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向另一名女性转了10万元,妻子发现后告上法院,要求把钱全部追回。乍看之下,这像是常见的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可大冶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妻子的请求,关键原因在于,法院认定这笔钱不是单纯的婚外赠与,而是支付性服务的费用。
李某和黄某于2021年8月11日登记结婚。李某后来发现,黄某在2024年8月至2025年8月间,多次向柯某转账,合计10万元。钱不是一次给出去的,而是通过微信、扫码和银行转账分成数十笔,少则几百元,多则上万元。
这些支出也不只是日常礼物。转账涉及房费、路费,还有情趣衣物、血液检测试纸、香烟等物品。黄某出差时会约柯某到指定地点见面,还会对她的发型和穿着提要求。
李某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由丈夫瞒着自己送给第三人,于是她在2026年1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让柯某返还10万元。这个主张听起来并不难理解,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擅自拿去给别人,另一方当然会想追回来。问题在于,法院认定这笔钱的性质,并不是普通的无偿赠与。
审理中,聊天记录和转账用途成了关键。黄某曾在聊天中谈到,自己知道柯某是从事性服务的人,两人关系比较固定。转账记录也显示,2024年8月11日,黄某邀柯某去外地见面,提出再约一人,并谈到3500元的价格。
两天后,黄某转给柯某6500元,还交代她不要留大波浪发型。9月23日,他又转账6000元,并要求柯某第二天去酒店开房。把这些记录和其他费用放在一起看,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明显交易特征,柯某提供服务,黄某支付费用,两人并非平等的恋爱关系。
这也是案件的分水岭。若一方把夫妻共同财产无偿送给婚外对象,争议通常围绕赠与是否有效、钱款能否返还展开。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也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情形作了进一步规定,另一方可以依法请求确认相关赠与无效。
但本案里,法院没有把10万元看成一笔无偿送出的礼物。法院认定,黄某是为了获取性服务而付款,这属于不法原因给付,违背公序良俗,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换句话说,妻子以赠与为由要求柯某返还,和法院查明的款项性质对不上,所以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这是不是等于法院认可丈夫的行为?不是。判决没有为这种交易背书,而是认定这类给付本身不受民事法律保护。民事诉讼也不是任何一方都能借来追回不法交易款项的工具,钱从哪里来、为什么支付,都会影响法院如何处理。
这里还要看到证据的作用。单看一笔转账,很难判断它是借款、礼物,还是服务费用。法院结合聊天内容、转账频率、金额、消费用途,以及双方如何安排见面,才作出整体判断。要是只有几笔普通转账,没有明确的交易记录,案件的认定可能就会不同。
同样,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也不意味着所有相关转账都能一概按赠与处理。比如款项有明确的借贷凭证,或者属于正常生活开支,争议焦点就会发生变化。判断重点不是钱转给了谁这么简单,还要看双方关系、支付目的和证据能否互相印证。
最终,大冶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法院将柯某的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判决现已生效。线索移送不等于已经作出行政或刑事处理,后续仍需由有关部门依法调查。
一场看起来像追回婚外赠与的官司,最后落在了款项性质上。妻子发现丈夫转出10万元,并不自动意味着收款人必须返还;但这也不代表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被随意处置。对当事人来说,聊天记录、转账说明和实际用途,往往比一句“这是送给她的”更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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