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 2026 年 10 月,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结合现行司法解释,对诈骗罪数额认定中普通诈骗与电信网络诈骗双轨并行的规则差异梳理如下。两类案件适用不同的数额标准体系,混淆这两套标准,是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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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为什么存在两套标准
诈骗罪的数额三档,来自法释〔2011〕7号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这一条同时留了一个口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也就是说,普通诈骗的入罪门槛,是由各省在三千元至一万元这个幅度内自定的。不同省份之间存在差异,这是制度设计本身允许的。
电信网络诈骗则不同。法发〔2016〕32号一(一)明确,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不走地方标准**,全国统一按三千元、三万元、五十万元认定三档。理由是电诈跨地域特征明显,若按被害人所在地或被告人所在地的不同地方标准认定,同一行为会出现不同的法律评价。
二、双轨标准在实务中如何影响案件走向
第一,入罪门槛的适用差异。同一笔两千元至三千元之间的资金,在电诈形态下已达三千元标准的临界,在普通诈骗形态下则要看行为地所在省份自定的具体起点。本所不掌握湖南省普通诈骗具体起点的官方文本,因此本文只表述为"各省在三千元至一万元幅度内自定",不引用具体数值。
第二,量刑档位的差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五十万元这条线在两套标准中是同一个数值,但达到该档的路径不同:普通诈骗需达到本省自定的五十万元,电诈则直接适用五十万元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累计计算规则。法发〔2016〕32号规定,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普通诈骗的累计规则则依一般规定处理。
第四,未遂形态的入罪路径。法发〔2016〕32号规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这条路径绕开了数额,是电诈专有的入罪方式。
三、电诈案件的从严情节与缓刑适用
法发〔2016〕32号列举了十种酌情从重处罚情形,其中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在境外实施诈骗等。
同一文件还明确了对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这一条对辩护的影响很大:在其他诈骗案件中足以支撑缓刑的情节,在电诈案件中未必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从本所归纳的类案情况看,电诈案件的量刑基准整体高于同数额的普通诈骗案件,退赃退赔是其中少有的有效减让空间,但减让幅度受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约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
四、企业被害方需要注意的两个识别点
第一,先定性再谈数额。企业遭遇的诈骗行为是否属于电信网络诈骗,取决于行为方式,而不是被害人的身份。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远程非接触方式实施的诈骗,才进入电诈的评价范围。通过当面洽谈、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实施的,一般按普通诈骗或合同诈骗评价。
第二,数额标准影响报案预期。同样金额的案件,定性不同则入罪门槛、量刑档位、追赃程序均有差异。企业在报案材料中应完整呈现对方的行为方式,包括联系方式、沟通渠道、资金转移路径,避免案件在定性环节反复。
从本所归纳的公开裁判文书看,两类案件在共同犯罪中的数额认定方式并无差别,各被告人按其参与部分的数额承担责任。差别仍在定性环节:先确定案件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还是普通诈骗,再套用对应的数额标准。顺序颠倒会带来两个后果,一是入罪判断出错,二是量刑档位整体偏移。
另需说明累计规则对两类案件的不同意义。电诈案件二年内多次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是法发〔2016〕32号的明文规定;普通诈骗的累计则依一般规定处理。三档数额中,五十万元这一档在两套标准里是同一数值,跨过这条线对应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十年以上区间。
五、小结
诈骗罪的两套数额标准,是制度对不同犯罪形态的差异化回应。普通诈骗承认地区经济差异,电信网络诈骗则因跨地域特性而全国统一。实务中必须先定性、再套标准,把两套标准混写,会直接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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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数额标准的差异:核心规则对照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
本文仅作一般性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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