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私信爆料,如东县生态环境局10月22日发布的《鹤鸣公园外来入侵物种加拿大一枝黄花清理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显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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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开信息显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9月被法院再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历史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更是多达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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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如东县限额交易平台信息显示,此次政府采购活动时间线如下:
10月10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人为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代理单位为南通建仁房地产评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0月2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174015元,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10月24日发布终止公告,终止原因为:在成交结果公示期间的信用信息动态排查中,经“信用中国”网站实时联网核验发现,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该失信状态尚在执行期内。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一章 采购公告”的“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规定,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成交资格条件,现依法取消其成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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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公告解释了“为什么取消成交资格”,却没有回答更关键的问题:一家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为什么会走到成交公告这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这意味着,信用审查应是“前置门槛”,而非“事后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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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东这笔采购的流程是,先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后在公示期间的信用信息动态排查中发现问题,且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这就带来第一个疑问:既然“信用中国”网站可以实时查到南通五建的失信信息,为什么不在发布成交公告之前完成信用审查?是代理机构疏忽,还是采购人如东生态环境局未提出要求?
第二个疑问:仅1个工作日的公示期,是否足以支撑必要的监督?在信用审查前置缺位的情况下,把发现问题的希望寄托于极短的公示窗口和偶然的公众质疑,程序风险是否过高?
更值得追问的是:限额以下采购项目的信用审查,是不是普遍存在“事后排查”代替“事前审查”的情况?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这类非公开招标方式,会不会因为程序相对简化,反而放松了资格审查?
被取消成交资格的南通五建,并非无名之辈。它是如东建筑行业的领军人物,拥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但公开信息显示,这家建企巨头目前已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及法人均被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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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目前存在70条被执行人记录,被执行总金额约1.3亿元,历史被执行记录更是多达247条;还存在超700条开庭公告、超500条立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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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南通五建的问题并非只有“失信”一项。但就是这样一家负面缠身的企业,走到了成交公告这一步。
事后纠错的代价,并不只是“发布终止公告”那么简单。成交公告、终止公告、重新组织采购,每一个环节都在消耗行政资源和公共财政。如果信用审查不能成为成交前的刚性环节,那么类似“失信企业中标”的尴尬,恐怕难以从根本上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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