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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2026年第5期要目
【数智时代的法理专题】
1.论数字时代“黑名单”制度的复合结构及适用边界
冉克平(3)
2.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治理策略与规则构建
林洹民(18)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意规则的二元构造
——以匿名性法益为基础
蔡颖(33)
【新时代家事法专题】
4.论同居关系的裁判规则
李洪祥(49)
5.生育权的民法属性证成及其实现
冯宇雷(62)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专题】
6.论资产维持视角下的股份回购财源限制
衣小慧(75)
7.从价格公平中心到程序公平中心:论公司关联交易司法审查标准
朱翔宇(90)
【涉外法治专题】
8.美国数据司法管辖权的不当扩张与中国应对
张倩雯(106)
9.论行政决定的行为形式保留
王世杰(123)
10.数额认识错误归责路径的反思与修正
隗佳(141)
11.数字时代背景下《民法典》格式条款订入规则研究
黄帅(156)
12.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起源、传播与启示
邵奇聪(175)
【数智时代的法理专题】
1.论数字时代“黑名单”制度的复合结构及适用边界
作者:冉克平(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数字时代,“黑名单”系公共管理机构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分类和向社会公布,并在此基础上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相关行为或权利实施联合惩戒的综合监管措施。“黑名单”制度呈现为“严重失信+声誉制裁+信用惩戒”的复合结构,涵盖“黑名单”的列入和公布、失信联合惩戒及信用修复的全过程。“黑名单”的列入和公布属于行政处罚中的“声誉罚”。失信联合惩戒系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第二次约束或限制,旨在预防风险,与经典行政行为中的法律制裁措施存在显著差异。嵌入于负担性行政行为中的“黑名单”联合惩戒措施贯彻的是行为责任,而具有独立属性的“黑名单”联合惩戒措施贯彻的是行为人责任。在信用修复方面,目前的“义务履行标准”已无法满足“黑名单”风险预防功能的要求,应当变更为“违法风险标准”;在信用救济方面,“黑名单”的信息主体可以通过投诉、适用或参照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请求认定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并主张损害赔偿。
关键词:黑名单;联合惩戒;行政处罚;行为人责任;信用修复
2.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治理策略与规则构建
作者:林洹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通用人工智能模型具有涌现能力与通用能力,构成人工智能研发应用的关键技术底座,也引发专门的规范需求。我国目前对大模型研发应用活动的法律调整,或侧重于结果问责,或过于强调算法模型备案,未必适应通用大模型的技术特点与发展属性。考虑到大模型并不等同于人工智能系统,对大模型的规范不应责之过苛,应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实现风险预防,具体包括要求大模型提供者编写并提供技术文档、制定并公布著作权保护政策以及发布已公开个人数据处理报告。此外,法秩序还应通过行为准则、监管沙箱与真实测试规则等治理工具建立容错机制,激励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迭代与产业推广。通用人工智能模型具有系统性风险的,应额外借助科技系统的科技伦理机制(如伦理委员会)与法律系统的风险管理制度(如红队测试等),实现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信息披露;风险预防;容错机制;系统性风险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意规则的二元构造——以匿名性法益为基础
作者:蔡颖(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知情同意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重要规则,但近年来其合理性正面临质疑,有必要从刑法角度予以回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匿名性。匿名性作为个人信息权益的具体内容之一,最终服务于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因而属于个人法益,这使得信息主体基于知情作出的同意具有直接且完全的正当化功能。知情同意背后蕴含的是“原则禁止—例外同意”的法益保护机制,该机制在大数据时代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同意在实践中趋于形式化,难以反映信息主体的真实意思;另一方面,社会对信息流动效率的需求日益增长,而该机制的刚性要求难以与之兼容。为此,可以引入推定同意规则作为补充。推定同意的基本原理是,特定场景下变更采用“原则允许—例外反对”的法益保护机制,推定信息主体同意行为人获取、提供或出售其个人信息,由信息主体承担表示反对意思的责任。是否成立有效的推定同意,需要区分不同的场合,结合行为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信息处理目的、信息面临的风险、交易习惯等针对个案展开综合判断。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知情同意;推定同意;匿名性
【新时代家事法专题】
4.论同居关系的裁判规则
作者:李洪祥(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同居关系的裁判以同居关系协议为基础依据,其性质、效力等方面与婚姻关系有严格区分。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应然的裁判规则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在人身关系维度,同居关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具有婚姻效力的身份关系,因此仅请求确认或者解除同居身份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亲子关系的处理则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财产关系维度,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仅共同购置、共同生产经营或发生财产混同的部分构成财产按份共有;同居关系当事人未就财产分割作出约定的,应当综合考量各自的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并依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同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参照适用是家务劳动分工的对价而非身份关系的附属效果,因而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应当认定其能够适用于同居关系。
关键词: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协议;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家务劳动补偿
5.生育权的民法属性证成及其实现
作者:冯宇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育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之人格权,是其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在生育行为中的直接彰显。自然人享有生育权,不应以婚姻关系或特定法律资格为必要前提。在我国人格权体系中,生育权具备的独特权利内容、对象及范围,使其能够脱离一般人格权而存在,亦不能被身体权、健康权等具体人格权涵盖。生育权虽被自然人平等享有,但其实现却面临着诸多传统问题与新型困难。在自然生育场景下,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受孕女性的生育自主抉择权。同时,伴侣双方虽有权知晓对方的重要生育信息,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在科技生育场景中,父母虽可对胎儿实施治疗性基因编辑技术,但不得对其实施改造性基因编辑技术。单身女性虽拥有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直接生育和生育能力保留的资格,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仍需得到法律的类型化处理。
关键词:生育权;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法益衡量;辅助生殖技术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专题】
6.论资产维持视角下的股份回购财源限制
作者:衣小慧(国家检察官学院民事检察教研部)
内容提要:新《公司法》延续了2018年修法后的相关规定,股份回购财源限制相关条款依旧付之阙如。股份回购的财源限制具有防止股份回购侵蚀公司资本的作用。若无财源限制,股份回购易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导致资本流回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由此,应填补股份回购财源限制的制度漏洞。从实践来看,确定的资本额并不能代表公司真实的信用状况,动态反映经营状况的公司资产才是评价公司信用的核心参考指标。我国应在不降低对债权人保护水平的前提下,形成一种对公司资产动态监控的全新模式。具言之,我国应将清偿能力测试作为公司股份回购的财源限制标准,同时加强董事信义义务的构建,完善违法回购董事赔偿责任制度,关注对债权人救济保护,逐步形成完备的财源限制配套体系,以规范股份回购行为。
关键词:股份回购;财源限制;资本维持;资产维持;清偿能力测试
7.从价格公平中心到程序公平中心:论公司关联交易司法审查标准
作者:朱翔宇(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于关联交易公平性的审查,法院应当采用完全公平标准,该标准由程序公平和价格公平两个要素组成。《公司法》(2023年修订)强化了对关联交易程序公平的要求,这与既有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以价格公平为中心的裁判标准形成了制度张力。事实上,以价格公平为中心的司法审查标准并不可靠,其不仅在适用各类价格估值方法时充满了任意性,而且程序的价值在责任认定中被边缘化,削弱了立法对程序公平要素的制度期待。可行的完善路径是确立以程序公平为中心的司法审查标准,在法院查明关联交易程序公平的前提下,原则上应推定交易价格公平,以激励董事会或股东会在事先决议中“复制”一个无利益冲突的公平交易谈判场景,进而促成交易价格的公平。在关联交易程序公平的审查方面,对于董事会的同意,法院应重点审查无关联关系董事是否独立、信息获取是否有效、外部顾问与资源配置是否完备以及决策自主权是否被充分尊重;对于股东会的同意,法院应在确认股东无关联关系的前提下,重点审查信息披露的程度是否足以支撑股东理性决策、股东投票时是否受胁迫以及投票是否指向具体关联交易事项。
关键词:关联交易;审查标准;价格公平;程序公平;忠实义务
【涉外法治专题】
8.美国数据司法管辖权的不当扩张与中国应对
作者:张倩雯(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作为人工智能的重要要素,其经济价值和战略重要性日显,故各国围绕数据主权的争夺愈加激烈,多国在本国数据立法中限制了跨境数据流动。但近年来美国法院频频作出证据开示命令,强行要求涉案企业提供数据,导致数据司法管辖权的不当扩张,干涉了他国主权,违反了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和国际礼让的克制原则。在实践中,数据司法管辖权的不当扩张将冲击多边主义国际秩序,加剧国家间的反制,置企业于两难境地,阻碍跨国投资。对此,我国应完善数据立法,并严格执法以避免在礼让分析中的不利认定。在此基础上,有必要积极构建数据管辖权国际规则,完善域外视频取证制度,加强对企业的投资保护,既保障投资安全,又促进全球数字合作。
关键词:数据司法管辖权;证据开示;数据主权;数据安全法;跨境数据流动
9.论行政决定的行为形式保留
作者:王世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传统法律保留只关注行政决定的内容,忽视了其行为形式。行政决定的单方性、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分离、可执行性以及课予私人撤销负担等效果,决定了行政决定的行为形式会产生独立于内容的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将法律保留从行政决定的内容扩展至行为形式,由法律授权行政机关采用行政决定。行政的固有权、从属关系、行政程序法均不能成为行为形式的妥当基础,行为形式的授权依据应当是行政实体法规范。在判断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采用行政决定时,须结合行政决定的类型与私人义务的内容,考察行政机关与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行政机关有权作出行政决定并不等同于必须采用行政决定。我国行政机关经常被迫通过行政决定履行行政任务,反而不当强化了自身的优势地位。因此,我国有必要引入行政反向诉讼机制,为行政机关完成行政任务提供更多的选择手段。
关键词:行政决定;法律保留;行为形式保留;行为形式选择自由;行政命令
10.数额认识错误归责路径的反思与修正
作者:隗佳(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定性+定量”的刑事立法模式下,基本数额与加重数额均属于构成要件要素,通过依附于基础要素发挥区分不法层级的规范功能。根据主客观偏差的内容及其是否造成不法层级错位,实践中的数额认识错误可区分为事实与评价错位型错误和跨越法定刑幅度型错误,并依次展开判断。对于前者,应依据行为人标准说,将数额要素区分为基础性事实、评价性事实与规范评价。如果行为人针对“较大数额的财物”或“(特别)巨大数额的财物”等评价性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应视为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基本构成要件故意或加重构成要件故意。对于后者,由于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加重数额虽未改变行为类型,却实质提升了违法程度,因而依托定量要素划分不法层级,并对应梯度法定刑的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在性质上已趋于相对独立的罪刑单位。故对于跨越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数额认识错误,宜认定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并依据法定符合说予以处理。
关键词:数额;认识错误;构成要件要素;加重构成;主观归责
11.数字时代背景下《民法典》格式条款订入规则研究
作者:黄帅(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数字时代,《民法典》格式条款订入规则面临缔约程序操控、市场竞争失灵、合同关系预期削弱、合同更新频繁、监管手段及成本受限等现实挑战。相应地,其适用对象不应仅限于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具有剥夺或限制效果的条款。在认定标准上,应聚焦如何矫正合同双方在数字时代日益加剧的信息不对称和缔约地位失衡。在提示说明义务对象的认定上,法律适用应当在遵循合意认定的体系定位和信息供给的功能属性之基础上,通过调整认定方法应对数字时代的现实挑战。《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重大利害关系”与“异常”的表述,应被视为提示说明义务适用对象的构成要件。其中,“异常”在数字时代背景下的认定,应当取决于在外观、表述和缔约程序层面,相对方是否享有获取、注意、阅读、理解和存储格式条款的充足机会;“有重大利害关系”则用以检验保护相对方的必要性。应当尽可能降低“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使得任何有可能不利于相对方的条款都需进行“异常”与否的判断,以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实现以格式条款订入规则保障合同透明度、矫正缔约地位失衡的现实目标。
关键词:合意;透明度;数字平台;单方变更;意思自治
12.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起源、传播与启示
作者:邵奇聪(北京大学法学院、德国法兰克福大学)
内容提要:直接原则与当事人公开原则是严格证明的基础原则。二者带来的司法资源压力推动了德国近代刑事司法中证明形式的分化,并催生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教义学理论。相关理论在跨部门法、跨法域的传播中被重述和再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的学说分歧。还原学说生成语境,展开教义学重构,有助于澄清理论、化解分歧。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区分,须以严格证明基础原则的成文化、体系化与规则化为前提。尽管证据能力与限制性法定证据方法目录在特定地域和历史条件下与严格证明发生了关联,但两者系严格证明的功能指标而非构成要件。自由证明的适用范围,取决于学理上对严格证明基础原则适用范围的限制程度。释明与自由证明的关系定位,兼受诉讼类型与具体立法的影响。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证明标准之争,源于证明标准本身观察角度多元、实践控制困难的特性,因而相关讨论往往只能退回到程序要求层面进行。我国若欲区分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须先充分确立直接原则,并激活公开原则中面向当事人的意涵。证据裁判原则虽非严格证明的基础原则,但可与直接原则合并确立。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适用范围、证明方法和程序要求,在我国宜先通过立法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章”可依据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教义学原理进行重塑。
关键词:严格证明;自由证明;证明方法;证据裁判原则;刑事诉讼法修改
《当代法学》杂志创刊于1987年,系吉林大学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当代法学》编辑部编辑、出版的法学核心刊物。自2008年开始,《当代法学》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LSCI)来源期刊;自2019年开始,入选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目录(CLSCI)。《当代法学》杂志创刊30多年来,始终突出以各部门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前沿问题、热点问题为重点的办刊定位,在稿件刊发和栏目设置上努力突出杂志的特色。《当代法学》杂志将秉承这一办刊定位和宗旨,为部门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搭建学术研究与交流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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