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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资质干了货运的活,法院怎么判。
撰文 | 麦哩
题图 | 网络
2025年6月19日,辽宁调兵山。巡游出租车司机扈某拉了两名乘客,同时承运四份不属于乘客的零星小件货物,并收取了运费。
一趟车,既拉人又拉货。
调兵山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他未取得普通货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罚款3000元,涉案出租车被证据登记保存7日。扈某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诉至法院一审败诉,上诉至铁岭中院。
今年9月17日,这起案件作为行政二审观摩庭公开审理。
二审的争议焦点被合议庭归纳成三句话:捎带有偿货运怎么定性,法律条款用得准不准,证据登记保存程序合不合法。
第一个争议,定性。出租车载客并运送乘客随身行李,本就是客运服务的当然内容。但本案四份货物不属于乘客,是独立托运,且单独收了运费。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核心特征是面向社会、商业性质、独立承托,三项本案都具备。出租车虽有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范围只到客运,不含货运。执法机关认定其未取得货运许可而擅自从事货运,定性有据。
这里藏着一道多数司机没意识到的分水岭。
小型货车拉货,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已免许可,大概率没事。但货放进出租车里,性质就变了。出租车的许可范围是客运,不能类比适用,反而踩线。
同一个动作,车辆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两样。客运捎带,是服务的延伸;货运经营,是独立的行为。司机群里常见的 "顺路带货",从法律上看,是用客运资质干了货运的活。
第二个争议,条款适用。按《道路运输条例》对擅自从事普通货运的罚则,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份零星小件货物收取的运费有限,落入这一档,罚 3000 元正是法定最低幅度,量罚已经体现从轻。
第三个争议,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程序是否合法,关键看办案时是否具备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前提,这正是二审要审查的内容。
证据要固定,车辆要停运,司机的损失谁来担,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就是在平衡这两头。
目前案件仍在二审审理中,判决未出。但围绕这个案子的三个问题,已经足够给整个行业提个醒。
网约车、顺风车司机私下接带货单,同样面对这条线。有偿、经营性、超出载客服务范围的货物运输,都可能被归入无证货运的范畴。
无偿的亲友捎带、偶尔的一次性帮忙,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捎带带货,性质不同。乘客随身行李与另行收费承运的货物,也分属两个法律世界。判断的核心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构成经营行为。
这起案件更值得关注的是它的审理方式。
铁岭中院联合司法局组织庭审观摩,人大代表、行政复议人员、行业行政执法人员60余人旁听,庭后座谈围绕执法疑点和类案裁判标准答疑释惑。目标明确,统一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的标准,破解 "同案不同罚"。
对司机来说,这意味着两件事。一是模糊地带正在收窄,过去 "没人管" 的带货生意,将越来越暴露在统一的裁量标准之下;二是裁量也在讲情节,这起案件的罚款金额明显考虑了违法情节,不是一罚了之。
一单捎货的运费可能只有几十元,一纸处罚的代价是3000元加7天停运。当执法与司法的标准开始同频,靠 "没人管" 赚钱的灰色生意,正在一条条关闭。
来源:辽宁法治报,辽宁长安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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