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室里,家属把一沓病历摊在桌上,第一句话往往是:“他病成这样,能不能办保外就医?”
病历是真的,病也是真的。但这个问题的前提,从一开始就放错了地方。人还在看守所,案子还没判,法律上根本轮不到“保外就医”这四个字出场。
先把最要紧的一句说清楚:没判之前,办不了保外就医。这个阶段能申请的只有两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保外就医要等判决生效、人交付执行以后,才谈得上。
一、卡住的不是病情,是身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开头是这样写的: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注意主语,罪犯。判决没生效,人在看守所里,身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关过不去,病情再重也过不去。
还有个地方,很多科普文章会写错。判了无期徒刑的,重病也办不了保外就医。同一条第二款只留了一个口子: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重病不在其中。
另外,保外就医不是一项独立制度,它只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第一种情形。名字里的“监外”,指的是监狱、看守所这些执行场所的外面。
二、没判的时候,法律给的是另一条路
同样是病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这条路有两个限定。一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办案机关要判断人放出去会不会跑、会不会再犯。二是第六十八条的要求,得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两样至少一样。
时间上也有个数。第七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也就是说,未决阶段这条路走得通,但它不是无限期的。
所以人在里面、案子没判,家属手上该递的是取保候审申请,不是保外就医申请。文书递错了,多数时候连个回复都等不到。
三、判了之后,找谁批
第二百六十五条最后一款分了两种情况: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说白了就两种时候。判决刚下来、人还没送走,找法院。已经交付执行了,走监狱、看守所的提请程序,家属递不进材料,只能通过那边提。
四、两道门槛,一条红线
第一道是诊断。同一条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注意,是指定的医院。随便哪家医院开张门诊病历,不够。
第二道是排除。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这条是刚性的,没有例外空间。
红线在第二百六十八条:不符合条件、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花出去的钱打了水漂,人在外面待的日子也不算数,最后还得回去。
五、家属现在能做的三件事
第一件,备材料。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长期用药清单、护理依赖情况说明,一样样理清楚。想主张“生活不能自理”的,得有护理记录,不能只靠嘴说。
第二件,分清阶段。没判的写取保候审申请,判了的走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两条路受理机关不一样,材料清单也不一样,混着来只会白耽误时间。
第三件,别信“花钱能办”。病重不等于一定能出来,法律看的是“严重疾病”的医学标准和省级指定医院的诊断,还有社会危险性的评估。谁拍胸脯说有关系、能操作,这句话本身就是风险信号。
最后说句实话。这类案子最怕的不是办不成,是把力气用错了地方,材料递到了一扇不会开的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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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辰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广东知恒(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1440320231051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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