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用护照买机票就不会被查到,没想到还是被发现了……”面对执行法官出示的购票及乘机记录,被执行人樊某某懊悔不已。
近日,正安法院对一名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被执行人依法作出处罚,责令其限期履行执行案款,并对其罚款2000元。
![]()
该案源于2023年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樊某某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实地调查,未发现樊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6年9月,法院执行系统预警提示:樊某某在被限制高消费期间,违规使用护照购买机票、乘坐飞机。获取线索后,执行法官立即依法传唤樊某某到庭接受调查。面对确凿完整的证据,樊某某对自己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供认不讳。
执行法官当场向其严肃释法明理,明确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自然人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实施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限高约束针对被执行人本人,无论使用身份证、护照等任一证件购票出行,均在限制范围内。樊某某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违法行为。
鉴于樊某某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对樊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限期全额履行执行案款。
法官说法
限制消费令绝非“纸老虎”。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高铁,禁止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参与旅游度假等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若通过更换证件、委托“黄牛”代办等非法方式规避限高措施,一经查实,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在此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主动、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解除限制、修复个人信用的唯一合法途径。
供稿:正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