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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桂0481破4号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西岑溪明兴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7月6日裁定受理广西岑溪明兴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裁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6年9月20日指定广西同望(梧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西岑溪明兴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就债权申报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广西岑溪明兴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及现场申报点: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大学路36-1号旺城广场7幢16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凌丹18677431366、黄剑锋18177426632。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列明债权计算方法和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债权申报的格式文本,可在申报前联系管理人索取。
二、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三、广西岑溪明兴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6年12月11日上午9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非本人参加会议或债权人系法人、其他组织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提交委托手续材料后方可出席。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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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一校:刘泳敏 严瑶
二审二校:欧阳豪 程顺辉
三审三校:梁东波 黄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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