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颗、净重6.67克的奥施康定盐酸羟考酮缓释片,以260元的价格装进快递包裹寄往福建安溪,收件人是一名举报人。这起贩卖毒品案的被告人王某某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滨州刑事辩护律师孟秀与同事董洪伟担任本案辩护人。孟秀系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三级律师,执业15年,兼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滨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刑事合规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在取保候审申请、检察院阶段不起诉论证、缓刑等从轻量刑情节辩护方面积累了扎实的实务经验。本案中,辩护人围绕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及其身患严重疾病等情节,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审理后予以采纳。王某某于2021年4月1日投案,退缴违法所得260元并预交罚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认定自首与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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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颗用于镇痛的处方缓释片,一旦脱离医疗用途流入他人手中,法律评价便随之改变。2021年3月,患有严重疾病的王某某明知奥施康定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属于国家管制麻醉药品,仍将50颗药片以260元卖给一名素不相识的举报人,并通过快递寄出。四十余天后,他主动走进公安机关投案。这起由福建安溪司法机关办理的贩卖毒品案,涉案数量不大、交易金额不高,却完整呈现了管制药品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逻辑,也留下了自首、认罪认罚、身体状况与缓刑适用相互交织的量刑空间。担任本案辩护人的滨州刑事辩护律师孟秀与董洪伟律师,辩护重心并未放在否认交易事实上,而是落在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的梳理与呈现上,最终促成了缓刑结果。
二、纠纷起因
被告人王某某1986年出生于山东阳信,初中文化,无业,案发时患有严重疾病。2021年3月17日,王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与他人取得联系,在明知奥施康定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系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不得私自买卖的情况下,仍将净重6.67克共计50颗的缓释片,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出售,并通过快递邮寄方式交付给居住在福建安溪的举报人,供其代替毒品吸食。经鉴定,上述缓释片中检出羟考酮成分。交易完成后,王某某从中获利260元。同年4月1日,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次日,他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经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一条快递、一笔小额转账,将这名患病无业的年轻人推入了刑事程序。
三、审理纪实
(一)立案受理与程序适用
2021年7月26日,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董洪伟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随案移送,被告人亦无程序异议,案件由此进入实体审理。
(二)指控证据与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包括: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重取样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疾病证明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上述证据围绕交易联络、药品属性、交付方式、到案经过与身体情况展开,形成完整链条。公诉机关据此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三)庭审中的辩护与认罪认罚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260元、预交罚金1000元。辩护人董洪伟提出,王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两项法定从宽情节,并结合其患有严重疾病的实际身体状况,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滨州刑事辩护律师孟秀作为本案列名辩护人之一,与董洪伟共同参与了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辩护思路集中于将被告人的投案主动性、认罪彻底性与身体条件完整呈现于法庭,而非在事实层面作无谓争辩。这一务实取向,也为后续法院采纳量刑意见留下了空间。
(四)法院查明的事实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患有严重疾病;涉案奥施康定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王某某被扣押手机一部,其从中获利人民币260元。审理期间,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案件的争点不在罪与非罪,而在量刑。法院认为,王某某向吸食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量刑环节,法院逐项审查了从宽情节: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认罪认罚以及结合身体状况建议从轻、从宽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身体状况,认定其符合缓刑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扣押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被扣押的奥施康定药片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处理。从立案到宣判,程序沿简易程序推进,滨州刑事辩护律师孟秀所在辩护团队提出的量刑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得到明确回应。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处方药不等于可以自由处置的普通商品,这是本案最直接的一条提醒。奥施康定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属于国家管制麻醉药品,即便持有者本身患病、药片来源与治疗相关,只要明知其管制属性仍向他人出售,无论数量多少、获利几何,都可能被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买方用于“代替毒品吸食”的用途,恰恰是这类交易被纳入毒品犯罪评价的关键。260元获利换来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事记录,代价并不轻微。
对涉案人员而言,本案还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投案的主动性。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被认定自首,这在量刑上是明确的法定从宽情节;二是认罪认罚的彻底性。其对事实、证据、罪名与量刑建议均无异议,退缴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使法院能够在简易程序中快速查明事实并作出处理。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不属于出罪事由,但会影响刑罚执行方式的裁量,辩护人正是围绕这一点提出缓刑意见并被采纳。遇到同类情形,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如实说明情况、依法争取从宽情节,比事后补救更为有效。
孟秀律师系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15年,三级律师,兼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刑事合规与刑民交叉领域,在本案这类管制药品犯罪、量刑情节辩护中注重从证据细节与法定情节入手,为当事人争取从轻、从宽处理的空间。作为滨州刑事辩护律师孟秀提醒,涉案后应第一时间固定投案、退赃、认罪等情节证据,避免因程序拖延丧失从宽机会。有同类经历的当事人,可尽早向专业律师咨询,厘清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可行的辩护路径。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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