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10月14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联合昌平区民政局召开“守护老有所养 情暖银发安康”新闻通报会,通报涉养老领域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85岁的冯大妈患阿尔茨海默病,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子女二人就监护权归属产生争议。儿子主张共同监护,女儿则出示实际照料证据并反对。法院询问冯大妈本人意愿后,综合考虑其年龄、身体、精神状态及生活现状,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女儿担任监护人。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冯大妈85岁,育有李女士、李先生两名子女,老伴李大爷已过世。经鉴定,冯大妈为轻度认知障碍,因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辨认能力减弱,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先生称,母亲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请求法院指定他与姐姐李女士共同担任母亲的监护人。李女士辩称,自己与母亲感情很好,2023年母亲遭弟弟李先生打骂后搬来与她共同居住,一直由她照顾,故不同意李先生担任监护人。
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冯大妈进行了询问。冯大妈表示,儿子对自己不好、不孝顺,没有和儿子一起生活过,愿意随女儿共同居住生活。
昌平法院认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冯大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综合考虑冯大妈的年龄、身体、精神状态、生活现状及其个人意愿等因素,本着最有利于冯大妈的原则,指定李女士为冯大妈的监护人。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法律依据亲疏远近与监护方便设立监护制度,也就是原则上监护人要从有监护能力的人中“按顺序”产生。但是,与被监护人的血缘关系、生活和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亦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旨在为失能、失智老人的生活提供尽可能多的保障。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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