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王星从缅北妙瓦底被救回来已经一年多,但麻烦并没有结束。当初在园区里,他被持枪逼着对手机屏幕眨眼、点头,六个网贷平台瞬间放出17.8万元,钱一分没进他口袋,全部流进了境外空壳账户。
回国后他等来的不是生活重启,而是每月4280元的扣款短信,持续三年,收入不够时还得找女友借钱周转。
这件事最近冲上热搜,讨论焦点集中在该不该还。但真正值得追问的,不是王星个人的选择对不对,而是这套让受害者不得不还的机制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法律本身其实写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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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还本付息义务自然也就不存在了。从条文上看,王星完全有权利不认这笔债。
问题出在从有权利到能行使权利之间的那段距离上。这段距离,普通人走不通。
第一道坎是举证。胁迫发生在境外封闭园区,手机被收走,人身自由被完全控制。王星不可能在枪口下掏出手机录一段我正在被胁迫的视频。而网贷平台的风控逻辑极其简单,人脸识别通过,操作设备一致,款项按规发放,合同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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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头前的人是不是被人按着头完成的核验,系统不管,也管不了。当事人单方陈述在法庭上的证明力有限,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难度极大。
第二道坎是时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王星获救后一年内必须提起诉讼。但获救后的第一年,他面临的是没有稳定收入、需要恢复生活、配合案件调查等一系列现实问题。等回过神来,时间窗口可能已经过去了。
第三道坎最要命,征信。平台有权报送征信记录,一旦逾期,污点立刻产生。刑事案件的侦查周期漫长,民事撤销诉讼也需要时间,但征信惩戒不会等。受害者的理性选择恰恰是最无奈的选择,先还钱保住征信,再慢慢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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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一旦开始还款,平台就可能主张这是对债务的认可,反过来削弱撤销合同的诉讼基础。
于是就形成了一个死循环。
不还,征信先坏。还了,官司更难打。
这里还有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值得注意。
网贷平台在放款时的风控标准,和追债时的风控标准,完全是两套逻辑。放款时,人脸识别一过就放钱,十几万在几分钟内到账,没有任何环节去核实借款人身处何种环境。追债时,平台却以认证信息属实为由拒绝撤销,把风险完全转嫁给了受害者。
换句话说,平台在赚钱的时候选择了最低成本的审核方式,在追债的时候却要求受害者承担最高标准的举证责任。这种不对称,才是王星困局的真正根源。
王星不是个例。缅北电诈园区利用被控制人员身份信息进行网贷的操作,在多个案件中反复出现。受害者获救后继续被债务追着跑,也绝非孤例。这说明问题不在某一个人的运气,而在制度设计本身。
法律给了一把钥匙,但钥匙够不着锁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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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的是监管层面的系统纠偏。比如,网贷平台在放款环节是否应当对设备环境异常、资金到账后立即整笔转往境外这类信号设置拦截机制。
征信系统在面对已立案的胁迫案件时,能否先冻结不良记录,而不是催促受害者先还再说。
王星说,那段经历让法律真空地带被大众看见,如果能换来更多人的平安,这份磨难也算有另一种意义。但被看见只是第一步。真正的问题是,在受害者自证清白之前,制度不应该先让他承担有罪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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