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昨天晚上发生了一件令人不太愉快的事情。有一位胡某明律师在直播间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和诋毁,说什么老家在浙江的,北京兼职律师,法学教授,赚了一个小目标什么的,还提到我的公众号文章,说了很难听的话。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观众一猜就是指我,所以有人录屏发给我。后来我希望他给我个说法,正式道歉,他先说“误会”,后来也没回复。我就去他五百人群里问,结果他一方面破口大骂,一方面继续造谣诽谤。等到有人指出,他又王顾左右而言他,说其另有所指,不是针对我。对于这种情况,我今天特意咨询了一位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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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许律师,我把录屏、群聊截图和相关证据都发给你了。昨天胡某明在直播间里说“老家浙江的、北京兼职律师、法学教授、赚了一个小目标”,还提到我的公众号文章。他没点名,但观众一猜就是我,有人录屏发给我。后来我让他正式道歉,他先说“误会“”,后来不回复。我去他五百人群里问,他一方面对我破口大骂,一方面继续造谣诽谤;有人指出后,他又说“另有所指,不是针对我”。因为我主攻刑事,很多打民事案件,我现在最想知道:这算不算名誉侵权?“没点名”是不是就可以逃避责任?
许律师: 先别急着跟他争“你到底有没有说出我的名字”。你这个案子最关键的,恰恰不是名字,而是受众能不能合理认出来。法律上判断名誉侵权,看的是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你说的这段话,不是孤零零一个“某律师”,而是“老家浙江”“北京兼职律师”“法学教授”“赚了一个小目标”“公众号文章”几个特征叠在一起。特征越多、越个性化,指向性就越强。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和法答网答疑都讲得很清楚:不要求毁损性陈述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能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就可以认定指向性。法答网还专门讲过“指桑骂槐”“含沙射影”这类影射型行为:先看是特指还是泛指;再看特征要素的指向性和对应性;对应性不要求唯一、排他,只要足以让知悉背景的受众理解为指向特定对象就行;而且要从信息受众的视角作正向判断,不是由被指者自己“对号入座”来反向识别。
我: 那他完全可以说“我说的不是你,你别自己对号入座”。群里确实有拉偏架的律师也是这么说的。
许律师: 他可以这么说,但这句话在法律上不是挡箭牌。你这个情形里,受众识别效果已经有现成证据:观众一猜就是你,还有人录屏发给你。这本身就是“特定受众合理理解”的直接材料。再加上他在五百人群里破口大骂、继续散布,群成员在当时的语境下合理理解成针对你,他的“另有所指”说服力就会大打折扣。尤其要注意,他从“先说误会”到“不回复”,再到群聊里升级攻击,这个态度转变本身有法律意义。如果真是误会,及时澄清、删除、道歉,可以截断侵权链条;但他后续的行为,会让主观状态从可能的过失滑向放任甚至故意。名誉侵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后续持续行为恰恰是证明过错程度的重要素材。
我: 那民事上到底怎么定性?是侮辱还是诽谤?
许律师: 可能两段都要分开看。直播间里的特征描述,如果含有不实或误导性信息,贬损你的社会评价,可能构成诽谤;其中的轻蔑、攻击性表达,也可能构成侮辱。群聊里破口大骂、继续造谣诽谤,更直接地呈现为侮辱和散布不实信息。《民法典》第1024条讲得很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你不需要在“侮辱”和“诽谤”之间二选一,起诉时可以一并主张,由法院根据言论内容、语境和传播效果判断。
我: 我现在手里有录屏,但只有一小段。群聊截图也有,但不完整。或许还在搜集整理相关证据,目前够不够?
许律师: 不够,要整理成证据链。第一步固定“指向你”的证据。录屏是基础,但不能只有画面。要整理直播回放或录屏中特征描述的完整片段、直播间名称、主播身份信息、在线人数或观看数据;群聊要完整截图,包括群名称、群成员规模、发言时间线,以及“有人指出后他改口另有所指”的对话脉络;公众号文章里可被用于比对的公开信息也要留存,证明这些特征叠加不是偶然巧合。如果平台数据你自己拿不到,诉讼中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平台提供,或者出具协助调查函。能公证的尽量公证,至少要把原始载体保存好,不要只留转发后的压缩文件。
我: 起诉的话告谁?在哪告?
律师: 被告要根据言论发布主体来定。直播和群聊的发布者通常是胡某明本人;如果直播账号主体和实名认证人不一致,可能还要考虑账号运营主体。管辖方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案件,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通常有管辖权,这给你选择便利的诉讼地留了空间。诉讼请求要分层:核心是停止侵害、删除相关直播回放和群聊信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的范围和方式要与传播范围相当,直播间和五百人群的公开道歉是合理主张;赔偿包括维权合理支出,比如录屏取证、公证、律师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实务中弹性较大,直播间名誉侵权判例有判几千到几万的,法院会看过错程度、传播范围、社会评价实际影响。如果能证明具体经济损失,比如合作机会丧失、客户流失,也可以一并主张。但你要有预期:民事案件核心争点往往就在“指向性”和“违法性”,周期不会很短。
我: 如果他说“我只是误会,不是故意”,或者“我在群里骂的不是你”,怎么办?
许律师: 那就用证据回应。第一,指向性不要求他承认,受众识别证据、特征叠加、群聊语境都可以证明。第二,“误会”只影响过错程度的抗辩,不能当然切断已经形成的传播效果;更何况他先说误会,后来不回复,再在群里升级攻击,这就不是一句“误会”能解释完的。第三,他说“另有所指”,你要把当时群里的前后对话完整保存,包括别人怎么指出、他怎么改口。群聊是一个特定语境,不能事后抽出一句话重新定义。法官看的不是他事后怎么解释,而是当时受众合理怎么理解。
我: 刑事诽谤呢?他这样算不算情节严重?
许律师: 这个其实您自己也有研究。刑事门槛比民事高得多。刑法第246条和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包括: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等。你这里要看直播观看数据、群聊五百人的规模,以及信息二次传播情况。直播的点击浏览怎么算、群聊转发有没有达到五百次,要结合平台数据和录屏证据具体判断。如果单场没达到量化标准,但多场直播、跨平台散布、群里反复扩散,司法解释也规定一年内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次数可以累计计算。如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比如经诊断的焦虑、抑郁,也可以作为“其他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
我: 那这种情况可以自诉转公诉吗?
许律师: 诽谤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你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网络诽谤证据往往在平台手里,自诉人取证能力有限,法律设置了辅助机制: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如果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条件,可以转为公诉。不过要注意,直播间里针对特定个人的诽谤,通常仍以自诉为原则,公诉介入需要超越特定被害人的公共危害事实,不能仅仅因为取证困难就转公诉。所以刑事路径要不要启动、什么时候启动,应当先评估传播数据和损害后果,不宜过早把刑事作为主要施压手段。
我: 那治安报案呢?群聊五百人算不算“公然”?
许律师: 可以作为并行选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处拘留或罚款。直播间的公开性和五百人群聊的多人环境,具备“公然”的特征。如果传播范围和情节还没到刑事门槛,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行政处理,是可以考虑的。但它和民事、刑事是不同路径,证明标准和后果不一样,不要混在一起谈。
我: 他是律师,这个身份有没有影响?
许律师: 有,而且不是轻描淡写的影响。如果胡某明确为执业律师,律师协会的行业规范对会员执业行为和业外行为都有约束。《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把“侮辱、诽谤”他人列为可处分的违规行为,处分梯度从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到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会员资格。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处分实施细则还明确,故意违规、情节严重的行为适用公开谴责;经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后再次违规的,可以给予公开谴责直至中止会员权利。对“违规炒作案件”中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也有处分依据。你可以向胡某明执业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提出投诉,要求审查其言论是否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业投诉不解决赔偿问题,但它独立于民事诉讼,可以在专业身份层面形成约束。
我: 您的意思是,他作为律师反而更应该注意?
许律师: 对。一个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在公开直播里用特征描述引导受众识别特定对象,随后又在数百人群里实施攻击,很难主张自己不知道影射型言论的法律边界。恰恰因为专业身份,他对言论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公众,而不是相反。他这套“先误会、后辱骂、再另有所指”的操作,在民事侵权法上切不断已经形成的指向性和传播效果,在行业规范层面也很难经得起审视。这话不是情绪判断,是责任评估。
我: 那我现在第一步做什么?要不要先发律师函?要不要在群里继续跟他理论?
许律师: 第一步不是继续在群里纠缠,而是固定证据。把录屏、群聊记录、直播数据、公众号比对材料整理成时间线,能公证的公证,原始载体保存好。第二步再根据传播量级和损害后果,在民事起诉、行业投诉和视情治安报案之间做组合选择。律师函可以作为沟通方式,但不是核心,核心是证据和程序。刑事自诉放在证据评估之后,不要一开始就把它当主要手段。建议的次序是:先固定证据,再评估传播数据,然后决定民事、行业投诉、治安报案的组合,刑事作为需要严格门槛的选项后置。保持程序节奏,比在群聊里继续对骂更有力量。
我: 最后一个问题:如果他继续在直播里含沙射影,但每次都不点名,我是不是每次都要重新证明?
许律师: 不用每次都从零开始。第一次的录屏、受众识别、群聊语境都可以作为后续行为的基础材料。如果他在不同场次反复使用相同特征组合,反而会强化“特指”而不是“泛指”的判断。你要做的是持续固定证据,把每一次的时间、平台、受众反应、传播数据记清楚。法律判断的对象从来不是名字本身,而是在特定语境下,一个知悉背景的合理受众会不会把言论理解成指向你。特征越叠加,受众越特定,这个问题的答案就越不利于言论发出者。你不需要陷入“他到底有没有说出我的名字”的争论,因为那本来就不是名誉侵权认定的唯一入口。
我:谢谢您,许律师。
(普法小文,若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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