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有对年轻人,相亲认识两个月就办了婚礼,酒席摆了,孩子生了,结婚证拖到分手都没领。男方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说女方骗婚,36万全退。女方在庭上撂了一句话:不领证,是因为婚礼当天才知道他家瞒了一件事。
广州中院二审最近落槌,两边上诉全驳回,一审判决生效:女方退10万彩礼、4.49万酒席钱、一枚金戒,剩下的不还。
男方要的是36万全退,女方想的是分文不还。法院给的是中间那个数。这个“中间”怎么算出来的,比判了多少更值得拆开看。
“骗婚”这顶帽子,法院没接
男方赵某的核心指控是:徐某从一开始就没打算领证,拖着不登记是蓄意骗婚。他交了聊天记录,想证明女方对结婚这件事根本没有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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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的回应没有绕弯:要是没打算结婚,谁会怀着孕公开办酒、把孩子生下来?
法院在这件事上站了女方。判决书写得明白:两人筹办婚礼、公开办酒、生育子女,这些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当初有真实的结婚意愿。没领证,是家庭矛盾、观念差异、感情不和一层层叠出来的结果,不能把账算到任何一方头上。
“骗婚”在法律上不是一个靠聊天记录就能坐实的标签。你说了什么、没说什么,是一回事;你实际做了什么、付出了什么,是另一回事。办了酒、生了孩子,这两件事摆在那里,“自始无意愿”的说法就很难立住。
女方手里那张牌:婚礼当天才知道的是
徐某拒绝领证的理由,是她在这桩官司里最重的一张牌。她说婚礼当天意外得知赵某的父亲身患残疾、脑梗后生活无法自理,而赵某之前只提过“腿脚不便”之类的轻描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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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逻辑是:你在婚前把一件足以影响我判断的事藏了起来,信任从那一刻就断了,我没办法再去跟你领那张证。
赵某不认,二审还交了家里监控视频,想证明父亲能走路能干活,女方在编故事。
广州中院对这张牌的处理很干脆:父母健康状况属于家庭伦理情感范畴,不是法律规定的婚前必须主动告知的事项。徐某主张的欺诈,证据不足。
这话听着冷,但法律边界确实在那里。《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婚前告知义务,约束的是结婚当事人本人的重大疾病,不是对方父母的健康状况。赵某父亲的身体情况,在人情上可以吵,在法律上够不到“欺诈”的门槛。徐某因为这个原因不想领证,法院能理解这个动机,但不能把它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方。
法院算账的方式,比判决本身更值得看
36万不是一笔笼统的“结婚款”。广州中院和一审法院把这笔钱拆成了几摞,每一摞的处理方式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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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18.8万,退10万。 退了大约一半出头。法律依据是2024年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没领证但共同生活过的,法院要看彩礼实际用在了哪里、有没有生孩子、双方各自什么过错,再定退多少、退几成。办了酒、生了孩子、彩礼有一部分消耗在了孕检分娩和日常开销里,全额退的基础就不在了。
酒席钱10万,退4.49万。 酒席是两个人一起办的,宾客是双方一起请的,这笔钱不是男方单方面“给”女方的,是共同消费。判退的部分,更像是在分摊一场没有走到底的仪式所留下的沉没成本。
见面礼、改口费、红包转账,不退。 这些被归入了民俗赠与和情谊往来的范畴,加上孩子出生后的抚养开支,不在返还的射程之内。司法解释也明确,节日、生日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金,和日常消费性支出,本来就不算彩礼。
亲子鉴定费3200块,赵某自己扛。 孩子血缘是他起疑去验的,验完没有问题,这笔钱就没有理由让女方出。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对照
就在这个判决前后,广州中院还处理了另一桩结构相似的案子:男方追讨18.8万彩礼加2万改口费,合计20.8万,法院判女方返还12万。12万和10万,两个数字放在一起看,说明广州中院在这类“办酒未领证”的案件里,给出的返还比例大致落在五成到六成这个区间。而深圳实务中未登记但已生育的案子,返还比例常被压到三到六成,有些判决只支持象征性返还。
换句话说,赵某拿回的10万,不是法院“同情”他,也不是法院“惩罚”徐某。它是这套裁判逻辑下一个正常的落点:没领证是事实,生了孩子也是事实,钱花出去了同样是事实。三件事摞在一起,判决就只能往“按实际情况分摊”的方向走。
赵某觉得亏,徐某也觉得亏,两边都上诉,两边都被驳。法院在这类案子里越来越不愿意给任何一方一个“全赢”的答案。婚没结成,但日子过过,孩子生了,钱花了。法律能做的不是把时间倒回去,是把账一笔一笔拆开,该谁认的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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