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连锁酒店品牌“楓林晚”起诉荆州“晚枫林城市酒店”商标侵权一案一审判决引发广泛关注。荆州“晚枫林”因早于涉案商标6年注册经营,被法院认定为“在先善意使用”,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为众多面临商标侵权指控的企业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抗辩思路:只要您使用在先、持续经营、善意使用、未超范围,即使他人后来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您也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经营。
本案中“在先善意使用”抗辩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广大企业借鉴!
案情回顾
原告海南安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其依法享有“楓林晚”注册商标专用权,旗下“楓林晚”连锁酒店品牌成立于2016年。原告认为,荆州陈嘉陵经营的“晚枫林城市酒店”在店招、房间用品及网络平台等使用“晚枫林”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存在关联,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然而,被告陈嘉陵的酒店于2012年完成工商注册,比涉案“楓林晚”商标2018年申请注册的时间早了6年多。
荆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提供的住宿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类别相同,“晚枫林”与“楓林晚”在呼叫上存在近似,形式上符合近似商标的构成要件。
但关键转折在于: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于2012年注册成立,早于涉案商标2018年申请注册时间,也早于原告2023年10月受让取得商标并实际使用的时间;陈嘉陵的酒店虽因拆迁更换经营地点,但一直在荆州区范围内持续经营,商誉范围未扩大,也不存在攀附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法院认定其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在先善意使用情形,原告无权禁止其继续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晚枫林”标识。
据此,荆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海南安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在先善意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一般来说,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在先使用行为——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
在先时间点要求——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
在先使用行为效果——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
原有范围内使用——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
简单来说,即使您的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甚至相同,只要您使用在先、持续使用、善意使用、未超范围,就可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经营,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荆州“晚枫林”早于涉案商标6年注册经营,在先使用行为和时间点毋庸置疑,且持续经营,无主观攀附故意。最大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晚枫林城市酒店经营地址的变更是否超出了“原使用范围”。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着重考量了晚枫林城市酒店变更经营地址的情况。尽管其经营场所发生变动,但变更前后均处于荆州市荆州区区域内,法院基于此认定其仍处于“原使用范围”,进而支持了晚枫林城市酒店的在先使用抗辩主张。
知识产权小结
当企业面临商标侵权指控,无疑会感到压力巨大。但本案中两个构成近似的商标标识,最终没有认定侵权,足以说明:企业只要应对得当,就能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商标被控侵权,建议企业及时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机构,根据与涉案商标相关的详细使用情况,认真研读分析起诉文书,明确其主张的侵权商标、侵权行为、侵权时间范围以及索赔金额等关键信息,找出其中存在的不合理或与事实不符之处,从法律专业角度制定策略。“在先善意使用”抗辩是应对商标诉讼的有效策略,专业律师可以辅助企业收集在先使用证据,证明善意使用意图,通过积极应诉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
更多商标纠纷问题,联系高沃律师为您定制解决方案!
来源 | 高沃综合上游新闻报道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声明 | 部分图文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侵删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