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玉武律师:语义对齐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基于比较法方法论与全球治理理论的考察
摘要
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要求立足中国法治实践开展知识生产,而且要求形成能够准确表达、系统解释和有效传播中国法律经验的概念体系。语义问题贯穿法律概念的形成、法律规范的解释、制度经验的比较以及法学理论的国际交流。不同法律体系中的相同术语可能具有不同的规范内涵,不同术语也可能在特定条件下承担相似的制度功能。因此,法律知识的跨法域交流不能停留于词语翻译,而应深入考察概念结构、规范依据、制度机制与实践效果。本文将“语义对齐”界定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主张通过语言指称、概念结构、规范关系、制度机制和实践检验五个层次,建立不同法律知识体系之间可理解、可比较、可检验的联系。语义对齐并不意味着不同法域必须接受相同的价值判断,也不意味着法律概念能够实现完全等值,而是要求研究者在充分承认差异的基础上,明确概念之间的对应关系及其限度。以2025年中国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议为例,本文进一步探讨主权平等、国际法治、多边主义、以人为本和力求实效等原则如何通过规范分析、制度比较与经验研究转化为具有解释力的法学理论。本文认为,语义对齐可以成为连接中国法律实践、原创性理论建构与全球法学交流的重要方法,但其学术价值仍须通过概念清晰度、理论解释力、规范论证质量和实践检验加以证明。
**关键词:**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语义对齐;比较法;法律概念;法律翻译;全球治理;理论创新
一、问题的提出
(一)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中的语义问题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涉及学科体系、学术体系、教材体系和话语体系等多个层面。其核心任务之一,是立足中国法治实践,形成具有主体性、原创性和解释力的法学知识成果。有关研究已经指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需要经历从概念提炼到话语建构、从学术积累到学科发展的过程。[1]
然而,知识体系的形成并非仅仅意味着积累更多法律知识或者提出更多具有中国特色的术语。知识能否形成体系,还取决于概念之间能否建立清晰、稳定且具有解释力的关系。
法律概念是法学知识的基本组成单位。权利、义务、责任、法治、司法、行政、犯罪、正当程序等概念,既承担描述法律现象的功能,也参与组织法律规范、建构法律论证和评价制度正当性的过程。概念含义一旦发生混乱,就可能进一步影响规范解释、制度比较与理论推导。
因此,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需要回答一个基础性问题:如何使中国法律实践中的经验、制度和价值判断转化为定义明确、逻辑清晰、可以进行跨法域比较的学术知识?
本文认为,语义问题是这一过程不可忽视的基础问题。所谓语义对齐,是指在明确各自法律语境的前提下,对不同法律概念的指称对象、构成要素、规范内涵、制度功能及适用边界进行系统辨析,从而建立具有明确依据的概念对应关系。
这一界定属于本文提出的工作性定义,并非对既有学术术语的唯一解释,也不意味着语义对齐已经构成独立、成熟且获得普遍认可的法学理论。
本文的基本主张是:语义对齐不是自主知识体系建成之后的辅助性翻译工作,而是推动法律经验实现概念化、理论化与体系化的重要方法。
(二)语义对齐与法律翻译、比较法研究的关系
语义对齐并非凭空产生的新问题。
比较法长期关注不同法律体系在规则、制度和法律概念上的异同;法律翻译研究则关注不同语言中的法律术语如何准确传递其特定法律含义。Paulina E. Wilson在2023年发表的研究中,结合比较法的功能方法与法律翻译的功能等值方法,讨论了跨法律文化交流中的术语不一致和概念对应问题。[2]
这一研究表明,跨法域法律交流的难点并不只是语言差异,还包括概念所依赖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知识背景之间的差异。
本文所提出的语义对齐,并不取代比较法或者法律翻译,而是尝试将相关方法整合为服务于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分析框架。
其中,法律翻译主要处理法律信息跨语言传递的准确性;比较法主要研究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相似性、差异性及其解释;语义对齐则进一步关注概念如何在不同法律知识体系之间建立可说明、可追溯的对应关系,以及这种对应关系如何服务于理论建构。
三者存在交叉,但并不完全相同。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本文采用概念分析、规范分析、比较法研究与制度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次讨论语义对齐的理论基础、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中的语义障碍、语义对齐的具体方法,以及全球治理领域的中国理论创新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三个判断。
第一,知识自主性与知识可沟通性并不矛盾。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具有独立的问题意识和理论判断能力,同时能够准确说明自身概念与其他知识体系之间的关系。
第二,语义对齐不意味着概念统一。不同法律体系可以保留各自的规范结构与价值选择,但应当能够明确说明彼此的异同。
第三,中国法学的原创性应当通过理论贡献加以证明,而不能仅以概念的中国来源或者表述上的独特性作为判断依据。
二、语义对齐的理论基础与方法边界
(一)法律概念的制度依赖性
法律概念不是脱离制度环境而独立存在的抽象符号。一个概念的法律含义,通常需要结合规范文本、制度安排、法律解释和实际适用加以确定。
例如,英文中的 prosecution、public prosecution 与 procuracy,在不同法律语境下可能分别指向刑事追诉、公诉职能或者承担特定职能的检察机关。中文“检察”也可能在不同语境下指称机构、职能或者法律监督活动。仅凭词典中的对应关系,无法确定不同概念是否具有相同的规范内涵。
同样,“司法审查”在不同法域可能涉及不同的审查对象、启动条件、审查强度和法律效果。即使两个制度使用相同译名,也不能据此认定它们在权力配置与权利保障方面完全一致。
由此可见,法律概念的含义不仅取决于语言,还取决于其所在的规范体系及其制度实践。
语义对齐首先要求研究者放弃一种简单的对应假设,即认为不同语言中存在相似词语,就必然存在完全相同的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可比较性与不可完全等值性
法律概念具有制度依赖性,并不意味着不同法律体系之间无法进行比较。
相反,比较法研究的意义之一,正是通过明确比较对象、研究目的和制度背景,识别不同法律体系之间可以比较的部分及其差异。
例如,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都可能包含侦查、追诉、审判和辩护等环节,但各环节之间的权限配置、程序保障与救济机制可能存在重大区别。研究者可以比较这些制度,却不能因为它们具有相似名称,就直接认定其法律效果相同。
因此,语义对齐应当区分三个问题:概念是否可以比较,概念是否具有一定对应关系,以及概念是否完全等值。
这三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概念可以比较,不意味着概念完全相同;具有功能上的对应关系,不意味着规范基础相同;在某一研究目的下能够建立对应关系,也不意味着该关系可以扩展到所有法律场景。
本文主张,将“有条件的可比性”作为语义对齐的重要方法论前提。
这一前提既能够避免以外国概念直接覆盖中国法律经验,也能够避免以制度差异为由拒绝比较。
(三)语义对齐与法律价值判断
法律概念不仅具有描述功能,还可能包含规范性判断。
例如,“法治”既可以被用于描述一种依法律规则组织公共事务的制度状态,也可以指向法律约束公共权力、保障权利和维护规范可预期性的规范性要求。
因此,在跨法域比较中,不能仅凭双方都使用“法治”这一术语,就认定双方对法治的规范内涵具有完全相同的理解。
研究者还需要分析:法律如何形成,公共权力受到何种约束,个人如何获得法律救济,法院如何处理公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的争议,以及法律规则在实际运行中是否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语义对齐可以帮助识别这些问题,却不能自动决定所有价值争议的正确答案。
如果不同法学传统对自由、秩序、平等、公共利益或者个人权利的关系存在分歧,这种分歧就需要通过规范论证和制度分析加以处理,而不能仅靠统一术语来消除。
因此,语义对齐的目标应当是提高理解与论证的准确性,而不是制造价值共识。
三、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中的语义障碍
(一)从概念引进到概念重构的困难
近代以来,中国法学通过多种途径吸收域外法律概念与理论。法律知识的跨文化交流是现代法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概念引进并不必然意味着概念理解已经完成。
如果只引进术语,却没有充分研究其原始法律语境,就可能出现概念移植偏差、制度功能错置和规范含义误读。
例如,某一外国法域中的比例原则可能具有相对明确的审查结构,但其适用范围、审查强度与司法权限仍取决于具体制度。中国法学研究如果只借用这一名称,而不明确其规范依据、适用对象和裁判方法,就难以判断其在中国法秩序中的具体意义。
反过来,中国实践中的新制度也不应当因为缺少现成的外国术语,就被认为无法形成法学理论。
更合理的研究路径,是先识别中国实践中的问题,再分析其制度机制,继而与既有理论开展比较,最终确定概念的适用范围和解释价值。
(二)从经验材料到理论概念的转换不足
中国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和制度经验,但经验丰富并不必然意味着理论体系已经成熟。
一项制度实践可能具有显著的现实效果,却仍然需要回答其作用机制是什么、适用条件是什么、与其他制度之间有什么关系,以及能否解释其他类似问题。
从经验到理论,需要经历问题识别、概念提炼、关系建构、规范论证和实践检验等环节。
如果缺少这些环节,研究者就可能停留于个案描述或者政策经验总结,难以形成具有稳定解释力的法学知识。
语义对齐能够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作用:通过明确概念所指、构成要素及其与相邻概念的关系,使实践经验转化为可分析、可比较和可检验的理论对象。
但需要强调,语义对齐只是必要的研究方法之一,并不能替代法学理论建构所需要的其他工作。
(三)概念自主与国际交流之间的张力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既需要保持主体性,也需要与国际学术界开展交流。
如果研究者完全依赖既有外国理论,就可能忽视中国实践中的特殊问题;如果研究者仅以中国特色为理由拒绝概念比较,又可能使自身理论难以进入国际学术讨论。
这两种倾向都不利于自主知识体系的成熟。
自主性并不意味着所有概念必须由中国首创,也不意味着所有外国理论都必须被排斥。它更重要的含义,是中国法学能够独立提出问题、选择方法、评价外部理论,并在必要时修正既有概念。
因此,语义对齐应当服务于知识自主,而不是以既有国际术语作为唯一评价标准。
中国法学可以在使用共同学术语言的同时,发展自身的概念结构;也可以通过对外国理论的批判性借鉴,形成具有独立解释力的中国理论。
四、语义对齐的五层分析框架
为了将语义对齐转化为可操作的研究方法,本文提出一个包含五个层次的分析框架。
(一)语言指称层:明确概念所指
首先应当明确法律术语的标准译名、规范来源、使用场景及具体指称对象。
研究者需要区分一个词语究竟指向法律机构、法律职能、规范原则还是制度结果,并注意同一术语在不同历史阶段可能具有不同含义。
这一层的目标,是减少由于翻译和表达方式产生的歧义。
(二)概念结构层:明确构成要素与适用边界
在确定指称对象之后,还应当分析概念的构成要素、适用条件、排除范围及其与相邻概念的关系。
例如,在比较不同犯罪论体系时,不能只比较术语是否相似,还应当分析各个理论要素在犯罪成立判断中承担何种功能,以及不同理论如何组织违法性、责任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
概念结构的对齐并不要求不同理论最终归于一个体系,而是要求研究者能够准确说明它们之间的差异。
(三)规范关系层:明确权利义务与法律依据
法律概念的规范意义,需要通过法律规范、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后果加以说明。
研究者应当辨明有关概念的法律依据、规范层级、适用条件以及对权利主体和公共权力产生的影响。
在这一层面,必须区分法律文本中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中的具体化、学理上的规范推导以及政策文件中的价值倡议。
不同性质的材料不能不加区分地作为同等效力的法律依据。
(四)制度机制层:明确概念如何转化为法律实践
在明确规范关系之后,还应当研究概念通过何种制度机制发挥作用。
研究者需要考察制度的组织结构、权限配置、程序要求、监督机制、责任承担与救济途径。
例如,某项制度是否真正保护某种权利,不仅取决于法律文本如何表述,还取决于权利主体能否启动程序、相关机关是否承担相应义务,以及违法决定能否得到纠正。
制度机制分析能够避免将理念上的相似误认为制度上的等值。
(五)实践检验层:明确理论的解释力与适用条件
最后,需要通过法律适用材料、司法裁判、制度运行情况及其他可靠证据,对概念和理论进行检验。
在比较研究中,研究者应当明确资料来源、样本范围、比较指标及其局限,避免仅凭个别案例或者单一统计指标得出普遍性结论。
实践检验也不意味着所有法律价值都能够被量化。对于涉及权利保障、程序正当性和规范正当性的争议,仍然需要进行法律解释与规范论证。
五层框架的意义,在于把语义对齐从一般性的语言问题扩展为贯穿概念、规范、制度与实践的研究过程。
五、全球治理倡议与中国法学的理论建构
(一)全球治理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重要研究场域
2025年9月1日,中国外交部公布《全球治理倡议概念文件》,提出坚持主权平等、国际法治、多边主义、以人为本和力求实效五项核心理念。[3]
这一倡议以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完善为研究和实践对象,为中国法学开展国际法、全球治理与制度比较研究提供了重要素材。
但从学术论证角度看,应当明确区分三个层面:第一,倡议提出的政策目标与原则;第二,既有国际法中已经确立的规范;第三,未来可能通过国际协商、条约制定、国际组织实践或者其他法律途径形成的新规则。
这三者之间存在联系,但不能直接等同。
全球治理倡议中的某项原则,即使具有重要的政治与规范意义,也不能仅凭倡议本身就认定其已经形成新的国际法规则。相关法律结论仍须结合条约、国际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及其他适用的国际法依据进行判断。
这一限定并不削弱倡议的研究价值,反而有助于准确识别其政策意义、法律基础和可能的发展方向。
(二)主权平等:从法律地位到参与机制
主权平等是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的原则。
全球治理倡议进一步强调各国平等参与、平等决策和平等受益,并提出提升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3]
从法学角度看,这为研究形式上的法律平等与全球治理中的实际参与能力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切入点。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并不意味着其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和国际影响力完全相同。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国际组织的代表结构、决策规则、议程设置和利益表达机制。
这一研究可以区分四个层次:国家的法律地位、参与治理的程序机会、参与决策的实际能力,以及治理成果与成本的分配。
这四个层次并不完全相同。形式上的平等不能自动保证实质上的参与能力,扩大参与范围也不能自动解决利益分配问题。
中国法学可以通过研究联合国机构、国际金融机构以及人工智能、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全球治理机制,分析主权平等如何在具体制度中得到体现。
但有关制度改革方案是否有效,仍然需要结合相应组织的法律文件、决策规则和运行情况进行检验。
(三)国际法治:从原则宣示到规范约束
全球治理倡议强调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推动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平等、统一适用。[3]
这一主张可以进一步转化为若干法学研究问题:国际规则如何形成,国际义务如何确定,规则适用是否具有一致性,违反义务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以及国际争端通过何种程序解决。
这些问题要求研究者区分国际法的不同规范来源及其法律效力。
例如,条约义务、国际习惯法规则、国际组织的政策文件和政治宣言,不能仅因其都涉及国际治理就被视为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
同时,国际法的实施机制具有多样性。不同条约、国际组织和争端解决机制可能拥有不同的权限基础、程序规则和执行方式,不能将其简单归并为一种统一模式。
中国法学的理论贡献,可以体现在对国际规则形成、适用与执行机制的系统分析,以及对全球治理制度中代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提出具有规范依据的改革方案。
(四)多边主义:从共同参与到程序结构
多边主义不仅涉及参与主体的数量,还涉及共同决策的组织方式。
全球治理研究需要进一步考察议程设置、参与资格、决策规则、程序透明度、利益协调与履约机制。
中国法学可以借鉴程序法、行政法和组织法中的部分分析方法,研究全球治理机制的程序结构。
但这种借鉴不能忽略国际组织与国内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差异。国内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说明理由义务和司法审查制度,并不能未经论证便直接移植到国际组织之中。
更为稳妥的研究路径,是分析这些程序理论在全球治理中的适用条件,并明确需要调整的制度因素。
通过这种方式,多边主义可以从一般性的政治原则,进一步成为可以进行制度比较和规范评价的法学研究对象。
(五)以人为本:从治理目标到权利保障
全球治理倡议将以人为本作为价值取向,并强调各国人民应当成为全球治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3]
这一原则可以引导法学研究关注全球治理对具体个人及群体产生的影响。
例如,在人工智能治理、气候变化、公共卫生和数字经济等领域,相关规则可能涉及隐私、平等、发展机会、信息获取和风险分配等问题。
研究者需要进一步追问:相关个人和群体是否能够参与规则形成?权利受到影响时是否存在适当的程序保障?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跨国损害能否获得有效救济?
这些问题能够把宏观治理目标转化为更具体的法律分析。
但“以人为本”本身并不自动回答所有权利冲突,也不能替代国际人权法、国内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分析。
它的理论价值,在于引导研究者将全球治理的评价与具体权利主体、制度责任及实际后果联系起来。
(六)力求实效:治理效果与法律正当性的协调
全球治理倡议强调力求实效,并关注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与可持续性。[3]
从法学角度看,治理效果与法律正当性应当分别分析,并在具体制度中协调。
一项措施即使能够迅速实现某种政策目标,也仍然需要考察其权限依据、程序要求、责任配置及其对权利的影响。
反过来,制度即使具有形式上的程序,也仍然需要考察其是否能够有效处理实际问题。
因此,可以从目标明确性、权限合法性、程序正当性、责任可追究性和结果可评价性等方面,建立全球治理制度的分析框架。
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治理领域都应当采用完全相同的评价标准,而是要求研究者明确不同指标的规范依据、适用条件及其局限。
六、从全球治理倡议到中国原创理论:评价标准与研究路径
(一)原创性不能仅以概念来源判断
中国提出某项概念、原则或者倡议,是研究其理论贡献的重要起点,但并不足以证明其已经构成成熟的原创理论。
理论原创至少应当回答以下问题:它识别了什么值得研究的新问题?它对既有概念作出了何种实质性修正?它提出了什么新的规范关系或者制度机制?它能够解释哪些既有理论难以充分解释的现象?其解释是否能够通过逻辑论证、比较研究和实践材料获得支持?
这些问题可以帮助区分政策表达、学术概念与成熟理论。
例如,主权平等、多边主义和国际法治都具有既存的国际法或国际关系理论基础。中国法学不宜把这些概念的提出直接等同于概念本身的首次发明。
更有价值的研究方向,是分析全球治理倡议如何组织这些原则,它们之间具有何种逻辑关系,以及这种关系能够为全球治理制度的改革提供什么新的解释。
(二)从原则集合走向关系模型
以全球治理倡议的五项核心理念为例,可以尝试建立一个分析性关系模型。
主权平等主要涉及治理主体的法律地位与参与资格;国际法治主要涉及规则的规范基础、适用与约束;多边主义主要涉及共同决策的程序和组织方式;以人为本主要涉及治理的价值目标及其与具体权利主体的关系;力求实效主要涉及制度的执行能力、责任安排和实际结果。
这一模型有助于说明五项理念分别处理什么问题,以及它们之间可能形成何种联系。
但必须明确,这属于本文提出的学术分析框架,而不是国际社会已经共同确认的唯一理论结构。
不同原则之间可能存在张力。例如,广泛参与与决策效率之间可能产生冲突,国家自主权与跨国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争议,短期治理效果与长期权利保障也可能需要协调。
理论建构的任务,不是掩盖这些矛盾,而是提出可以进一步论证和检验的解释方案。
(三)从概念创新走向制度设计
理论只有进入制度层面,才能进一步检验其解释力和实践价值。
以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为例,可以围绕国际规则的参与机制、技术开发者与部署者的责任、不同国家的治理能力差异、跨国风险分配以及权利救济等问题展开研究。
在此过程中,中国法学可以提出具体制度方案,并分析其规范基础、适用条件、执行机制和潜在局限。
例如,某项国际规则制定机制能否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参与能力?某种责任分配模式能否兼顾技术创新与风险控制?某项跨国救济机制能否解决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管辖权和执行问题?
这些问题都能够将宏观理念转化为可讨论的制度命题。
中国理论的国际价值,应当通过这些具体问题上的解释贡献与制度贡献加以展现,而不能仅以概念的独特性作为评价依据。
七、法律人工智能时代的语义对齐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法律语义提出的新要求
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够辅助法律文本检索、跨语言翻译、案例整理和比较法研究,但模型生成的语言流畅性并不必然意味着法律概念理解准确。
不同法域中的相似术语可能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同一术语也可能在不同规范层级和制度背景下具有不同含义。如果模型忽略这些差异,就可能生成形式上完整、实质上存在概念错置的法律分析。
因此,法律人工智能的应用需要重视法律语义的来源、语境与适用边界。
模型应当能够区分法律文本、司法解释、学术观点和政策文件,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可追溯的原始依据。
对于存在争议的概念,不应通过生成流畅文本来掩盖学术分歧,而应明确呈现不同解释及其依据。
(二)从法律文本数据库到语义知识基础设施
传统法律数据库主要用于保存和检索法律文本、司法裁判与学术资料。进一步的建设方向,是在文本检索基础上建立能够描述概念关系的知识基础设施。
这一基础设施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规范来源与效力信息,包括制定机关、规范层级、生效时间、修改历史及适用范围。
第二,概念定义与使用语境,包括概念在不同法律部门、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法域中的含义。
第三,规范关联,包括概念与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程序机制及法律后果之间的关系。
第四,比较映射,明确不同法域中的概念属于高度对应、部分对应、功能类比还是缺乏直接对应关系。
第五,案例和实践材料,为概念的实际使用与制度效果提供可核查的依据。
第六,不确定性标记,对存在争议、资料不足或者译名尚未统一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这一知识基础设施可以提高法律人工智能处理跨法域问题的准确性,但不能替代法律解释和规范判断。
人工智能可以辅助识别概念之间的关系,最终仍须由研究者核查规范来源、判断对应程度,并对结论承担学术责任。
(三)语义对齐与中国法学的国际知识传播
中国法学的国际交流,不应仅仅停留在中文法律文本的外文翻译。
对于重要的中国法律概念,可以建立包含定义、规范依据、制度功能、适用条件、比较关系与争议问题的多语种知识条目。
这种做法有助于外国研究者准确理解中国制度,也能够反过来推动中国学者重新审视自身概念体系中的含混之处。
但国际传播不应被等同于单向输出。真正有效的学术交流,需要允许其他法域提出问题、开展比较并提出批评,也需要中国学者根据比较研究的结果修正原有解释。
语义对齐的意义,正在于建立能够支持双向理解和持续修正的知识交流机制。
八、构建语义对齐导向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一)建立核心法律概念的分层目录
可以按照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等领域,逐步建立核心概念目录。
每个概念应当区分规范性定义、学理性定义、比较法对应关系和实践性含义,并记录相关规范来源、代表性学术观点及适用条件。
对于存在争议的概念,应当保留不同解释及其依据,避免将尚未解决的学术争议处理为已经形成共识的问题。
(二)建立具有明确对应等级的比较法术语体系
不同法域之间的概念对应,应当明确其对应程度及其依据。
可以区分高度对应、部分对应、功能类比和无直接对应关系等类型。
这种分类不是固定不变的结论,而是针对特定研究问题形成的分析结果。随着法律修订、司法实践发展和学术研究深入,对应关系也可能需要更新。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避免比较法研究中的简单类比,也能够提高法律翻译的准确性。
(三)完善比较法研究的评价标准
比较法研究应当重视原始规范核验、制度背景说明、概念差异识别和实践效果分析。
研究者不仅需要回答外国是否存在某种制度,还需要说明该制度解决什么问题、依靠什么机制发挥作用、在何种条件下有效,以及中国是否具备借鉴其制度的必要条件。
同样,中国制度的比较研究也不能只强调特殊性,而应当明确其与其他法域制度之间可以比较的部分和无法直接比较的部分。
这种研究方法能够帮助中国法学在吸收外部知识的同时,保持独立判断能力。
(四)建设具有版本管理能力的法学语义知识库
法律概念与规范并非静止不变。法律修订、司法解释、学术发展和国际规则变化,都可能影响概念的适用范围与解释方式。
因此,法学语义知识库应当具备来源追踪、版本记录、历史比较和争议标记等功能。
对于全球治理研究,还应当区分条约、国际组织决议、政策倡议和其他国际文件的性质及法律效力,避免将不同类型的文件混为一谈。
在人工智能辅助研究中,这些基础设施能够提高概念检索和规范核验的效率,但其质量仍然取决于原始资料的准确性与专业审查。
(五)建立以论证质量为中心的学术评价机制
语义对齐不是为了减少学术争论,而是为了使争论更加准确。
研究者应当明确分歧究竟发生在事实认定、术语定义、规范解释、价值判断还是制度选择层面,并采用相应的论证方法。
事实争议需要证据支持,规范争议需要法律依据与解释论证,概念争议需要明确构成要素和适用边界,价值争议则需要公开其规范前提并说明选择理由。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成熟,应当体现为学术争论的论证质量提高、概念使用更加准确以及理论能够根据新证据和新问题不断修正。
九、结论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既需要立足中国实践形成自主的问题意识,也需要通过概念提炼、规范分析和制度研究,将实践经验转化为具有解释力的法学理论。
语义对齐为这一过程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工具。
它要求研究者明确法律概念的指称对象、构成要素、规范内涵、制度机制与实践效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不同法律知识体系之间有条件、可追溯的对应关系。
语义对齐不意味着不同法域必须使用相同概念,也不意味着所有法律价值都能够达成一致。其目标是在承认差异的基础上提高理解的准确性,在保留学术争论的基础上提高论证的质量,并使自主知识体系能够进入更广泛的比较与检验。
全球治理倡议为这一研究路径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对象。围绕主权平等、国际法治、多边主义、以人为本和力求实效,中国法学可以进一步研究不同原则之间的规范关系、制度实现方式及其适用条件。
但相关理论是否具有原创性和国际解释力,仍然需要通过严格的概念分析、规范论证、制度设计与实践检验加以证明。政策倡议不能直接等同于国际法规则,概念的中国来源也不能自动证明理论的原创性。
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进一步凸显了语义对齐的重要性。只有准确处理法律概念的语境、规范来源和制度差异,技术工具才能更可靠地服务于跨法域研究和知识生产。
归根结底,语义对齐既不是自主知识体系的全部,也不是其外部装饰,而是连接法律经验、概念体系、理论创新与国际交流的重要方法。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成熟,不仅表现为能够提出自己的概念和理论,还应当表现为能够准确说明这些概念的含义、论证其规范基础、展示其制度机制,并在开放的学术交流中接受比较、质疑与修正。
只有如此,中国法律实践才能持续转化为具有自主性、解释力和可交流性的法学知识,中国法学的理论创新才能在世界法学与全球治理的共同问题中形成更加清晰、扎实且可检验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栗峥:《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逻辑进路与未来面向》,《光明日报》2024年5月17日。
[2] WILSON P E. Comparative law outside the ivory tower: an interdisciplinary perspective[J]. Legal Studies, 2023, 43(4): 641-657. DOI: 10.1017/lst.2023.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全球治理倡议概念文件》,2025年9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联合国宪章》相关资料及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逻辑进路与未来面向》相关研究资料,2024年5月17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加快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法治日报》相关论述,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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