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定看,负有贷款审查的人员,当然负有贷款审查不严导致贷款损失的法律责任,所以,贷款审查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忠实全面履行自己的审查、审批职责。
我们从大量的公开判例看,该罪更多的行为表现,是负有贷款审批、审查的人员未能正确行使职权,违反《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国家规定,对各种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批准了贷款。
这种风险涵盖了贷前调查、授信审查等全流程,这种审贷模式下,借款人要准备大批的申请资料,而负有审查、审批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逐页、逐字核查资料,还要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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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看守所
如果出现贷款申请资料伪造或部分数据造假,造成贷款无法正常收回,则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行为人仅属于调查、评估人员,在有证据证明已经尽职的情况下,可不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如重庆某中级法院刘某违法发放贷款宣告无罪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根据《贷款通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经理、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贷款通则》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则对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贷款审查人员的职责、责任作出划分,规定“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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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刘某作为客户经理,在该行信贷环节中属于调查评估人员,仅负责调查和评估。刘某按贷款程序对贷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并核实保证人的情况,综合评估后撰写书面授信调查报告,提交审贷小组层层审批,其在本案发放贷款过程中已履行工作职责,未违反信贷管理相关规定。
至于贷款审查、审批则应由银行审贷小组及以上环节负责,银行发放该笔贷款的主要原因是基于该笔贷款有担保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最终也因为担保公司的担保而未遭受损失,亦证明刘某已尽到调查评估的主要职责。故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该案是少有的违法发放贷款案的无罪判例,具体到金融机构的业务操作中,对某一笔已经造成实际损失的贷款业务,是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因为几乎所有的贷款,都是由多人审批,如果有人反对,则审批过不了,也就发放不了贷款,既然能够发放贷款,就是全体贷审委员都是同意票,也就是说,对一笔已经出现问题的贷款业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是多人,只不过,他们的责任大小可能不一样,是通过刑事手段、还是行政手段,还是内部处理,也是一个技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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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兴泉律师,山东人,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目前为大成总所刑事部主任(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大成刑委会联合牵头人,北京律协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与预防委员会委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执业以来,办理过多起涉黑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类犯罪案件,发表刑事类专业文章并被中国知网收录超过40篇,先后担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刑事实务课程、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刑事风险防控课程、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刑法课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律师事务)、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实务教学)及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讲师或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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