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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21-14R3《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修订后,取消了“一次性生产”的相关内容。变化的关键,并不只是“生产次数”或“生产数量”,而是AAC-038的性质、签发主体以及不同场景下的适航放行路径发生了变化。
01 为什么取消“一次性生产”?
核心变化在于AAC-038。
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得生产机构许可证书的机构可以在许可范围内为本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签发合格证明,并可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委托提供技术检查等相关服务。与此衔接,新版AP-21-52R1《批准放行证书的签发与管理程序》规定,新生产件的适航性证明由符合要求的生产机构签发。
也就是说,过去由局方签发、用于“批准适航性”的AAC-038,调整为由生产机构授权人员签发、用于“证明适航性”的AAC-038。
旧版AP-21-AA-2023-14R2曾规定,对审查期间安装在民用航空产品上用于表明“符合性”的零部件,局方可在线发证件的同时为其签发证明“适航性”的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AAC-038)。实践中常说的“换签”,指的就是设计获批后,再由局方为符合条件的零部件签发证明适航性的AAC-038。
新程序下,两种AAC-038已经不同:
证明符合性的AAC-038:用于设计批准审定,证明试验件符合设计批准申请人确认的设计资料,由局方或在授权范围内的有关人员签发。
证明适航性的AAC-038:用于证明相关产品或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由符合要求的生产机构授权人员签发。
因此,不能继续沿用“设计获批后由局方为改装包签署适航性AAC-038”的“换签”做法。试验件如何转为可交付、可使用的合法航材,需要按新要求执行。
02 装机验证的那套改装包怎么办?
对于装机验证的改装包,主要有两种处理路径。
路径一:取得证明适航性的AAC-038。
如果改装包由生产批准持有人在相应批准范围和质量系统下生产,或者按“无POA生产”程序生产,在满足要求后,可以由相应机构的授权人员签发证明适航性的AAC-038。
但要注意:设计获批,不等于已经装机的试验件自然符合最终获批设计。审定过程中设计可能调整,已经生产出来的成品也可能返工、更换或修理。因此,签发证明适航性的AAC-038前,仍须确认设计已经获批、实物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对POAH而言,还应确认相关型号已经正式纳入其生产机构许可项目单。AP-21-31R3第3.2.3节也明确,若POAH拟交付其生产质量系统下生产的原型机和试验件,应完成构型比对及必要的补充工作;仅当新型号已获得设计批准、生产机构许可项目单将其正式纳入,且原型机和试验件经确认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时,方可交付民航运营。
对于按“无POA生产”程序生产的改装包,则应由制造人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经局方检查确认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后,由制造人授权的放行人员签发证明适航性的AAC-038。
路径二:不单独取得适航性AAC-038,随航空器放行。
如果改装包已经作为试验件安装在航空器上,设计获批后,经确认实物符合获批设计、完成必要的改装和检查,可以随航空器放行。此时,改装包可以不单独取得证明适航性的AAC-038,而作为航空器的一部分,“随机”获得适航批准。
但这里的“随机”仅针对已经装机、随该航空器一并确认和放行的改装包,不能据此扩展为制造人额外生产、单独交付改装包的依据。
03 额外生产、交付的改装包怎么办?
按新要求,应纳入相应生产批准,或者按“无POA生产”程序办理。即使只生产一次,也不能例外。
需要明确:STC、MDA仍然是设计批准。它们批准的是改装/修理设计,并不同时赋予制造人按该设计生产、为新生产件签发适航性AAC-038的资格。
尚未取得POA/PMA,是否就不能开展生产?可以按AP-21-33R1规定的“无POA生产”办理。但这并不是一种可以长期独立于POA申请之外的生产方式。该程序第3.1.2节明确要求,制造人必须已经按照CCAR-21第六章申请生产机构许可证。仅有申请意向或承诺以后申请,都不能代替这一要求。
此外,制造人还应按程序建立生产检验系统,取得局方对相关手册的认可,并在开展生产前与局方签署无POA生产工作计划。后续产品检查、符合性声明和批准放行证书的签发,也应按该程序执行。
这意味着,局方即使已为某套改装包完成制造符合性检查、签发证明符合性的AAC-038,也不能再单凭这一结果,为制造人另行生产、交付的改装包签发证明适航性的AAC-038。制造人仍须完成相应生产程序,并满足适航性放行条件。
DMDOR也是如此。委任相关程序中关于“一次性生产”和AAC-038放行的老要求,不能再作为绕开现行生产及放行要求的独立依据。有关条款即使尚未同步修订,DMDOR也不能据此代替生产机构,为额外生产、交付的改装包签发证明适航性的AAC-038。
结语
现在再讨论“一次性生产”,重点已不是生产的次数或数量,而是要先区分:
这是审定期间已经安装在航空器上的试验件,还是另行生产、单独交付的新生产件?
前者按其生产情况和航空器放行安排处理;后者则应纳入相应生产批准,或者按“无POA生产”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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