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 年 9 月 23 日,湖北沔阳县十区,一个叫闵全贵年轻妇女请人代笔,给时任省委书记的李先念写了一封信。
信中大概说的意思是:她半年前起诉离婚,案子从沔阳县法院转到洪湖县法院,又被转给区政府,转来转去,到了九月还没人管。婆家不能住,娘家也待不下去,她只能借宿在亲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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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李先念在湖北时期的工作照
这封信后来被登上了《湖北日报》一版。并连续登了三次。
李先念后来收到信以后,还特意批示,责成洪湖、沔阳两县法院
一个农村妇女离个婚为什么要惊动一个省的"一把手",这事儿还要从开头说起。
她走的那条路,两头都不通
1947 年,13 岁的闵全贵由表姐做主,许配给洪湖县六区的丁家旸。1951 年冬天,17 岁的她嫁过去。然而婚后两人性情不合,经常闹矛盾。
1952 年 3 月,闵全贵走进沔阳县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拿回自己的陪嫁财物。
沔阳县法院以"管辖不合"为由,把案子转给洪湖县法院。洪湖县法院接了案,把传票转给六区区政府;后来管理民事案件的人换了,案子就压在手里,拖了半年多没人管。
起诉离婚后,闵全贵两头都不是人。婆家不能住,娘家没有温暖。她嫂子骂她:
“有本事就离婚,不然的话,梁上有绳子,河里有水,随你的便。”
当时闵全贵毫无办法,只能借宿在亲戚家。
按说当时已经是建国后,婚姻法也颁布了好几年,可闵全贵想要离婚,为什么就这么难呢?
中国过去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妇女这一群体更是长时间处于弱势群体,特别是在一段婚姻关系中。
姑且不谈古时候的“三从四德”,婚后夫家对于媳妇的压迫也令人惊叹,即便是曾作为受害群体的婆婆,也丝毫不体谅儿媳的难处。
据资料记载,道光年间广东乡下,丈夫黄长喜怒骂妻子黄李氏不管饭菜,黄李氏不忿回怼了几句,黄长喜便起身追打媳妇,结果被门口立的木杆戳伤毙命。
按道理说,丈夫因为对妻子实施家暴不慎导致自己送命,妻子并无过错,然而刑部审判该案后,将黄李氏判处“绞监候”。
以上按理,在封建王朝时代,几乎比比皆是。
民国以后,社会风气大开,妇女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社会地位,民国政府更是在1930年颁布了《婚姻法》,鼓励婚姻自由。
可事实上就是,局限于社会环境,能享受婚姻自由的,只是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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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年 4 月 13 日,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 月 30 日,毛主席签发命令公布,5 月 1 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全国性法律。全文八章二十七条,开头两条就是原则: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男女婚姻自由,这其中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
《婚姻法》第十七条里明确规定: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据说当年开会讨论婚姻法草案,争议最大的就是离婚自由,后来还是邓颖超坚持主张,才把这条写进法案里。
邓颖超后来回忆起当时的情形,还忍不住有些感慨:
“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只有我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其余同志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很多悲剧。”
“反对的人不是没有道理。有人担心离婚太自由会触动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社会稳定;也有人担心干部进城以后,拿"离婚自由"当借口,抛掉原配。”
邓颖超的理由只有一条:
“谁最没力气,就先替谁留一句话。”
那时中国刚推翻了压在身上的大山,邓颖超那句话,是替过去几千年来广大受压迫的妇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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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邓颖超
1950 年 1 月 21 日,邓颖超把起草小组的最后草稿送交党中央书记处审阅,并附了一封信,再次写明自己支持"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的立场。此后草案又经政务院会议讨论,经毛主席主持的联席座谈会两次讨论,反复修改后定稿。
从 1949 年到 1950 年,这部法律起草了一年半,四十一易其稿,具体条款多则修改三四十次,少则修改一二十次。
如果没有这句话,闵全贵 1952 年那场起诉,连立案的依据都没有。
法律上有了,人们却不知道
1950年11月20日,河南跃龙岗的居民萧昌贵在把老婆骗回乡下后,公然大摆宴席纳妾,他自己觉得这样的小事,政府应该不会管。
后来有群众检举后,地方政府火速派遣工作人员上门劝导,萧昌贵不仅没纳妾成功,反而是大丢颜面。
以上情况也不难看出,新中国成立后虽然第一时间颁布了婚姻法,但在地方上执行仍然很困难。
在有些地方,老百姓给它起了个外号,叫《离婚法》。不少干部自己也觉得,婚姻法是"提高女的、压低男的",于是敷衍了事,甚至"保守秘密",不让群众知道有这么一部法律。
1951 年 9 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过一份《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其中提到了当时中国的情况:
“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在农村中,仍然大量存在;干涉婚姻自由与侵害妇女人权的罪行时有发生,甚至严重到迫害妇女的生命,致使全国各地有不少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被杀或自杀。”
这背后,是一桩又一桩血淋淋的教训。
绥远省达拉特旗,一名妇女提出离婚,被丈夫用锥子剜掉左眼,用镐头把腿打断。
广西临桂,妇女曾水初因为要参加当地的革命工作,被丈夫和同族人活活打死。
陶林县,一个农民把要求离婚的妻子戴上脚镣,关在黑屋子里四十多天。
河北襄阳,一个寡妇想改嫁,被村干部吊起来打,第二天就自杀了。
以上一桩桩血案,背后是人们守旧的思想在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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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湖北日报刊登闵全贵的报道
1952 年 9 月 23 日,闵全贵那封信,寄出,李先念看完,当即批示:
“洪湖、沔阳两县法院,立即调查处理,妥善安置和保护好闵全贵,不得遭受意外侵害,并将处理结果送《湖北日报》公开发表。”
"妥善安置和保护好闵全贵",这几个字在当时不是客套。
1952 年 10 月 12 日,《湖北日报》在一版刊登了李先念的批示和闵全贵的信。
10 月 30 日,闵全贵拿到了一纸离婚证书。但陪嫁财物还没要回来。11 月 15 日,她又托人写了第二封信。
11 月 23 日,《湖北日报》一版头条公布了她第二次来信,同时刊出李先念的第二次批示:
“闵全贵同志第二次来信,洪湖法院仍未合理解决闵的婚姻问题与她的财产问题,必须依据《婚姻法》迅速处理,省法院及司法改革委员会应派人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送《湖北日报》登载。”
省司法改革委员会组成了工作组,走访男女双方所在的村子,又委派丁家旸所在乡的乡长住进丁家做工作。丁老太太态度冷淡的说:
“《婚姻法》是离婚法,把穷人的老婆给翻掉了。”
丁家二弟的态度是:闵全贵不知足,婚都离了还要东西,"弄个丢人又掉财"。
乡长整宿整宿地谈:新社会提倡男女平等,恋爱、结婚、离婚都是双方自由,不是丢人;土改分田分地,男女都一样分;陪嫁财物是她从娘家带来的,带走自己的东西不过分。
思想做通之后,工作组帮着闵全贵把财物搬回了娘家。
1953 年 1 月 8 日,《湖北日报》第三次在一版、三版登载这件事。
这一次登出来的东西有点特别,除了闵全贵写给李先念的感谢信、省司改委工作组的《关于洪湖、沔阳两县法院处理劳动妇女闵全贵离婚案件经过的调查报告》、《解决妇女闵全贵离婚后带回财产问题的经过》,还有两份检讨。
洪湖县法院《对闵全贵离婚案拖延不判的检讨》、沔阳县法院《通过处理闵全贵案件来检查我院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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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沔阳县法院、洪湖县法院在处理闵全贵离婚案一事上,有不作为的情况。
一开始,沔阳县法院便以管辖不合为由转出,可事实上沔阳县法院与洪湖县六区只有30里,洪湖县六区与洪湖县法院反而有120里。
洪湖县法院后来接案以后,又将案子挤压了半年,说来理由也好笑,他们称当时还有比闵全贵离婚更重要的案子,婚姻问题只是私人小事,无足轻重。
后来在调查过程中,因为闵全贵的丈夫丁家旸有过“参军体检”,法院便认定丁家旸是志愿军人,不予离婚。
李先念两次批示后,《湖北日报》刊登了闵全贵的信,然而法院却在事后写信给《湖北日报》编辑部推卸责任,还抓住信件个别地方与事实不符,几次打电话给十区区委会、区政府领导,责怪代笔人,打击代笔人“爱出风头”。
也因为闵全贵两次给省委书记写信,惹怒了两地法院,于是他们便故意把案子拖了下来,原本电话可以把事情说清楚,两地法院之间却用公函联系。
把法律念给全国人听
1952 年 11 月 26 日和 1953 年 2 月 1 日,中央有关部门相继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3 年 2 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指示,规定 1953 年 3 月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
“在这个月内,必须充分发动男女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展开一场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生移风易俗的伟大作用。”
考虑到过去封建社会时期,妇女常年受压迫,因此中央为了普及婚姻法,花了很大的力气。
这个月里,各种会开到了村一级:青年会、家长会、婆婆会、媳妇会、男人会、妇女会。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公演了《夫妻之间》《喜事》等四个反映新婚恋观的独幕话剧,别的剧团排了相声、双簧、太平歌词。评剧《刘巧儿》里那句唱词传遍全国:
当时全国 70% 以上的地区开展了运动;受到教育的成年人口达 1.4 亿人,占全国成年人口的 42.2%。全国的离婚案件,1950 年近 19 万件,1953 年涨到 117 万件。
在北京等 21 个大中城市,法律颁布前的四个月受理离婚案 9300 件,颁布后的四个月涨到 17763 件,增加了 91%;提出离婚的,七成以上是女方。
1954 年上半年,全国 11 个大城市的统计里,合乎婚姻法规定被批准结婚的,占申请登记总数的 97.6%;因强迫包办而未被批准的,只剩 2.4%。
这 117 万件里,绝大多数是因为包办婚姻、重婚、遗弃、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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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开展普及婚姻法
在浙江丽水青田。1952 年,随着婚姻法在农村贯彻,各乡镇建立了民主妇女联合会,根据青田县统计,那一年有 445 名童养媳回到娘家。
值得一提的是,青田县还有一个特殊的案例,
1953年的一天,一个18岁的年轻妇女孙娇翠来到青田县海口区石矾乡政府要求离婚。
早在1949年,因为父亲去世,母亲裹小脚无法劳动,年仅14岁的孙娇翠就被送到了石矾乡的陈家当了童养媳。
后来新中国成立以后,她也从当地的宣讲会中了解了婚姻法。
1953 年的一天,孙娇翠照常在家里干活,无意间听到了丈夫的姐姐和公公的一段对话:
“现在家里没人干活,弟弟以后书读起来,不怕没老婆娶。不要她在家里,把她赶出去!”
倔强的她当天就去了石矾乡政府,提出离婚,并且要求分家产。
乡里把陈家叫来调解,陈家不同意:
“女人离婚还想分家产,从古至今没有这样的事。”
孙娇翠后来回忆那一段:
"那时候,都骂起来(吵架)过,他们不同意把东西分给我。"
按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多年之后,孙娇翠谈及往事,已经记不清当时县政府是怎么调解的,但他最后分了三样东西:
“一百斤番薯干,一百斤稻谷,七分田。”
在调解书上按上大红手印之后,孙娇翠带着这些番薯干和稻谷,回到了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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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孙娇翠晚年照片
孙娇翠后来又经历了两段婚姻,第二任丈夫去宁夏打工没能回得来,24岁的她再次嫁人,这段婚姻幸福又美满,晚年的孙娇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说:
“他一直对我很好,事事和我商量,家务也会帮我一起干!”
1953 年那 117 万个走进法院和乡政府的女人,绝大多数不知道"婚姻法"三个字怎么写。她们只是听人念过其中一句:
“如果一定要离,是可以离的。”
就凭这一句,她们走出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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