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国际部代理的一起阿塞拜疆外商与国内企业之间的跨国合同纠纷案件圆满办结。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接受阿塞拜疆籍客户委托,针对其面临的高达277,920美元合同纠纷,综合运用诉前调解谈判与仲裁程序,最终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协助客户全额追回争议款项。
![]()
案件梳理
阿塞拜疆籍客商Y先生为当地一家跨国贸易企业负责人。此前,Y先生所在公司与国内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采购一批特定规格的设备,合同总争议标的额为277,920美元。在Y先生公司支付了全额款项后,该国内公司却以供应链紧张、海运受阻为由多次迟延交货,随后甚至停止回复邮件及信息,导致Y先生公司面临巨大的商业违约风险与资金压力。由于双方存在跨国商业文化差异,且外商对中国国内仲裁及保全程序缺乏了解,Y先生公司遂全权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涉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1月20日:Y先生公司正式委托本所办理该起标的额为277,920美元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
2025年2月15日:办案团队完成案件事实与证据梳理,全面核查涉案国内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实际控制人高某的资产线索,形成初步法律意见书与仲裁策略;
2025年2月25日:本所律师代表Y先生公司正式向国内公司及高某发送律师函,要求对方立即返还款项或继续履行交货义务;
2025年3月17日:本所正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2025年6月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成功立案;
2025年7月22日:在初期诉前调解谈判中,对方态度消极,拒不退还款项。本所律师果断依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正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全套翻译、公证证据材料;
2025年7月24日:办案团队向有关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某名下等值银行账户资金;
2025年11月1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首次开庭审理。庭审中,本所律师通过详实的资金流水证据,成功论证高某与涉案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主张高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6年2月5日至4月15日:在本所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开展了多轮密集的商业和解谈判,双方最终达成由被告分期返还全部20,000美元本金及利息的和解方案;
2026年7月28日:对方依约将最后一笔和解款项足额汇入Y先生公司指定的接收账户。本案圆满结案,客户对本所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与办案效率给予了高度赞扬。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股东连带责任的穿透与主体追加
在涉外商事纠纷中,部分国内企业试图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壳逃避违约责任。本案中,涉案企业本身账面资金有限,若仅起诉公司,即便胜诉也面临执行不能的困境。办案团队需要深挖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高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流水,尝试证明财产混同,并在仲裁程序中主张刺破公司面纱。
2. 仲裁程序与商业谈判的有机结合
面对跨国合同纠纷,一味推进裁决并不一定是帮助客户回笼资金的最快方式。本案中,办案团队可以先通过立案和财产保全锁定对方核心资产,随后在仲裁框架内重启诉前调解与谈判。这种方式能够极大地降低客户的时间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
3. 跨国法律适用的精准援引
在涉外买卖合同案件往往面临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所律师在办理过程中,不仅精准援引了中国《民法典》的相关违约条款,同时也结合了客户母国《阿塞拜疆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双务合同违约解除的对等法理精神,向仲裁庭与对方当事人充分展示了违约事实的严重性及法律后果,取得了极佳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公司人格否认与股东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双务合同的不履行与解除(阿塞拜疆法适用参考)
《阿塞拜疆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双边协议中的一方未履行与该协议相关的义务,则协议的另一方在为履行义务设定的额外宽限期届满后仍未见任何结果的,可以解除协议。”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