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宁波一小区物业公司将欠费业主姓氏、楼栋以及金额在电子屏轮播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
该视频显示,电子屏被设置在小区进门闸机处,电子屏显示有欠费业主的姓氏、楼栋以及具体金额,业主的名字用“*”打码。不少业主质疑此举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催费方式过激。该小区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称物业费欠款金额达数百万元,电子屏未公布具体房号,也没有公布业主全名以及联系方式,不算泄露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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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如此催缴费用,合法吗?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提前约定可以公示欠费信息,该约定有效吗?哪些情况下,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作出解答:
物业公司如此催缴费用,合法吗?
尹玉:物业公司设电子屏滚动播放欠费业主信息的催缴方式已超出合法边界。首先,物业公司设置的电子屏上所显示的“姓氏+楼栋+具体金额”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尽管业主名字被打码,但结合姓氏、楼栋信息,在小区场景内完全可以定位到特定自然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中“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的定义;同时,业主的欠费金额、缴费状态属于私人财产与生活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
其次,物业公司公示信息缺乏合法的权利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欠缴物业费时,物业服务人可通过催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维权,但法律并未授权物业以公开业主个人信息的方式施压催缴。物业公司处理业主个人信息不具备“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正当性,也未取得业主单独同意,违反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对此,业主有权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撤下公示信息、赔礼道歉,造成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还可主张赔偿。若经查证属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网信部门等监管机构可依据相关规定对物业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提前约定可以公示欠费信息,该约定有效吗?
尹玉:从条款规则设置看,物业服务合同多为物业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约定“可公示欠费业主信息”本质上是免除物业公司自身的侵权责任、排除业主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这一核心人格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从法律强制性规定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属于人格权范畴,关乎自然人的基本人格利益,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放弃。合同约定不能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双方签字确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约定也自始无效。
从必要性原则看,合法催缴物业费的途径有书面催告、律师函、诉讼、仲裁等多种方式,公示业主个人信息并非实现债权的必要手段,超出了合同履行的合理限度。
也就是说,即便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类似条款,也不能成为物业公司公示业主信息的合法依据,该类约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哪些情况下,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
尹玉: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只有在物业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主要服务义务时,业主才可能部分或全部拒交物业费,但需承担举证责任,且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业主需要举证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且瑕疵达到一定程度。此外,若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业主对该违规收费部分有权拒交;同时,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若物业公司拒不撤离小区,亦未配合完成交接工作,未如实告知物业公司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则业主无需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已依约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随意拒绝支付物业费。若业主无故拒交物业费,经物业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费用,除了需要补交物业费本金外,还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另外,一直拖欠费用的业主还可能被物业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一旦业主败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业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还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届时将在出行、消费、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
据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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