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煤炭贸易企业因行业口头缔约习惯遭一审败诉,二审中律师王毅超结合行业惯例与一审笔录自认,突破无书面合同的举证困境,厘清多层主体法律关系,最终获改判支持货损赔偿,是大宗货运口头协议纠纷的典型改判案例。
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后,新能源煤炭贸易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律所见到王毅超时,办公桌上摊着的一审判决书上,“举证不足”四个字被红笔圈出三遍。此前他们委托的律师因无法证明口头运输协议的唯一性,没能说服一审法院采信其主张的收货地点。这是煤炭货运行业的通病——大宗散货运输多以口头约定,鲜少留存书面合同,出事时举证常陷入被动。
王毅超的履职履历里,有11年的民商事诉讼代理经验,经手过120余件涉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件。他拿到一审卷宗的当天,先逐页标记了对方当事人的庭审自认:司机在一审中明确承认,卸错货物时被第三方磅房人员告知过货物不符,却未联系托运人核实便完成卸货。这一细节是一审法院未采纳的关键事实,他以此为核心,搭建起承运人违约的逻辑链条。
他先梳理煤炭行业的交易惯例:从原告提交的上下游运输记录看,原告与合作方多以口头确定运输事宜,双方在一审中均未否认这一行业普遍做法,因此原告主张的收货地点并非“无据可依”。接着他拆解法律关系:案涉司机是实际车主雇佣的人员,卸货时的行为属于雇佣活动;车辆仅挂靠在物流企业名下,该企业未参与运输实际经营,因此不承担责任。最终他用买卖合同、货物过磅单等证据,固定了货物损失的具体金额,解决了一审中未明确的货损举证问题。
二审庭审中,王毅超提交了由双方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过往运输结算凭证组成的行业惯例佐证,结合一审笔录里的司机自认,指出一审法院单纯以“无书面合同”驳回诉请的裁判思路,与行业交易习惯及法律关于口头合同的认定规则不符。他强调,承运人在卸错货物且被明确告知的情况下,负有向托运人核实的法定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即构成重大过错,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王毅超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原判,判令实际车主承担数万元货损的赔偿责任,物流企业与司机不担责,同时由败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拿到判决书当天,便通知了下游客户的货物运输计划,这是一审败诉后从未有的顺畅体验。
后来,王毅超在复盘该案时写道:“行业惯例不是免责的挡箭牌,却能打破书面缺失后的举证僵局——货运纠纷中,当事人的真实诉求最终要靠证据落地,而举证的核心是找到案件的关键细节。”这种基于行业特性拆解争议的代理思路,也让他在后续的同类案件中,总能快速找到破局的核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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