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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揽客收7元车费被罚4万?
- 据南方都市报,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推动公正司法、规范执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其中,介绍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
王某用自驾车招揽乘客1人并收取车费7元,交通运管部门认定为“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予以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4万元,法院判决确认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但未予撤销。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所受处罚已超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应受处罚的限度,属于“小过重罚”,遂提出抗诉予以监督纠正。
最终是检察机关介入纠了偏,但问题来了:这样的“小过重罚”,为什么总要等到最后一道关口才被拦住?
“小过重罚”不是什么新鲜事。
据温州市新闻传媒中心《温州晚间报道》栏目报道,投诉人彭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2025年11月2日上午10点左右,经济开发区环保所的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其汽修店的3只油桶放在门口,当时刚刚装修完毕,3只油桶是空桶,没有油,当场被定性为“随意摆放危废”,要求签字认罚,执法人员称“你今天不签,就数罪并罚,要罚10万,你签了字,我只罚你5万”;
个体户罗某和妻子贺某在某农贸市场从一农户手中购进7斤芹菜,其中2斤被榆阳区市场监管局提取检验,剩余5斤以每斤4元的价格售出,共收入20元。约1个月后,罗某夫妇接到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称该批芹菜有一项指标超标。因售出的芹菜已无法追回,且夫妇俩无法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查验义务,榆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6.6万元。
这些案例有一个共同点:执法者手里攥着法律条文,眼睛却没看现实情境;只盯住了违法行为的“形”,却不管行为性质的“实”。
收7块钱和罚4万元,中间隔着的不是算术题,是常识。行政处罚法写得很清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过罚相当”原则。一个首次招揽乘客、只收了7块钱的私家车主,跟那些长期非法营运、扰乱市场秩序的职业黑车司机,能是一回事吗?显然不是。执法者不分青红皂白,直接顶格处罚,这不是严格执法,这是机械执法。
更值得追问的是程序问题。为什么不给当事人整改机会?为什么不区分主观恶意与无心之失?为什么不考虑初犯偶犯与屡教不改的区别?执法不是流水线作业,不能简单套用公式。机械执法看似严格,实则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法律的刚性不容置疑,但执法不能只有力度没有温度。
当然,也得理解基层执法的难处。面对海量监管对象,执法人员人手有限,往往选择“一刀切”求效率。但这种懒政思维带来的后果很严重:伤害的是市场主体的安全感,损耗的是政府的公信力。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本就生存不易,动辄得咎的执法环境,只会让他们如履薄冰。
检察机关的监督值得肯定,这次纠正也确实帮当事人讨回了公道。但这不应该成为常态。如果每一例“小过重罚”都要靠抗诉才能纠正,司法资源何以承受?行政执法的第一道防线,本就该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第一关失守了,后面再多的补救都是在给漏洞打补丁。
值得欣慰的是,改变正在发生。多地都在推出“柔性执法”,对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对确有困难的企业,主动帮扶指导。这才是执法应有的样子,既维护法律尊严,又彰显人文关怀。说白了,执法的目的不是罚款,而是规范。罚不是目的,让行为回到正轨才是。
希望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少,更希望执法者在开出第一张罚单之前,先问问自己:这个处罚,经得起常识的拷问吗?经得起人心的衡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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