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过期食品,是不是都能拿到千元赔偿?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消费维权纠纷案,当事人花费4.5元购得一包过期面筋,依据食品安全法向超市主张1000元惩罚性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消费者进店即开启录像,明知商品过期仍直接购买,且涉及数十起同类索赔诉讼,带有牟利倾向。法院判决支持退还4.5元货款,但驳回千元赔偿诉求,二审维持原判。此案也再次厘清司法尺度:法律保护普通消费者正当维权,但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权利行使不能越过诚信边界。
案情显示,2024年4月22日,单某在某超市购买辣干子味面筋一包。该辣干子味面筋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7日,保质期150天,价格为4.5元。
单某购买物品后发现案涉面筋已过质保期,后向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某超市出售过期食品。2024年5月7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载明:经核实,决定不予立案。
2024年5月26日,单某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7月31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济历城政复决字(2024)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5月7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中的不予立案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单某从某超市处购买的面筋已过保质期,应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故单某有权要求退还货款4.5元。关于单某主张的1000元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单某提交的其购买面筋的视频显示,单某进入案涉超市时即开始录制视频,在超市内对各种商品进行拍摄,在发现案涉面筋后对其生产日期等信息着重拍摄,足以说明单某明知案涉面筋过保质期,且在付款时并未向超市工作人员提出或进行交涉,而是径行结账离开,回到自己车内后着重对案涉面筋的生产日期进行了录像并事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此外,单某有数十件此类索赔的诉讼案件。现单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某超市赔偿1000元,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某超市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法院对单某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三级法官栾庆文表示,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维权权利不应被滥用,索赔诉求应当建立在正常消费、权益真实受损的基础之上。本案中,单某进店时即拍摄商品,明知食品过期却未向超市工作人员提出或进行交涉,而是主动购买,且存在数十件此类索赔的诉讼案件,其行为并非普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所需的正常采购,带有刻意牟利的倾向性,故其赔偿主张未获支持。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需兼顾诚信原则,切勿滥用权利,商家也应合规经营,共同构建安全有序、理性和谐的市场秩序。
记者:李震 编辑:俞丹 校对:杨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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