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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商务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市商务委等5部门印发了《上海市商务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6月12日起施行,对商务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经营活动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预付消费便利的背后暗藏风险,《办法》细化预付卡全流程管理,一边为经营者划清经营红线,明确备案、资金监管等主体责任;一边守护消费者“钱袋子”,明晰合同内容、退款规则、维权渠道。
一起来通过常见问题与解答,学习《办法》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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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消费者
Q:单张单用途卡可以充值10000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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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单用途卡单张不记名卡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记名卡不得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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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原文
商务领域经营者发行的单用途卡单张不记名卡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记名卡不得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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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购卡时,请留意卡片类型和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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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商家决定终止发行单用途卡,我有权退回预付款余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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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经营者决定终止发行单用途卡时,需要将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提示消费者有权退回预付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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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原文
决定终止发行单用途卡的经营者,办理完结以下事项后,应向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信息注销手续:
(一)停止发行单用途卡;
(二)将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提示消费者有权退回预付款余额;公示期届满对预收资金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管理;
(三)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办结的其他事项。
对办理完结前款规定事项的经营者,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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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请留意商家经营动态和公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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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记名卡丢失之后,能办理挂失补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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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办法》要求购卡合同应当约定记名卡挂失、补办、转让方式,可依合同约定办理挂失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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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原文
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消费者签订书面购卡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属于品牌特许经营发卡的,合同中须明确实际发卡主体;
(二)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为保障合同履行所采取的预收资金管理方式;
(三)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质量、次数、折扣、期限、额度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履行期限,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以及风险提示,如有赠送权益的,应包括赠送权益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
(四)合同中应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对未使用过的单用途卡,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应返还预付款本金。
(五)变更、终止等情形下预收款退款的处理方式;记名卡挂失、补办、转让方式等;
(六 ) 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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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办卡时,应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并逐条审阅上述条款,重点核对退款处理、挂失补办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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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持卡消费时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向哪些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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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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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原文
对消费者在持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逾期不兑付、服务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拒绝退卡等情形引发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的投诉,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因经营者停业歇业或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导致单用途卡无法兑付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内部工作机制移送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处理;涉及跨区域经营的集团、品牌发卡经营者等群体性投诉等重大事件,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报请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按照职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相关行业组织配合开展投诉处理等工作。
对未备案的经营者,违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情形的举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对已备案的经营者,违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情形的举报,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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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建议保留好相关消费材料,遇到兑付问题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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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一次性提货券属于《办法》所指的单用途预付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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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次性提货券不纳入《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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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原文
本办法所称商务领域单用途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的方式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按照分次或者计时的方式,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除外。非储值型会员权益卡、一次性或季节性提货券不纳入管理。商场发行的,仅在入驻商户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单用途卡,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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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购卡时,请注意核对购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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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经营者
Q: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时,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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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消费者签订书面购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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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原文
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消费者签订书面购卡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属于品牌特许经营发卡的,合同中须明确实际发卡主体;
(二)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为保障合同履行所采取的预收资金管理方式;
(三)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质量、次数、折扣、期限、额度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履行期限,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以及风险提示,如有赠送权益的,应包括赠送权益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
(四)合同中应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对未使用过的单用途卡,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应返还预付款本金。
(五)变更、终止等情形下预收款退款的处理方式;记名卡挂失、补办、转让方式等;
(六)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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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提示:拟定合同时,可参考市商务委发布的《上海市商务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购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https://sww.sh.gov.cn/zxxxgk/20260826/53efb9a5876946b18788a8e2b33b21a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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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只要发行预付卡,无论预收资金多少,都必须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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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预收资金余额(含)超过20万时,应当备案,同时鼓励预收资金未超过20万的经营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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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原文
商务领域发卡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含)20万元的应当向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鼓励预收资金余额未超过20万元的经营者向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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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提示:请关注预收资金余额的规模,达到门槛时须及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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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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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在符合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媒体上以及经营场所、经营者网站首页上向社会公示,发行记名卡的经营者还应通过短信等方式将变更事项直接通知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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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原文
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三十日在符合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媒体上以及经营场所、经营者网站首页上向社会公示,发行记名卡的经营者还应通过短信等方式将变更事项直接通知持卡人,同时应在公示发布后十日内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提交备案信息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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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提示:备案信息变更时,请按《办法》要求提前向社会公示、通知持卡人并及时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提交备案信息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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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决定停止发行预付卡,停止售卡之后就可以直接注销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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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除停止发行单用途卡外,还需要将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提示消费者有权退回预付款余额,管理预收资金,之后申请办理备案信息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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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原文
决定终止发行单用途卡的经营者,办理完结以下事项后,应向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信息注销手续:
(一)停止发行单用途卡;
(二 ) 将注销信息向社会
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提示消费者有权退回预付款余额;公示期届满对预收资金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管理;
(三 ) 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办结的其他事项。
对办理完结前款规定事项的经营者,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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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提示:决定终止发卡,请按照步骤办结事项,并向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信息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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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收到监管平台风险预警,我对预警内容有异议,可以直接不予理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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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建议不予理会,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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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原文
经营者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核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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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提示:收到平台预警需及时处置,避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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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详细内容,可查看《办法》原文:
https://sww.sh.gov.cn/zwgkhsgwj/20260622/ac6d7cbb797249e9a09a7cca1d6b5f3f.html
或查看“上海商务”发布的《办法》一图读懂:
https://mp.weixin.qq.com/s/2g_BQHYe1eaM246tyEgC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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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编辑:陆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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