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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小讲堂 |“定金”“订金”“认筹金” 分不清?付款前先看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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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认筹金”“意向金”,一二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相同。在房产交易中,不少购房者容易混淆这几个概念,导致遇到购房纠纷时相关款项难以追回。今天,小编带大家厘清这几类“金”的法律性质,提醒广大购房者付款之前先擦亮眼睛。
定金:具备法定担保效力的“真金”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了“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简单来说,若在交付定金后,因购房者自身原因放弃购房,定金不予退还;若为开发商违约,则购房者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认筹金、意向金:以合同约定为准
订金不属于法定担保概念,通常被视作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交易未能达成时,原则上应当退还,但具体要以合同或协议约定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为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认筹金、意向金同样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多用于楼盘意向登记、认筹排号环节,性质类似预付款或保证金。款项是否可退、何时可退,完全取决于认筹协议的具体约定。部分楼盘约定认筹金可无条件退还;需要注意的是,若协议约定认筹金自动转为定金,则转化后适用定金罚则。
购房者在签约付款前,务必区分“定”与“订”,仔细研读退款相关条款。
付款提示,守护购房资金
一是分清性质再付款。购房意向尚未确定时,优先选择可退的“订金”“认筹金”,谨慎交纳“定金”。
二是控制付款比例。定金上限为房屋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大额款项支付务必通过资金监管渠道。
三是留存完整凭证。转账备注标明款项性质与用途,如“购房订金”“购房意向金”,并索要加盖公章的收据或协议,妥善保存。
四是核验项目销售资质。签约前务必核实商品房项目是否具备销售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不符合销售条件的项目,不得收取任何购房类款项,购房者应谨慎付款。
一字之差,差之千里。提醒广大购房者,在支付购房相关款项前,仔细研讨合同条款,明晰法律风险,明明白白消费、安安心心置业。
来源:漳州市住建局、漳州市房产交易中心 严艺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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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漳州楼市情报 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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