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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是胜诉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途径,但如果急于拿到钱款,擅自涂改法院生效文书,不但不能如愿,还会触碰法律红线。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在审查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强制执行申请时,对当事人私自篡改民事调解书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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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该院审理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并完成电子送达。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心生不满,向该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调解文书材料,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欠款项。
立案庭干警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发现张某提交的纸质民事调解书履行项与电子送达的文书不符:原本六万余元的执行标的,被张某自行修改为“可按九万元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面对询问,张某承认文书是自己改动的,他对被执行人拖欠工资一年多感到气愤,自认为文书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可自行修改,并以不懂法律为由辩解,还多次提出可重新制作文书、自行更换文书版本,始终未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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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向其释明,调解过程中张某已自愿放弃三万元债权,实际可执行金额为六万余元,如果其对文书中内容还存有疑问,可通过判后答疑、咨询承办法官、申请补正等合法途径解决,无权擅自涂改。同时严肃告知张某,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即具备法定效力,私自变造、篡改法院生效文书,属于妨害司法秩序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涉嫌刑事犯罪,而“不懂法”不能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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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官耐心普法教育、严肃训诫警示,张某终于认清自身错误,主动承认篡改文书的违法事实,自愿书写书面悔过书,深刻检讨自身行为,并主动提出愿意接受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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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综合考量该案实际情况,张某系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者,错误行为源于维权心切、法律意识淡薄,无主观恶意妨害司法、谋取巨额不当利益的故意,且事后认错态度诚恳、主动悔过纠错,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
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司法原则,决定对张某不予罚款、拘留处罚,仅对其进行严肃司法训诫,留存悔过材料备案,同时引导张某向身边群众做好宣传,共同树立依法维权意识,杜绝变造、伪造司法文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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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大家在拿到裁判文书之后,如果看不懂条文、对内容有疑问,可以联系承办法官咨询答疑,申请补正或者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千万不要凭自己的想法动手修改。
维权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维权的方式不能越界。有理不等于可以随心所欲,诉求合理,更要守住诚信的底线。私自变造司法文书,看似是为了尽快实现诉求,实则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很容易让原本正当的维权,变成一件违法的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遇事多咨询、多沟通,走合法途径表达诉求,这才是保护自身权益稳妥可靠的方式。
来源|保靖县人民法院网
编辑|李笑阳
一审|李笑阳
二审 | 胡 畔
三审|石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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