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中秋节,凌晨3点左右。
湖北荆门掇刀区麻城镇荆寨村与邓冲村交界处,一片普通的农田里,64岁的成某戴着头灯,一个人在地里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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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预报说最近有雨,他想赶在下雨前把地收拾出来,准备秋播。女儿们早就约好了,中秋当天来接他和老伴去市里团聚,他想把活干完,第二天安安心心去跟孩子们过个节。
他没能等到天亮。早上6点左右,成某的女婿接到警方电话,赶到现场时,老人躺在自家田里,身边淌着血,人已经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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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向殡仪馆开具的《非正常死亡死亡证明》写得很清楚:成某“遭他人持枪射击铅弹击中,导致心包填塞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开枪的人,是附近村庄的一名男子。他报了警,自首了,说自己“误将成某当作猎物枪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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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如果只是“误把活人当猎物”,已经够让人堵心了。但成某的家属成先生查看尸体后发现,事情远没那么简单。
“尸体上有两处枪击贯穿伤,左侧大腿一处,右肩膀至左胸一处。”一枪打在大腿上,一枪从右肩膀打进去、从左胸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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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包填塞,急性失血性休克。第二枪打中的位置,是要害。
成先生还提供了一个关键信息:开枪者跑了之后,又返回了现场。救护车是事发大约一小时后,根据急救电话赶到现场的。
监控录像拍到了部分过程,成某家门外装了摄像头,远远能看到他头灯的光斑。
监控显示,凌晨3点左右,头灯的光斑熄灭了,几分钟后,一辆皮卡车开了过来,在附近停顿了三四分钟,然后开走了。
成先生有一连串问题,警方目前没有给他明确答复:“枪是什么枪,怎么来的,当时发生了什么,怎么会有两处枪伤,谁拨打的急救电话。”
这些问题里,最扎眼的是那个“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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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正在地里干活的老人,头灯亮着,人站着或弯着腰。如果第一枪打中了大腿,人倒了,第二枪是怎么打中右肩膀和左胸的?如果是先打中右肩膀,人倒了,第二枪又是怎么打中大腿的?
一个“误将人当猎物”的人,开了第一枪之后,看到目标倒下,正常的反应应该是跑过去查看,或者至少停下来确认。但成某身上有两处枪伤,两处都是贯穿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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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细节,是目前公开信息里最需要解释的地方。
警方在10月13日回应媒体时确认,涉案枪支是一支气枪,案件还在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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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气枪”两个字有误解,觉得气枪威力不大,打打鸟而已。
但法律上对气枪的认定标准,跟普通人的印象差得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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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2010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1.8焦耳/平方厘米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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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分析指出,这个标准下的气枪,已经足以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有实验表明,气枪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情况下,对人的眼睛近距离射击可以造成伤残。
而成某身上的伤情,已经说明了一切。气枪发射的铅弹,打穿了他的大腿,又从右肩膀贯穿到左胸,造成心包填塞。心包填塞意味着心脏被压迫,无法正常泵血,几分钟内就会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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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能打出两处贯穿伤、致人迅速死亡的气枪,其枪口比动能显然远超1.8焦耳/平方厘米的法定红线。
这不是玩具,这是一把致命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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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自首时给出的说法是“误将成某当作猎物枪击”。
“误认猎物”导致人员伤亡的案子,过去几年出过不少。
2024年1月,湖南株洲,四名犯罪嫌疑人携带长枪和热成像夜视仪进入山林非法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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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2023年1月,江西宜春,刘某某与被害人谌某某相约至后山非法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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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刘某某携带的改制射钉枪不慎走火击中谌某某,致其当场死亡。令人唏嘘的是,刘某某与谌某某关系一向甚好,二人从小学起便是同桌,至案发时已是40年的朋友。
刘某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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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四川内江,一名6岁女童被枪击伤右眼,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已死亡。经查,钟某在自家利用射钉器和钢管自制了一把射钉枪,平时用于打鸟,用完之后存放于家中。
其14岁的儿子在家中与妹妹玩耍时,用该枪射中妹妹右眼致其死亡。钟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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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子的判决有一个共同逻辑:开枪者“误认”的前提,是他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公安部在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时说得非常清楚:“在一些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狩猎习惯尚存的地方,因非法狩猎过失致人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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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因枪支走火将同行人员射杀致死;有的将他人误当成猎物射杀致死后畏罪自杀;有的家中藏枪被孩子当成玩具酿成惨剧。
此类案件虽总体发案数不大,但给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家庭均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教训相当惨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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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成某这个案子,有一个株洲案和宜春案都没有的细节:两处枪伤。
第一枪可以解释为“误认”。第二枪呢?
一个“误认猎物”的人,在第一枪击中“目标”之后,在什么情况下会开出第二枪?是走过去查看时走火,还是“目标”还在动所以补了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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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更严重的罪名。
目前警方没有披露第二枪的任何细节。家属在等,公众也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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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凌晨三点下地干活,戴的是头灯。在农村,夜间干农活戴头灯是很常见的事,尤其是抢收抢种的时候,头灯的光斑在远处看,确实可能被误认为动物的眼睛反光。
但问题在于:一个持枪打猎的人,在什么情况下会对着一个亮着的头灯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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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是打猎,正常的流程是先确认目标。
头灯的光斑是固定不动的,而动物的眼睛反光是移动的、闪烁的。一个亮着的头灯,跟一只野兔的眼睛,在夜视瞄准镜里是完全不同的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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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成某干活的地方是“两村交界处”的农田,不是荒山野岭。凌晨三点有人在农田里活动,这件事本身并不罕见。秋播时节,农民赶早干活是常态。
开枪的人到底看没看清楚,还是根本没打算看清楚,只有他自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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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主动报警自首,这个行为在法律上会被考虑。
根据刑法,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可以从轻”不等于“一定会从轻”,更不等于“不用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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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气枪,如果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就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用这支枪打死了一个人,还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可能涉及更严重的罪名。
两罪并罚的案例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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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案中,主犯因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被判了七年六个月。宜春案中,刘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被判了二年六个月。
成某这个案子,还要看第二枪是怎么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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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调查证实第二枪是在明知对方是人之后开的,那就不是过失,是故意。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起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成某赔的是命。64岁,两个女儿已经成家,老两口守着十几亩地。天气预报说要下雨,他半夜戴着头灯出门,想把地收拾出来,第二天好去跟孩子们团聚,他倒在自家田里,身上两处枪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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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的家人扛的是突如其来的失去和一连串没有答案的追问。
成先生向媒体反映情况时,列出的问题没有一个得到了警方的明确答复:枪是什么枪,怎么来的,当时发生了什么,怎么会有两处枪伤,谁拨打的急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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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连亲人到底是怎么死的,都还没完全弄清楚。
嫌疑人赔的是自由。不管最终定性是过失还是故意,非法持有枪支这一条是跑不掉的。两处枪伤的事实,也会成为量刑时无法回避的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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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的夜间安全赔的是保障。一个农民在自己家田里干活,被一支非法持有的气枪打死。这件事让所有凌晨下地干活的人,多了一层说不出口的担忧。
成某的弟弟说了一句话,听着让人心里堵得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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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预报说有雨,他想抢着把活干完,第二天跟子女们团聚过中秋。”
一个64岁的农民,为了赶在下雨前把地收拾好,凌晨三点戴着头灯出门干活。他的头灯亮着,他在自家田里,他想着第二天要去跟孩子们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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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他成了别人枪口下的“猎物”。
嫌疑人自首了,说自己“误认”。但两处枪伤摆在那里,监控里那辆停顿了三四分钟又开走的皮卡车摆在那里,家属一连串没有答案的问题摆在那里。
“误认”这两个字,解释不了第二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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