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辆“新车”却发现交付前修过?法院:销售商隐瞒维修史构成欺诈,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
一、导语
很多人买车都有过这样的担心:销售嘴里说的“全新商品车”,真的是全新吗?提车时扫一眼里程表只有十几公里,就放心开走。可一旦后续保养才发现,这台车在交给你之前就出过划痕、喷过漆,这笔账该怎么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给出了答案。
二、案件回顾
2007年2月28日,张莉从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花13.8万元买了一辆雪佛兰景程轿车。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第七条白纸黑字写着: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必要检验和清洁,路程表公里数为18公里,符合随车交付文件所列各项规格和指标。
合同签订当天,张莉付清车款13.8万元,另外还交了车辆购置税1.24万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并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
三个月后,2007年5月13日,张莉把车开回合力华通保养,意外发现这台车早在2007年1月17日就维修过。原来车辆在运输途中被划伤,店里对右前叶子板、右前门、右后叶子板做过喷漆和钣金,还更换了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送修人就是合力华通自己的业务员。
合力华通辩称:卖车时已经明确告诉张莉车辆修过,所以从定价15.19万元优惠到13.8万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他们拿出一张有张莉签字、日期为2007年2月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栏写着“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但这张单子由合力华通单方保存,备注栏内容由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张莉手中并无此单,且张莉签字时备注栏并没有这些字样。
三、法院怎么判
法院生效裁判先解决了一个前提:张莉买车是家庭生活自用,合力华通拿不出证据证明她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因此本案属于生活消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接下来是核心争议。合同承诺的是新车,车辆交付前却维修过,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焦点只剩一个:销售方到底有没有事先履行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本身就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能仅凭“便宜了一万多”就倒推出“已经告知瑕疵”。那张有张莉签字的验收单由合力华通单方保存,备注栏由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张莉又不予认可,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此前维修过知情。
据此,法院认定合力华通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构成销售欺诈,应当退车还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款2013年10月25日修改,修改前为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增加赔偿张莉的损失。
四、普法提醒
第一,提车时务必索要并核对《车辆信息表》和随车交付文件,当场记下里程表公里数,对验车单逐栏确认后再签字,不要在空白单据上落笔。
第二,拿到车后尽快通过4S店系统或第三方平台查询《维修保养记录》和出险记录,重点核对车辆交付日期之前是否已有维修、钣金、喷漆记录。
第三,销售方关于“全新商品车”“无事故无维修”的口头承诺,尽量要求写进合同补充条款,或在微信聊天中固定下来,不要只听口头介绍。
第四,一旦发现交付前有维修记录且销售方未告知,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车退款并要求增加赔偿;协商不成及时起诉,注意保留合同、付款凭证、维修记录和聊天记录。
五、律师视角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擅长上海地区民商事疑难诉讼,处理多起管辖异议、指定管辖类案件。
俞律师提醒:消费者购车时应主动查验《车辆信息表》和《维修保养记录》,对销售方关于车况的口头承诺留存书面或聊天证据;一旦遭遇隐瞒维修史的情形,应及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主张退一赔三,避免因拖延举证或错过诉讼时机陷入被动。
【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需结合证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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