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香港律政司拟向立法会提交新一轮成文法修订,核心指向法院规则与附属法例中残留的殖民时期提述:废除“女皇陛下”,以“法官”取代“大法官”;以“Hong Kong”取代“the Colony”;以“立法会”取代“立法局”;以“高等法院”取代“最高法院”;修改或废除给予英国、英联邦及爱尔兰共和国的非互惠特权待遇;并将“官方”及其程序提述适应化修改为“特区政府”。若仅以条文数量衡量,这些改动多属“技术性及相对简单直接”,但放到香港回归近三十年的时间坐标中审视,它指向的是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一套以英国王室和殖民管治为默认前提的法律语词,终于被系统性地复位到《基本法》所确立的宪制框架之中。
这不是一次孤立的“突击清理”,而是一场拖延已久的系统工程的收尾。 2022年,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牵头对香港成文法展开系统性检讨,优先处理“法律适应化修改”——即识别1997年7月1日前生效的条文与提述,使其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作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律政司随后在2024年、2025年分别提交了两批综合条例草案,2026年的第三批涉及超过120条法例及附属法例,单海事法即超过30条。律政司的明确目标是“在本届政府任期结束前”,即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换言之,这项工作的实质,是用立法的技术手段,完成一个本应在回归之初就更彻底落实的宪制逻辑。
四类修订中,最具象征意义的当然是“女皇陛下”的退场。但更具制度分量的是英联邦特权条款的处理。律政司建议修改或废除《高等法院规则》中“在非互惠原则下给予英国、英联邦其他国家或地区以及爱尔兰共和国特权待遇”的规定。这一修订的法理根基并不来自当下的政治判断,而是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160条作出的决定:香港原有法律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其中明确规定“任何给予英国或英联邦其他国家或地区特权待遇的规定,不予保留”,仅互惠性安排例外。废除这些条款,本质上是在执行一项早已确立却长期停留在“主體已改、枝節未動”状态的宪制原则。“最高法院”与“立法局”的名称问题同样如此:《香港回归条例》在1997年7月1日即已将前者改称“高等法院”、后者改称“立法会”,但个别附属法例的正文却将旧称保留了二十余年。这种主体法律与附属规则之间的时间差,恰恰说明法律适应化不是一次性的政治宣示,而是一项需要逐条清理、逐项衔接的制度工程。
围绕这项工作的命名,存在一个值得留意的张力。 外界普遍将其描述为“去殖化”,但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明确表示不认同这一标签,强调修订“纯粹考虑现行法律是否符合香港‘一国两制’、《基本法》和《宪法》构成的宪制秩序,没有其他特别的想法”。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理解,这一区分并非文字游戏:法律适应化的出发点不是对殖民历史进行道德清算,而是解决一个形式法治问题——当主权归属已经变更,法律文本中的默认主体若仍指向另一套宪制秩序,规范效力与事实秩序之间便出现了裂缝。填平这一裂缝,是任何主权者在恢复行使主权后都会面对的技术任务。然而,从实质效果看,当“女皇陛下”从法院规则中消失、当“the Colony”被“Hong Kong”替代、当英联邦的非互惠特权被废止,这些改动所达成的,正是一个“去殖民化”的法律后果。命名之争本身并不削弱修订的意义,但它提示我们注意:法律文本的清理有其边界,它可以完成“正名”,却未必能自动完成“去殖”。
条文中的“女皇陛下”可以被删除,但殖民时期留下的空间印记与观念沉淀不会随之一并退场。评论者黎岩在《讲真D》中提出了一个尖锐的对照:当法院文书不再出现“女皇陛下”之时,“一位下令焚烧圆明园的英军头目,仍然以街名的形式镶嵌在香港的城市肌理之中,日日被行人经过、被邮件书写、被地图标注”。维多利亚女王的名字依然构成香港最主要公共活动空间的名称,港督、砵甸乍、义律等殖民人物的名字散落在街道与地名之中。法律文本的去殖民化可以在立法会通过一条杂项修订条例来推进,但空间命名的更动、公共记忆的重述、教育叙事的调整,涉及产权、行政成本、社会共识与身份认同,远非“技术性及相对简单直接”所能概括。2026年的这批修订,标志的是法律层面系统清理的阶段性收束,而非去殖民化进程的终点。它完成的是“文本主权”的复位,而“人心主权”的安顿,仍是一个远为漫长且更难用条文来度量的过程。
放在香港回归三十周年前夕的时间节点上看,这场修订的意味因此变得清晰而克制。它没有宣示性的政治修辞,通篇是“适应化修改”“杂项修订”“技术性质”这样的法律语汇;它所做的,是把一个早在1997年就应当完成、却因种种原因被延宕至今的宪制衔接工作,以最不具争议的方式收束。但恰恰是这种低调,反而凸显了一个基本事实:法律文本的每一处“女皇陛下”被替换为“特区政府”,都是在用最具体的方式重申同一个规范命题——香港的法律秩序,不再以任何外部主权者为默认坐标。至于那些仍然刻在街道上、沉淀在记忆中的殖民印记,则是法律条文无法独自回答的问题。文本可以适应化,空间与人心则需要另一种时间,以及另一种更艰难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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