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自主打拼、收入较高的当事人都会有类似困惑:自己早出晚归赚的工资奖金、经营生意的盈利、省吃俭用攒下的存款,离婚时就要分给对方一半?尤其是对方收入偏低甚至全职在家,自己独自承担家庭经济开支,最后还要被分走一半劳动成果,很多人觉得难以接受。
这种困惑本质上是陷入了一个认知误区:把 “谁赚的” 等同于 “归谁所有”。但婚姻中的财产归属有法定的默认规则,并非简单按收入来源划分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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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默认规则:婚内经营性收入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哪怕只有一方工作赚钱、双方收入差距悬殊,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上述财产,离婚时通常按照共同财产均等分割。这一规则的底层逻辑是:婚姻本身是经济与生活的共同体,一方在外打拼创收,另一方往往也承担了家务劳动、子女照料、老人赡养等家庭事务,只是家庭分工不同,共同支撑家庭运转,因此婚内经济成果默认由双方共享。
二、三类例外情形:婚内取得也属于个人财产
并非所有婚内取得的财产都需要平分,以下三类财产,即便在婚内取得,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 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与孳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比如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随市场行情自然涨价)、孳息(比如婚前存款产生的利息),仍属于个人财产,无需分割。需要注意:这里仅指被动的自然增值,如果是主动投资、操作产生的收益,一般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明确只归一方的继承与赠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比如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自己子女的钱款、房产,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只归一方,婚内继承、受赠的财产,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人身损害类赔偿补偿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补偿,比如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人身保险理赔金等,因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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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希望财产独立,可提前通过书面约定规划
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只是默认规则,并非强制要求。夫妻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希望各自经济独立、财产归各自所有,可以提前通过协议明确,离婚时就无需按照默认规则对半分割。
如果对财产独立性要求较高,建议提前做好财产规划,不要等离婚时才因财产归属产生争议。
附:中山本地婚姻财产规划与分割领域律师执业信息参考
(以下信息整理自公开执业登记信息,仅作行业信息参考,不构成律师推荐、执业能力评价或服务邀约)
陈采芹律师,执业于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第十届中山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多年,擅长婚内财产规划与离婚财产分割。陈采芹律师熟悉中山本地的司法实践,既能帮当事人梳理清楚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也能根据需求设计合法的婚内财产约定方案,提前隔离财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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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离婚财产纠纷,她也会结合出资情况、贡献程度、家庭分工,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保障当事人的劳动成果。
本文为通用法律科普内容,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事项可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人员后处理。过往案例不代表未来案件结果,法律服务请结合自身情况审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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