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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精神,持续压紧压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南安市应急管理局集中曝光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安市康美某加油站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23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安市康美某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南安市康美某加油站2名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未按照规定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
处罚情况:“未为进入加油区的员工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南安市康美某加油站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未为进入加油区的员工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案例二
林某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19日,南安市应急局执法人员配合省政府安办督导组对南安市康美镇某烟花爆竹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销售烟花爆竹;2.未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墙上;3.烟花爆竹送货单和南安市某日杂公司的送货单不一致,存在未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问题;4.经营场所“五个严禁、三个务必”等警示标志标语未及时张贴,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张贴位置在背面不符合要求。
处罚情况:林某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的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的某食杂店内存放共6件玩具类(C级、D级 )烟花用于销售,该行为属增加烟花爆竹零售点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上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林某该项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从轻或不予处罚情节,经执法人员责令已完成整改,因此不再责令限期改正,我单位对林某该项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陆拾陆元陆角柒分(¥1666.67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1.林某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的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青山村的某食杂店内存放共6件玩具类(C级、D级)烟花用于销售,该行为属增加烟花爆竹零售点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林某未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墙上,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无对应罚则,经责令已完成整改,不予进行处罚;3.林某未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属采购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采购数量较少(11件),所采购烟花爆竹来源可追溯至合法批发企业,且涉案烟花爆竹已全部由当事人自行燃放使用完毕,未实际销售,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进行处罚;4.林某“五个严禁、三个务必”等警示标志标语未及时张贴,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张贴位置在背面不符合要求,根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9.4“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五个严禁、三个务必”不属于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有张贴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经责令已完成整改,不予进行处罚。
案例三
王某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购进来源不明的烟花爆竹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27日,我单位收到南安市公安局移送线索,南安市洪濑派出所于2026年2月18日对南安市洪濑镇某烟花爆竹店检查发现,王某在该地址储存小金鱼等40类烟花爆竹。经核实,王某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件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王某涉嫌违法在许可证件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南安市洪濑派出所已查明,王某存在私自向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傅某和微信昵称“奄”的不明身份人员采购渠道不明的烟花爆竹产品。
处罚情况:1.王某购进来源不明烟花爆竹,属采购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以上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王某该项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从轻或不予处罚情节,我单位对王某该项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因公安机关已没收其非法经营的物品,因此不再进行没收;2.王某将烟花爆竹存放至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点以外的南安市洪濑镇福林村某处,该行为属增加烟花爆竹零售点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上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王某该项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从轻或不予处罚情节,我单位对王某该项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陆拾陆元陆角柒分(¥1666.67元)。合计我单位对王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陆拾陆元陆角柒分(¥3666.67元)的行政处罚,因公安机关已没收其非法经营的物品,因此不再进行没收。
法律适用:1.王某购进来源不明烟花爆竹,属采购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均明确规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上述法条将“采购”与“销售”并列为禁止性行为,当事人采购来源不明的烟花爆竹并存放于储存场所,虽未实际售出,但采购行为已违反禁止性规范,且采购是销售的前提和准备,其行为已构成以销售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依法应依据“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罚则予以处罚。以上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王某将烟花爆竹存放至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点以外的南安市洪濑镇福林村某处,该行为属增加烟花爆竹零售点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上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来源:南安应急管理
编辑:吴雪娇
一审:尤逸群 | 二审:唐莉洪 | 三审:林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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