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上海一家主营广告业务的公司收取开票费后,竟在三年时间里,向客户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票面金额高达70多亿元。
这是最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披露的一起案件中提到的犯罪事实。一条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非法换汇的黑色产业链由此公之于众。虚开数额如此巨大的发票是怎么实现的?又该如何预防此类犯罪?
公安机关在收到一条举报A集团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线索后,立即展开侦查。几个月后,该集团实际控制人崔某、沈某,团队主要负责人张某等人相继落网。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主办检察官 赵雅蒙:这家公司完全是一个空壳公司,并且由同一伙老板控制的还有几十家企业,都是专门从事为他人开票的空壳公司。
经查,崔某、沈某经营的A公司原本主营广告业务。2021年开始,二人指使多名员工以个人名义注册了70余家空壳公司,拼凑形成“A集团”,企业经营悄然转向,广告业务沦为掩盖犯罪的“外衣”。
赵雅蒙:他们先从上游的空壳公司买了票,或者让正常经营的企业利用富裕票为自己虚开,以此来获得进项发票。再为下游客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营造“四流合一”(主要指税务合规中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向必须一致,是企业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关键要求)的假象,客户会按照票面金额将钱款打入A集团签订合同的主体公司,A集团扣除开票费后,把钱款回流到客户指定的账户。在这个过程中,部分客户还有换汇的需求,A集团就在没有换汇牌照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人民币换外币或者是外币换人民币的服务,形成一条从上游买票、为下游开票、客户可以自由选择普通发票或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客户非法换汇的黑灰产业链。
几年时间里,A集团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收取开票费后,向客户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高达74亿余元,涉及增值税款金额共计4.2亿余元,为客户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4.1亿余元,从事非法经营外汇金额4.2亿余元。
赵雅蒙告诉记者,这是一个系列案件,涉案关联公司数量庞大、内设机构繁杂、涉案人员众多。由于该案同时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关系复杂,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法院多次开展会商研判,厘清案件定性、证据标准与法律适用难点。
赵雅蒙:A集团涉及的员工有几百人,几百人是否都构成犯罪、每个人入职时间不同、从事的业务种类也不尽相同、还会定期轮岗,那么对每个人应当如何定性、参与犯罪的金额到底是多少,是我们引导侦查的重点。我们通过内部业务台账的统计,对每个人的行为定性、犯罪金额都进行了精准认定。
赵雅蒙还对中国之声表示,在办案过程中,让她印象深刻的是,A集团的内部组织非常严密。
赵雅蒙:整个集团分为前台、中台、后台。前台是销售团队,负责找客户来集团开票,整个A集团有十几个销售团队。中台负责注册成立空壳公司、来匹配开票额度、获取上游的进项发票。前台提交开票需求后,由中台根据每家空壳公司的开票额度,决定用哪家公司签订虚假合作合同。后台负责查看客户的资金是否到账、负责给客户回流。
赵雅蒙表示,他们将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对长期、巨额虚开发票的空壳公司,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犯罪苗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李怀胜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以合法广告业务为外衣,实质从事“发票工厂”犯罪的职业化涉税黑产案件。其犯罪规模之大、组织程度之高、持续时间之长都比较罕见,这也暴露出相关监管漏洞。
李怀胜:一是工商登记环节对“一人多企”“批量注册空壳公司”缺乏有效识别和预警,70余家公司以员工个人名义注册竟未被及时拦截;二是税务监管对“有票无真实交易”的异常开票模式发现滞后,A集团长期按7%至13%收取开票费、资金经关联公司回流至客户私人账户,这种合同、发票、流水“三流表面齐全”的虚假交易外壳本可通过大数据比对识别。
李怀胜还表示,此案中,外汇管理对无资质主体非法换汇的监测也存在盲区,金融监管对关联公司账户间异常资金回流缺乏穿透式监控。
法律人士周献宝表示,近年来,虚开发票案件高发,全链条打击存在不小的难度。
周献宝:我国增值税应纳税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简单理解是收入减成本费用后乘以税率。如果企业销项税比较大,又缺少进项发票抵扣,同时缺少成本发票入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都会偏高。个别企业为了少缴税,就会铤而走险,从市场上购买发票,用来认证抵扣、入账列成本。开票、卖票操作门槛低,获利快;查处和惩戒有滞后性,全链条打击难度大,一旦案发往往案涉金额大、链条长。
周献宝告诉记者,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税务机关事前很难直接发现虚开,往往要事后通过资金回流、业务不真实、发票系虚开等线索倒查,所以事前预防难度较大。而当前预防环节的突出问题是,开票责任难以有效压实。
周献宝:建议建立开票人员实名授权和税法遵从承诺(宣誓)制度,在开票环节推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并完整留存操作日志,做到实名开票、授权开票、留痕可追溯,同时区分操作责任、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
周献宝还建议,建立发票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和内部举报人保护制度,完善发票违法信用惩戒机制。
周献宝:虚开发票交易中的资金回流等关键事实,在事中往往难以发现,内部人员提供线索尤为重要。对非涉案举报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并加强保密和保护;还应完善发票违法信用惩戒机制。对实施相关违法犯罪的开票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依法列入税务信用黑名单。
李怀胜则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源头治理。
李怀胜: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空壳公司注册预警模型,对同一自然人批量注册、注册地址集中、无实际经营场所的企业实施重点核查;税务部门应完善发票开具与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的“四流合一”大数据比对机制,对开票费率固定、资金规律性回流、开票金额与经营规模严重背离的企业自动预警。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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