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结论
甲状腺癌确诊后投保被以既往症拒赔,争议焦点在于:投保前检查异常是否构成“既往症”、保险公司是否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既往症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裁判核心在于:既往症的认定须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保险公司未行使解除权直接拒赔的不予支持。
一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医学基础
甲状腺结节是甲状腺内的肿块,多数为良性,约5%-15%可能为恶性。甲状腺癌是最常见的内分泌恶性肿瘤,以乳头状癌为主。体检发现的甲状腺结节(尤其TI-RADS 2-3类)多数无需立即治疗,定期随访即可。重疾险条款中“恶性肿瘤”的赔付通常要求病理学确诊。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虽存在医学关联,但结节并非癌的必然前兆,两者并非必然因果关系。
二既往症条款与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通常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已患的疾病为既往症,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同时,健康告知询问“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或甲状腺结节”等。若投保前有甲状腺结节记录而勾选“否”,保险公司可能以未如实告知或既往症为由拒赔。但既往症的认定须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且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具体询问为基础。
三保险公司拒赔逻辑与漏洞
保险公司拒赔逻辑为:投保前有甲状腺结节或检查异常→投保时勾选“否”→构成既往症或未如实告知→拒赔。梳理同类拒赔案件的裁判走向后,何帆律师发现三个常见漏洞:
第一,既往症定义审查。若保险合同未明确将“甲状腺结节”定义为既往症,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前有结节为由直接适用既往症免责条款。第二,解除权行使审查。保险公司须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通知投保人,未行使解除权直接拒赔的不予支持。第三,主观认知审查。若投保时体检报告尚未出具或投保人不知晓结节存在,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四裁判规则与案例分析
案号
法院
裁判
关键理由
(2025)吉01民终4720号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支持拒赔
投保前2019年甲状腺彩超已提示结节(TI-RADS 2类),投保时对甲状腺疾病勾'否',投保人知情却未告知,构成未如实告知
(2026)黑12民终949号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支持理赔
投保前仅有甲状腺结节诊断,未被合同明确定义为既往症;保险公司未依法行使解除权直接拒赔,不予支持
在(2025)吉01民终4720号案中,李某2019年甲状腺彩超已提示甲状腺左叶结节(TI-RADS 2类),2024年投保时对“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勾选“否”。法院认定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住院病案已明确记载甲状腺结节,其称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构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在此基础上,何帆律师继续指出,该案关键在于投保前已有明确医学诊断且投保人应知。
在(2026)黑12民终949号案中,孙某2023年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2025年投保时勾选“全部否”,后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法院认为,孙某投保前仅被诊断为甲状腺结节,该情形未被合同明确定义为既往症,不构成免责事由。且保险公司未依法向孙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直接以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赔,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八条不予支持。
五投保人维权要点
一是审查既往症定义。确认保险合同是否明确将“甲状腺结节”列为既往症。若合同仅概括约定“投保前已患疾病”而未明确包含结节,可主张结节不构成既往症。
二是审查解除权行使。确认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向投保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若保险公司未行使解除权直接拒赔,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八条不予支持。
三是审查主观认知。确认投保时投保人是否知晓甲状腺结节存在。若体检报告在投保后才出具,或医生未明确告知结节性质,可主张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Q: 投保前体检有甲状腺结节,投保时未告知,后确诊甲状腺癌会被拒赔吗?
若投保前已知晓结节且健康告知明确询问甲状腺疾病,可能构成未如实告知。但若结节未被合同定义为既往症,或保险公司未依法行使解除权,仍可主张赔付。
Q: 保险公司以甲状腺结节是甲状腺癌的既往症为由拒赔,怎么办?
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虽有关联但非必然因果。保险公司须证明结节属于合同约定的既往症,且与甲状腺癌有直接因果关系。若合同未明确将结节列为既往症,不构成免责事由。
Q: 投保时不知有甲状腺结节,后确诊甲状腺癌被以既往症拒赔怎么办?
若投保时体检报告尚未出具或医生未告知结节存在,投保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审查保险公司是否依法行使了解除权,未行使直接拒赔的不予支持。
Q: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确诊甲状腺癌,保险公司还能以既往症拒赔吗?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若投保前已确诊甲状腺癌仍投保,属带病投保,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七法律依据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合同解除权、不可抗辩条款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 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直接拒赔的不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 第六条——告知义务限于询问范围,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作者:何帆律师,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全国保险拒赔案件代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