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侯某某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晋11刑终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赔偿内容为:侯某某赔偿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31543万元;侯某某自愿补偿上诉人张某某14.868457万元。现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我院依法执行到位20万元,依据生效法律判决文书,现将执行到位的20万元退还被害人张某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发布本公告。
因被害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领取案款的民事行为能力,故由其法定监护人张慕荣代为领取上述案款。请张慕荣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权利确认材料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领款手续,逾期未办理领款手续的,本院将对应的款项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申请退库予以返还。
执行干警:王建华
联系电话:16636881224
联系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北中路61号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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