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果速览
近日,何帆律师代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高残拒赔纠纷,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630,000元,从"未达高残标准"分文不赔,到63 万调解结案。
需要说明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中"高残/身体全残"的认定标准、伤残等级与合同条款的衔接等问题高度复杂,每个案件条款表述、鉴定与认定材料、证据链均不相同。本文仅展示案件部分代理思路,切勿仅凭网络经验或本文自行操作,以免被保险公司反制、错失维权关键时机。
案情介绍
2017 年 3 月,王某某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先后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两份保险:一是"畅行无忧(2015)两全保险",保险期间 30 年,交费期 10 年,年交保费 1250 元,其中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额为75 万元;二是"健康无忧 C 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终身,交费期 20 年,年交保费 5505 元,基本保险金额 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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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26 日,王某某驾驶自有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某高速公路行驶时,所驾车辆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其受伤。伤情治疗结束后,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肢体一级伤残,系伤残等级中的最高级。
王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26 年 4 月 2 日,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44495 元(距 15 万元保额尚差 5505 元);2026 年 4 月 10 日,保险公司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高残〉保险金赔付标准"为由,拒绝给付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保险金 75 万元。王某某遂委托何帆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保险金 75 万元及重疾保险金差额 55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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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1. 高残标准抗辩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的伤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高残"保险金给付标准,不符合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拒绝给付 75 万元保险金。
2. 足额赔付抗辩
主张重大疾病保险项下已按约赔付 144495 元,已履行给付义务,差额部分缺乏依据。
何帆律师部分观点
1. 肢体一级残疾系伤残最高等级,符合一般人对"严重伤残"的通常理解
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肢体一级残疾,系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最高伤残等级,其劳动能力与生活自理能力已严重受损,与普通公众对"身体全残/高残"的理解一致,保险公司以"未达合同标准"笼统拒赔,未明确指出与合同约定的具体差异及依据,不能成立。
2. 格式条款存在争议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高残"认定标准存在解释争议,依法应作有利于王某某的解释。
本案还有多个关键代理要点因涉及核心诉讼策略不便公开,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证据材料制定专属方案。
案件结果
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某保险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前,在"畅行无忧(2015)两全保险"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项下,一次性赔付王某某630000 元;重大疾病保险项下不再赔付;两份保险合同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解除;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5050 元,由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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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促使保险公司从"未达高残标准"分文不赔,转为一次性赔付 63 万元,打破了"伤残等不等级、全残不全残,全由保险公司说了算"的认知误区,为同类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保险金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实务参考。
本文公开呈现的,仅是本案代理过程中的部分观点与论证思路,并非全部诉讼/谈判策略。保险拒赔案件之间差异极大:投保渠道(线上/线下)、条款具体表述、伤残鉴定与认定材料、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乃至受理法院的裁判尺度都不相同。文中同类情形,放到您的案件里,认定与结果可能截然相反。相关分析仅供普法参考,切勿直接照搬套用,以免遗漏关键证据或误判策略,反而被保险公司反制、错失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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