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律师团队
"多列几个人名、多报点工资,成本就上去了,企业所得税不就少缴了?"这是不少中小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的"常规操作"。辽宁抚顺的一起案子说明:税务局查工资表,不是看数字,而是从能不能联系上这些人开始的。
一、六个"对不上",直接定成虚列工资
辽宁某资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被稽查局查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对工资部分的认定是:
管理费用中"计提工资"未附工资明细,且没有支付工资的会计分录;
部分期间以现金支付工资,同样未附工资明细表;
不能提供劳动合同;
不能提供工资人员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能够证明实际存在用工人员的信息;
未进行过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也未报送过相关人员的基础信息;
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填报过相关数据。
稽查局的结论是:不能证明存在实际用工,不能证明实际发放了工资,"系虚列工资,属于多列支出的行为",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处罚决定还按少缴企业所得税款的50%处以罚款。
企业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确认,稽查局具有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其认定企业以虚列工资方式多列支出并无不当;在处理决定之诉中,复议机关因稽查局原列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而变更了适用依据,法院亦认为该变更并无不当。两案均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为什么支持税务机关
法律逻辑并不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可以扣除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进一步限定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换句话说,没有真实用工,就没有"实际发生"的工资,自然不能扣除。
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如果声称发了工资,就必然产生代扣代缴义务;从未做过任何个税申报,等于自认工资表上的人不是自己的员工。
还有一层风险常被忽略: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企业被税务机关发现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的,可凭无法补开原因的证明资料、业务合同或者协议、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前三项为必备资料)等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这些资料,恰恰是虚列工资的企业无法提供的。
三、真实发工资,应该留下这条证据链
反过来说,只要用工真实、发放规范,风险其实很低。建议保留以下五项:
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载明岗位和薪酬结构;
工资表,含姓名、身份证号、岗位、应发与实发金额,且与银行代发流水一致;
银行代发工资的流水——尽量不用现金发放;确需现金发放的,必须有员工签字的收款签收表;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记录;
考勤或工作成果记录,证明这些人员确实提供了劳动。
四、比补税更严重的后果
补税和滞纳金只是第一层。虚列工资表现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一旦被认定为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将被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此外,虚列工资往往与"套现"联系在一起——钱从公司出去之后流向哪里,一旦查实回流到股东个人,还要叠加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
一句话:工资表的每一个名字背后,都应该有一份合同、一笔银行流水和一次个税申报。少一个,就可能被认定为"虚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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