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曾轰动粤港澳地区的梁兆敏黑社会性质组织“套路贷”案件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判决。虽然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但部分被害人的财产处置、退赔追缴问题至今仍有遗留争议。近日,被害人谢荣标向媒体反映,其正是该案的直接受害人。当年因资金周转需要卷入借贷,却遭受该组织虚增债务、非法手段催收以及强行霸占工业园等侵害,导致个人重大财产蒙受损失及企业走向破产。10年来,他持续通过法定途径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诉,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其涉案财产问题重新核查甄别。近期,其刑事申诉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依法维权迎来了新的契机。
一、程序进展:申诉获立案,听证申请已提交
谢荣标提供的《受理通知书》显示,案号为(2026)粤01刑申173号,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与此同时,谢荣标方面已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申诉审查程序中“必要时可以听证”的规定,向法院提交听证申请,请求对单位犯罪认定、涉黑财产追缴及破产程序衔接等事项组织公开听证。案件后续进展及实体处理结果,尚待司法机关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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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底色:昔日大案落槌,财产处置遗留争议
根据二审生效判决,梁兆敏等人自2007年起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催收非法债务、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等犯罪。梁兆敏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多名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根据判决书及申诉材料,梁兆敏等人以公司化运作方式开展“套路贷”,通过签订空白合同、制造虚假流水、隐匿还款证据、采取非法手段以及暴力、“软暴力”催收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房产、工业园等财产。谢荣标及其控制的丰盛木业公司因借贷纠纷,相关工业园资产被接管、出租,企业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二审判决虽已对部分涉案财产作出退赔判项,确认了谢荣标一方的被害人地位,但谢荣标方面认为,判决对安泰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相关涉案人员是否应作为共犯追究,以及部分被处置资产是否应纳入追缴范围等问题,尚未充分回应。
三、争点聚焦:安泰公司应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申诉材料的一个核心主张,是安泰公司(现更名为安骏投资)应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谢荣标方面提出,安泰公司曾召开股东会,授权梁兆敏负责贷款催收、处置抵押物等事项;公司账户、公司清收、公司分红均有相应记录,股东对相关行为知情并参与利益分配。其据此认为,安泰公司实质上已成为梁兆敏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的平台和工具,符合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界人士指出,单位犯罪认定需审查单位意志、利益归属以及刑法分则是否规定单位犯罪。就本案而言,安泰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关键在于相关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上述争议属于申诉审查的实体判断事项,需结合在案证据依法认定。
四、资产追问:5幢厂房、4438万元债权包与“保护伞”线索
申诉材料还重点关注了涉黑资产的追缴范围。谢荣标方面指出,在丰盛公司被强行霸占期间,梁兆敏团伙通过伪造租赁合同等手段,让相关人员在南沙区5幢厂房的执行程序中,以3355.5万元的低价竞拍取得(该厂房市场估值约5988万元);同时,梁兆敏还安排关系人以温某某(原公职人员黄某某之妻)和李某某的名义,代持广州农商银行4438万元债权包及孳息,并将其申报为破产债权。谢荣标认为,这些资产均属于涉黑违法所得或被非法侵吞的被害单位财产,理应纳入追缴、退赔或返还的审查范围。
此外,申诉材料还提及一条值得关注的线索:梁兆敏等人众筹的500万元“活动费”中,尚有471万元去向不明,且相关银行流水显示对部分公职人员存在多次资金往来记录。谢荣标方面据此提出,这些线索或许指向个别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甚至可能存在充当“保护伞”的问题,恳请司法机关在审查中一并深挖核查,以彻底斩断黑恶势力的利益链条。
上述内容均系申诉人单方主张,尚需司法机关依法核查认定。法律界人士同时指出,涉黑资产追缴需严格区分违法所得、被害人合法财产与案外人财产。对于已经进入民事执行或破产程序的相关财产,如何在刑事追缴与民事程序之间依法衔接,既关系到被害人损失弥补,也关系到案外人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稳定,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审慎协调。
五、现实困局:企业破产接管逾七年,程序衔接之问
值得关注的是,在长达近3年强占工业园的过程中,梁兆敏等人严重破坏了工业园及园内企业、商户的正常生产经营,情节恶劣,致使谢荣标控制的丰盛木业公司走向破产。据其提供的材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裁定受理丰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19)粤01破95号),并于同日指定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接管企业至今已逾七年,企业资产仍深陷复杂的涉黑债务与破产纠纷之中。
谢荣标方面认为,丰盛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部分涉黑债权被作为普通民事债权申报,相关资产处置与刑事追缴程序之间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其申诉材料提出,若涉黑代持债权继续以普通民事债权参与破产分配,可能导致被害单位合法财产与涉黑违法所得混淆,造成难以逆转的财产后果。其据此请求,在申诉审查中对涉黑违法所得与被害单位合法财产作出区分,并将破产清算中涉及涉黑资产混淆、虚假债权申报等问题,函转破产受案法院及管理人依法审查处理。
法律界人士指出,企业破产程序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各有其法定功能,二者衔接需要司法机关与破产管理人依法沟通、各司其职。在申诉审查阶段,法院可以就相关线索依法审查,但涉及破产债权性质认定和破产财产分配的事项,仍需由破产程序依法处理。
六、法律观察:申诉审查的边界与救济路径
从程序上看,广州中院已对申诉立案审理,但立案不等于支持申诉请求。申诉审查主要围绕原判决是否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涉案财物处理方面的错误展开。申诉能否成立,仍取决于原判决是否存在法定再审事由,以及申诉人提交的新证据、新线索能否达到相应证明标准。
法律界人士同时提示,被害人认为生效判决遗漏单位犯罪、共犯或涉案财物处理不当的,可以通过申诉程序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民事案件或破产程序中依法主张权利。不同程序之间的功能定位和证明标准存在差异,当事人宜在专业法律意见指导下,选择适当的救济路径。
七、诉求表达:期盼资产追缴与权益保障
谢荣标向媒体表示,其10年维权,个人住房被拍卖,企业及关联公司经营陷入困难,职工权益受到影响。其希望通过此次申诉,推动司法机关依法查明涉案资产去向,及时追缴涉黑财产,妥善处理被害人退赔与企业破产程序衔接问题。
其申诉请求主要包括:依法审查安泰公司(现安骏投资)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对黄某某、温某某等人是否构成相关犯罪共犯依法审查;对申诉材料反映的个别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及可能存在的“保护伞”线索依法核查;追缴被非法侵吞的5幢厂房、4438万元债权包及孳息;查明471万元行贿款去向;依法处理丰盛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将剩余资产及经营权移交申诉人经营管理。
“期待在依法审查中,既准确评价涉黑犯罪,也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财产返还和救济权利。”谢荣标说。
截至发稿,案件仍在审查中,丰盛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亦在依法推进。媒体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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