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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吴丹红教授的微信公众号密集发布了关于赵瑞胜案件的分析评论文章,引发了热议,也引来了司法局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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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微信对话刷屏法律圈。转发公开案件评述,被指“兼职律师”违规;当事人回应“我只是学者”。身份标签是否决定言论边界?
01 缘起:一篇转发的案件文章
最近,一段微信对话截图在法律圈流传,引发广泛关注。对话内容来自网络公开传播,具体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
对话双方为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董宁与中国政法大学吴丹红。对话中抛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当一名兼具学者与兼职律师身份的人,以学者名义转发案件评述文章,应当适用公民言论自由规则,还是律师执业监管纪律?
这次讨论从一篇关于赵瑞胜案的评述文章说起。
文章称,赵瑞生举报厅级官员胡国强后,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文章发出后,多个账号转载,吴丹红也在自己账号转发了此文。
随后,发生了这段对话。
开篇,董宁提出意见:
“在您的微信账号下发的。如果您转的其他人的,未经核实,就不要转发了。”
吴丹红回复:
“都不是我写的啊!法律哪条规定不能转发啊,而且全都是事实。”
她强调自己状态:
“我现在没有执业,也没有以律师名义评论过一个字,跟律师业务无关,跟司法局无关。这更不存在!毫无歪曲。”
02 核心分歧:账号身份,是学者还是律师?
吴丹红解释账号定位:
“我的账号注册身份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跟律师无关。我只是一个普通学者,快两年没执业了,这事真与司法局职权无关。转发转载的成千上万。”
她说,如果认定转发违规,可以走正式程序:
“如果认为这个也违规,召开听证会处罚吧!我也受够了。该管的不管,不该管得管得挺宽的!我也会公开申诉。”
对方的回应,直指身份问题:
“您现在依然是一名兼职律师,想必你也不会否认自己的兼职律师身份。”
这句话,成为整场争议的焦点。
吴丹红回应:
“你们不让我正常执业啊。我也没有以律师名义转载,我只是以学者名义转载!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
03 关键辨析:两种身份,两套不同规则
这段对话的核心矛盾,在于身份认定。
其一,兼职律师身份,附带行业监管义务。
只要律师执业资质没有注销,即使暂停办案,身份依然存续。按照《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对外发声有专门约束:不得炒作案件、不得不当影响司法。
这是针对以律师身份开展活动的纪律规范。
其二,学者、公民身份,享有宪法层面的表达权利。
作为高校研究人员、普通公民,有权关注公开裁判案件,转发基于公开判决形成的评述内容。公民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底线是不能捏造事实、造谣诽谤、煽动对立、干扰案件正常审理。
转发已经公开、内容属实的文章,本身并不违法。
争议由此产生:
当行为人不以律师身份发言,而是以学者、普通公民身份转发文章时,监管边界该如何划定?监管对象,究竟是行为,还是身份标签?
不少网友也有疑问:
同样一篇文章,普通网友、自媒体都可以转发讨论;唯独保有律师资质的学者,转发就要被约谈。同样行为,是否因为身份不同,标准就不同?
这里,有一个更朴素、也更根本的追问:
自己干了坏事,才怕别人说。没干坏事,怕什么呢?
转发的是公开判决,讨论的是已生效案件,说的是事实,没有捏造,没有诽谤,没有煽动。如果这些都没做,为什么要被约谈?为什么还要反复解释“我没有以律师名义转载”?
这个反问的潜台词是:表达自由应当靠法律确权,而不是靠被规制者自证清白。让一个合法转发的学者一遍遍解释自己的身份、动机、措辞,本身就说明监管的门槛站错了位置。
误伤无辜者,不是一个小的失误,而是权力的脱靶。
04 言论自由的边界,不在于身份标签
言论自由不是没有边界的自由,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
越界行为:编造虚假案情、侮辱司法人员、煽动社会对立、利用身份干预案件审理。这些行为,不论是不是律师,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正当表达:依托公开判决书,理性讨论法律适用,转发客观案件评述。这些属于正常的信息传播与学术关注。
监管的目标,应当是规制违规行为,而不是对特定身份群体设置额外的沉默门槛。
律师执业纪律,约束的是律师执业活动;公民的表达与监督权利,适用于所有人。二者不能简单混同。
05 捂上别人的嘴,是害怕什么?
当我们讨论“捂上别人的嘴”,必须先追问:到底在怕什么?
如果对方说的是事实,禁止他说,怕的是真相被更多人看见。如果讨论的是公开判决,禁止他评,怕的是法理追问让某些依据经不起检验。如果是学者正常转发,禁止他转,怕的是一个不配合的身影引发更多效仿。
说到底,捂嘴从来不是因为对方错了,而是因为对方的存在让人不安。
但真正值得警惕的是:
如果公开、合法、理性的讨论都要被拦下,那被捂住的不是一个人的嘴,而是整个社会对法治的信任。
让嘴巴闭上,不等于让问题消失。害怕声音,不代表声音就是错的。
06 结尾:法治之下,理性讨论应有一席之地
这场热议,早已超出两人之间的对话本身。它提出了一个问题:
一个持有律师资质、却长期无法执业的学者,当他以公民身份讨论公开案件,该如何界定言论的边界?
司法公开的意义,就是判决生效之后,允许公众、学界审视、讨论、辨析法理。阳光监督,是法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真正需要防范的,是造谣抹黑、煽动对立的舆论乱象。而理性的学术探讨、基于事实的信息转发,应当留有合理空间。
厘清身份边界,区分执业行为与公民表达。
言论有底线,监督有空间,这才是法治社会应有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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