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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部 136部 141部 规章修订 来源:民航局
10月16日,民航局发布通知表示,为进一步夯实通航运行安全基础,有序衔接《民航法》有关制度安排,确保在安全托底基础上促进通航发展,民航局组织修订了CCAR-61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136部《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等三部规章,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通航圈注意到,根据此版修订稿,新版CCAR-61部拟于于202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CCAR-141部拟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CCAR-136部则可能因为还涉及到135部等规章修订(),此版修订稿中尚未明确拟施行时间,但是过渡期设定的时限为2027 年6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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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今年8月,民航局曾就三部规章的修订稿 向各地区管理局、各通航公司、民航大、飞行学院、校验中心,行业许多单位也就相关内容积极进行了意见反馈。如今,在中央关于新质生产力的最新文件发布定调 “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推动低空经济、商业航天健康有序发展”后 (),终于迎来了三部规章最新调整的修订稿。
CCAR61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pdf
CCAR136部: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pdf
CCAR141部: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pdf
总体来看,最新调整的修订稿相较于上一版征求意见稿有诸多改善,体现了差异化管理,没有进行“一刀切”。
例如,CCAR-61部,针对年龄超过50周岁的学生执照申请人以及年龄超过60周岁的其他类型执照申请人,要求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和反应力等能力测试——也就是说上述年龄还是可以申请执照,只是需要通过能力测试。不过,此版修订稿还是明确了年满 65 周岁执照持有人不得行使执照载明的权利。又如,本次修订将运动照持有人的定期检查恢复为由考试员实施,但是局方在修订说明中也明确,下一步将考虑通过扩充考试员队伍、优化考试员调度机制等方式确保考试员供给能够满足定期检查需求。
本规则第六次修订版自2028 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此前预留了政策过渡期——
(a)本规则施行前已持有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 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 第37 号)颁发的驾驶员执照的人员, 应当在本规则发布后通过民用航空安全背景审查,方可继续行使 执照权利。
(b)本规则施行前已持有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 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 第37 号)颁发的学生执照的人员,年龄超过50 周岁,应当在2027 年7 月1日前另外通过记忆力、判 断力和反应力等能力测试,方可继续行使执照权利。
(c)本规则施行前已持有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 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 第37 号)颁发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的人 员,应当在2027 年7 月1 日前依法取得相应的体检合格证,年龄超过60 周岁应当在本规则施行后另外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和反应 力等能力测试,方可继续行使执照权利。
(d)本规则施行前已持有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 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 第37 号)颁发的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年龄超过65 周岁的,在本规则发布后不可履行执照载明的权利。
而CCAR-136部,规章名称依然 由现行的《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调整为了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其中,新增一般商业飞行和商业训练飞行专项管理要求,将一般商业飞行重新纳入许可管理范畴;将CCAR-135部中的空中游览飞行纳入CCAR-136部统一管理,固化《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咨询通告的实践经验,明确空中游览的定义及适用航空器范围,补充运行要求、高度限制、乘员人数等管理要素,细化运行场地要求,规范人口稠密区和水面上空敏感区域的运行要求【这里等会儿大家可以下载PDF文件慢慢看】。针对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跳伞服务飞行和一般商业飞行中部分特殊场景等高危作业类型,细化管理要素。新增高海拔机场和区域运行、起降场地管理、运行风险评估等相关规定。
其中,像空中游览对于机长的要求,此版修订稿依然比较高,直升机/飞机/飞艇的机长都得具有5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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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运行场地要求,要求是“符合局方对运行场地要求,并获得局方批准”,可以理解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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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此版136部修订稿中并未明确拟施行时间,但是也明确了过渡期——
在本规则施行前按照CCAR-91 部实施一般商业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已持有按照CCAR-141 部颁发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 学校训练合格证的通用航空企业、持有按照2022 年1 月4 日公布 的CCAR-135 部颁发的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通用航空企 业,应当在2027 年6 月30 日前完成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运行 种类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
在2026 年6 月30日前已持有按照2022 年1 月4 日公布的CCAR-136 部颁发的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 行、跳伞服务飞行和航空器代管人运行种类的特殊商业运营人运 行合格证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在2027 年6 月30 日前完成按照 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运行种类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补充运行合格审 定。
CCAR-141部,此次修订继续规范了运动驾驶员执照、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管理,将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纳入驾驶员学校课程,统一课程准入、训练大纲、质量管理等训练要求。取消了模块课程、整体课程驾驶员学校分类,将所有驾驶员执照训练全部纳入 CCAR-141 部规范化管理,统一驾驶员学校资格条件。但是,按照训练目标对实施私照和运动照训练、商照训练,以及面向运输航空整体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差异化设置准入门槛和管理要求。此外,调整了主任飞行教员资质要求,对于仅实施运动照训练的驾驶员学校,差异化设置主任飞行教员资质条件。对于增设的训练安全主管岗位也是实行差异化管理,允许仅实施运动照训练的驾驶员学校人员兼任。不过,全部课程学员仍须注册管理,航校按月向局方报送学员清单备案。本次修订还适应技术发展和训练实际,允许驾驶员学校采用网络课程开展理论教学。
根据修订稿,新版CCAR-141部规章将自2027 年7 月1 日起施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在2027 年7 月1 日前完成审定。本规则施行前,已持有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或者等效 证明的驾驶员学校,所持证书继续有效,直至按规定更新境外驾 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或者等效证明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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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三部规章的详细修订说明:
CCAR-61部 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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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规章结构与主要内容
修订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共12章108条,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A章为总则。主要包括机构职责分工、核心术语定义;明确了执照与等级体系框架、执照有效期与更新重新办理要求、体检合格证要求、语言能力要求等基础性规定。
B章为一般规定。明确了各类型执照和等级申请、考试、持续监管的通用要求。
C章为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主要解决“已有执照的人如何扩展能力”和“特殊身份人员如何进入体系”两个问题。
D章至J章为各类执照与等级的具体规定。分别对学生驾驶员执照、运动驾驶员执照、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等级的资格要求,包括航空知识要求、飞行技能要求、飞行经历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
L章为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规章义务性条款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M章为附则。包括过渡安排等衔接性条款、生效与废止要求等。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按照“入口资格、运行要求、持续监管”的管理逻辑,重点对学生驾驶员执照、运动驾驶员执照、私用驾驶员执照相关条款进行系统性修订,通过提高准入门槛、细化训练标准、强化违规惩戒,全面提升驾驶员资质管理规范。同时,针对行业发展实际,汇总其他在工作中收到的意见反馈,重点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进一步严格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是修订了执照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或五年内无犯罪要求,统一调整为通过民用航空安全背景审查要求。二是考虑到飞行活动对人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特殊要求,针对年龄超过50周岁的学生执照申请人以及年龄超过60周岁的其他类型执照申请人,要求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和反应力等能力测试。三是增加运动照驾驶员持有民航二类体检合格证要求。四是恢复初级飞机类别和自转旋翼机类别运动照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要求。五是明确了运动照驾驶员的商业取酬限制,提高理论考试和资质要求,其中初级飞机运动教员飞行经历时间从150小时提升到200小时。
(二)明确运动照和私照定期检查需由考试员完成。
为促进通航发展,2018年修订将运动照持有人定期检查扩展到可由相应等级授权教员实施。为了确保定期检查的公正性和一致性,提高定期检查的质量,本次修订将定期检查恢复为由考试员实施。下一步,考虑通过扩充考试员队伍、优化考试员调度机制等方式确保考试员供给能够满足定期检查需求。
(三)提高驾驶员运行要求。
一是明确年满65周岁执照持有人不得行使执照载明的权利。二是明确运动照持有人如取酬运行,需获得相应教员等级签注,或者通过相应航空器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后并满足相应飞行经历。三是近期经历相关条款中涉及“载运旅客”明确统一为“载人”。
(四)其他修订情况。
明确运动照和私照训练应当在相应等级航空器上完成;明确应当在完成实践考试60日内申请执照;以新民航法为依据,更新了违反证照管理、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提出规章生效和执照过渡期规则;针对容易有歧义的内容,规范了文字表述。
CCAR-136部 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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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规章结构与主要内容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共11章,124条,1个附件,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A章为总则。包括规章起草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与职责、运营人技术要求及材料、许可证持有人保存和使用运营规范的责任。
B章为管理许可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包括许可证持有人的基本要求、劳动保护和健康管理、高原运行和临时起降点运行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监督检查实施。
C章为一般商业飞行和商业训练飞行。包括一般要求、航空器要求、人员资质要求、手册要求、特殊场景运行要求、记录要求。
D章为农林喷洒作业飞行。包括一般要求、航空器要求、人员资质要求、手册要求、农林喷洒相关运行要求、记录要求。
E章为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包括一般要求、航空器要求、人员资质要求、手册要求、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运行要求、记录要求。
F章为跳伞服务飞行。包括一般要求、航空器和跳伞装置要求、人员资质要求、手册要求、跳伞服务飞行运行要求、记录要求。
G章为空中游览飞行。包括一般要求、航空器要求、人员资质要求、手册要求、空中游览飞行要求、记录要求。
H章为航空器代管人。包括一般要求、代管人和所有权人的权利责任、人员资质要求、手册要求、运行要求、记录要求。
I章为航空器维修。包括一般要求、维修要求、维修实施、手册要求、工作准则、记录要求、适航状态年度评估、报告和自愿报告。
H章为法律责任。包括一般规定、违反本规则实施运行的处罚和对人员的处罚。
K章为负责。包括施行。
附件为定义。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为配合通航法规体系整体调整,本次修订主要优化规章适用范围与管理逻辑,重点修订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完善运行种类覆盖,强化全链条监管。
新增一般商业飞行和商业训练飞行专项管理要求,将一般商业飞行重新纳入许可管理范畴,明确航空器适用范围、运行手册编制规范,按照经营项目和运行场景,细化具体运行要求,有效缓解仅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单证”公司安全监管风险,同时落实《民航法》关于驾驶员训练应当取得训练合格证的许可要求。
(二)衔接配套规章,优化许可管理。
衔接配套《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聚焦商业非运输运行特点,补充运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和运营规范的特殊管理要求,实现“许可程序+运行标准”的制度衔接,构建逻辑闭环的监管体系。
(三)加强空中游览管理,细化场景分类管控要求。
将CCAR-135部中的空中游览飞行纳入CCAR-136部统一管理,固化《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咨询通告的实践经验。明确空中游览的定义及适用航空器范围,补充运行要求、高度限制、乘员人数等管理要素,细化运行场地要求,规范人口稠密区和水面上空敏感区域的运行要求。
(四)强化高风险作业管控,压实安全责任。
针对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跳伞服务飞行和一般商业飞行中部分特殊场景等高危作业类型,细化管理要素:一是明确机长飞行经历、专业技能考核等硬性标准;二是完善作业限制、特殊环境运行程序及运行手册编制要求;三是增加作业环境勘察、作业风险评估等相关要求。
(五)补充特殊场景规范,完善安全监管体系。
结合商业非运输运行地域广、环境复杂等特点,新增高海拔机场和区域运行、起降场地管理、运行风险评估等相关规定,完善特殊运行场景的安全管理要求。
(六)新增维修管理要求,压实适航责任。
针对航空器维修管理作出专项规定,明确维修管理架构,健全人员管理机制,规范维修实施流程,完善记录与评估体系,明确安全报告要求。
CCAR-141部 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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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规章结构与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共8章75条,主要结构和内容为:
A章为总则。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划分、和定义等内容。
B章为合格审定管理。包括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程序,明确了合格证与训练规范的颁发条件、有效期、变更和注销等准入与持续审定标准。
C章为驾驶员学校基本要求。本章共分五节,其中第一节为人员要求,明确了驾驶员学校的人员配备相关要求及职责;第二节为机场、航空器和设施要求,规定了机场、航空器、设备设施及讲评区域等方面的要求;第三节为训练课程要求,明确了训练课程内容及批准程序要求;第四节为训练运行规则,规定了飞行训练、地面训练、训练质量和安全管理、辅助运行基地、学员注册、转学及结业证书等方面的要求;第五节为记录要求,明确了训练记录内容及记录保存要求。
D章为面向CCAR-121部运输航空公司的课程训练附加要求。包括主任飞行教员等相关人员、训练课程内容、课程批准程序、学员注册、限制和转学等要求。
E章为委托考试。包括受委托进行考试的资格要求、权利、限制、有效期等内容。
F章为对境外驾驶员学校的特别规定。包括适用范围、符合条件、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等内容。
G章为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规章义务性条款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H章为附则。包括施行日期、过渡期安排、生效与废止要求等。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重点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调整适用范围。明确使用民用航空器实施商业训练飞行的企业,应同时取得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和运营规范。
二是规范运动驾驶员执照、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管理。将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纳入驾驶员学校课程,统一课程准入、训练大纲、质量管理等训练要求。
三是调整课程设置。取消模块课程、整体课程驾驶员学校分类,将所有驾驶员执照训练全部纳入CCAR-141部规范化管理,统一驾驶员学校资格条件。按照训练目标,对实施私照和运动照训练、商照训练,以及面向运输航空整体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差异化设置准入门槛和管理要求。
四是完善申请材料,增加训练管理手册和符合性声明要求。同时,主动对标国际民航组织(ICAO)通用安全监督审计计划(USOAP)审计标准,严格参照Doc 9841等国际规范性文件逐项梳理,进一步细化、完善驾驶员学校训练管理手册的编制内容、执行标准与管理要求,推动国内飞行训练管理体系与国际民航规则全面接轨。
五是压实质量管理责任。本次修订整合岗位职能,取消分课程设岗模式,明确每个驾驶员学校仅需设置一名主任飞行教员,全面统筹把控全校各项飞行训练工作,压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同时,调整主任飞行教员资质要求,对于仅实施运动照训练的驾驶员学校,差异化设置主任飞行教员资质条件。
六是压实训练安全责任。本次修订增设训练安全主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实行差异化管理,允许仅实施运动照训练的驾驶员学校人员兼任;同时要求驾驶员学校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差异化管控,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推动安全管理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型,全方位筑牢飞行训练安全防线。
七是强化训练过程监管。本次修订对全部训练课程学员实行统一注册管理制度,明确驾驶员学校按月向局方报送学员名单备案。依托学员注册备案机制,建立学员动态台账,实现训练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规范飞行训练秩序,提升训练全周期监管效能。
八是统一执法处罚尺度。本次修订对标《民航法》和CCAR-120部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责任章节。同时严格按照民航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指引,明确处罚适用情形,为一线执法提供指导,推动执法工作规范、统一、公正开展。
九是规范网络课程管理。本次修订适应技术发展和训练实际,允许驾驶员学校采用网络课程开展理论教学。在严守训练标准、保障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科学设置网络课程课时比例,拓宽理论教学实施路径,丰富教学组织形式,提升理论培训组织灵活性与实施效能。
十是新增协议培训相关条款。本次修订新增协议培训相关条款,允许驾驶员学校通过合规协议方式,将CCAR-142部飞行训练中心成熟课程纳入本校训练大纲统一管理。打通训练资源壁垒,支撑定制化训练落地。
以下是三部规章最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下载地址:
CCAR61部: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pdf
CCAR136部: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pdf
CCAR141部: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pdf
来源: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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