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 夏曼波】
一位父亲将安置房及拆迁款赠与继子,晚年起诉亲生女儿索要赡养费。近日,北京昌平这场庭审引发关注,据报道,案件仍在审理,父亲虽口头表示愿意撤诉,但尚未完成相关手续。
先说清楚,赡养不是财产交换。老年人依法享有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子女也不能以放弃继承权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不能简单认定“财产给了谁,就只能找谁养老”。
据报道,被告方(女儿方)称,父亲有退休金和存款,自己则面临丈夫残疾、女儿休学等家庭困难。被告方提出:
“原告享有拆迁款87万多元及两套安置房,属于重大财产利益,足以覆盖其晚年生活医疗、养老全部开支,经济状况远优于普通老人,不存在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的情形。更为不公的是,被答辩人将取得的两套安置房无偿赠与继子,主动处分自身全部养老保障,属于恶意处分自有财产,自愿放弃养老储备,现在转嫁风险,恶意要求亲生子女承担赡养责任。”
其父现任妻子则表示,目前主要由自己和儿子照料老人,费用负担过重。
应当查清的是:老人合理的养老、医疗开支是多少?自身收入能够覆盖多少?受赠财产是否仍能为养老提供支持?赠与时有无相应约定?其妻子、继子已经承担了多少?女儿又能承担多少?
这些问题都不能由一句“亲生女儿理应赡养”来概括回答,尊重财产处分自由是应当的,检查养老负担分配是否公平也是应当的,这两者并不矛盾。
本案还有一段不能被轻轻带过的成长经历。女儿一方称,父亲再婚后长期未尽抚养、教育、照料义务。出庭的姑姑也陈述,她初中只上了半年,后来因经济困难辍学,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其姑姑称:“她手上那大疤瘌(伤疤),就是16岁时候自己打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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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
这些属于报道中的答辩和证言,仍应由法院结合证据认定。但如果情况得到证实,那就不仅仅是“旧怨”那么简单。
初中只读了半年便因经济困难辍学,意味着她在本应继续接受教育的时候,就失去了继续读书的机会。抚养义务有不能错过的时间,孩子在需要学费的时候没有学费,需要父亲保护的时候没有保护,其带来的影响往往会伴随一生。
法律规定成年子女负有赡养义务,也规定父母负有抚养义务。
对父母失责,我们应当作出明确评价。不能一谈女儿,就强调法定义务,一谈父亲,却说“往事不必再提”。对今天的责任严格要求,对过去的失责轻轻放过,这样的说理不能让人信服。
因此,女儿讲述这些经历,不能将其理解为“翻旧账”、把亲情当生意,她的问题首先就应当得到充分回应:为什么她年幼时未能获得“应有的保障”,现在却要承担“应有的义务”?
这种回应需要的并非是法条解释,法律上,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各自独立,原则上不能互相抵消,这是很清楚的。但“女儿仍有赡养义务”,说的是她今天应当承担什么,并没有回答父亲当年为何没有承担责任,她今天是否应赡养、能赡养多少,是一回事,父亲当年是否尽责、该作何评价,是另一回事。
报道还补充,父亲虽然将自身财产赠与继子,但放弃了对其父母拆迁房产及补偿款的继承,相关遗产由女儿继承。这一事实不能被忽略,它使“女儿没有获得任何财产利益”的叙述失之片面。
不过,这份利益究竟有多大,应当结合父亲原本能够继承的份额、女儿实际取得的财产等情况来判断,不能据此认定女儿早年遭遇的失养已经获得补偿。
这场纠纷需要依法解决,但如果早年的失养得到证实,就应当明确指出,那是父亲未尽的责任,不是女儿应当放下的心结。
公共讨论不应止于提醒女儿履行义务,她也曾是一个需要父亲负责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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