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围绕145万元一次性困难救助补偿金的共有物分割争议,年迈父母起诉主张与逝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均等分割,各得72.5万元,最终经法院调解以35%的比例达成协议——张某夫妇二人分得507500元,并于约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河南易禾天律师事务所介彦斌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原告方,通过梳理补偿款权属、平衡老人赡养与未成年人抚养双重权益,推动案件以调解方式一次性了结。介彦斌律师执业5年,现执业于河南易禾天律师事务所,具备房地产、保险合规、大型国企法务复合从业背景,擅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房产争议、劳动争议、公司股权、刑事辩护及强制执行等各类诉讼与非诉业务,秉持审慎办案思路,重视证据梳理,兼顾诉讼与调解途径,长期扎根新乡本地司法实践。本案中,介彦斌律师从亲属身份关系与补偿款性质入手厘清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律基础,在调解阶段多轮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分配方案,兼顾了年迈父母的养老需求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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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145万元补偿款全部由逝者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占有,年迈父母分文未得——这起家事财产争议的转折点,不在于款项数额本身,而在于亲属之间对共有财产分割比例的尖锐分歧。逝者身故后,相关单位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补偿金共计145万元,该款项依法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逝者父母主张均等分割,逝者配偶及子女则持有全部款项,双方协商无果,共有物分割纠纷由此进入诉讼程序。介彦斌律师作为新乡抚恤金分割纠纷律师,接受张某夫妇委托后,围绕补偿款发放性质、亲属关系及分割法律依据展开工作,明确原告诉讼主张的合法性基础,并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中推动双方就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案件未进入激烈对抗的庭审判决阶段,而是以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权利义务,既保障了老人短期内取得足额补偿资金,也避免了家庭亲属关系的进一步撕裂。
二、纠纷起因
逝者生前与配偶王某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其身故后,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向家属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补偿金145万元。该款项发放后,由王某及子女实际占有。逝者父母张某夫妇年事已高,认为自身作为逝者近亲属,依法享有分割该补偿款的权利,遂向王某提出均等分割的要求,即由原、被告双方各分得72.5万元。王某方面则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开支与家庭实际状况,未同意均等分割方案。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亲属关系趋于紧张。
张某夫妇委托介彦斌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介彦斌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梳理了逝者亲属身份信息、补偿款发放凭证及救助金发放性质的相关规定,厘清该笔一次性困难救助补偿金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原、被告均享有合法分割权利。在此基础上,结合婚姻家庭与继承相关法律,拟定诉讼主张,明确要求按均等比例分割145万元补偿款,为后续调解谈判奠定法律基础。
三、审理纪实
(一)立案受理与调解启动
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考虑到纠纷发生于近亲属之间,且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与老人赡养问题,法院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协商。原告方由介彦斌律师代理出席,被告方亦委托代理律师参与。调解初期,双方对分割比例的预期差距明显:原告方依据均等分割原则主张72.5万元,被告方则强调未成年子女抚养负担较重,不同意对半分割。新乡抚恤金分割纠纷律师介彦斌在调解启动阶段即向法庭提交了补偿款发放凭证、亲属关系证明等基础材料,明确原告的共有权人身份及分割请求的法律依据,为调解确立了权利基础。
(二)律师履职与协商推进
调解阶段的核心工作在于平衡各方权益。介彦斌律师注意到,原告为逝者年迈父母,养老需求切实存在;被告中包含逝者未成年子女,抚养开支亦不可忽视。若机械坚持对半分割,调解空间有限;若让步过多,则老人权益受损。据此,介彦斌律师与对方代理律师展开多轮沟通,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就分配比例反复协商。一方面向委托人客观分析诉讼与调解的利弊,说明调解在回款效率与亲情维系上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结合双方实际状况,提出兼顾老人赡养与未成年人抚养的折中方案。经多轮磋商,双方最终敲定按35%的比例分配,即原告二人分得145万元补偿款的35%,合计507500元。
在分配比例确定后,介彦斌律师进一步就付款方式与期限与对方协商,调解协议明确约定被告全额支付原告分割款项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前,不设分期支付条款,避免拖延风险,保障当事人短期内足额取得补偿资金。同时,协议写明双方就本次补偿款分割再无其他争执,彻底切断后续因抚恤金、补偿款产生二次诉讼的隐患。新乡抚恤金分割纠纷律师介彦斌在调解全程中,始终以判决书所载事实与法律规定为据,未超出授权范围作出承诺,推动调解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三)调解结果确认
经法院审查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出具具备强制执行力的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方认可原告二人分得145万元补偿款的35%,合计507500元,于2023年11月1日前全额支付给原告;原、被告针对本案共有物分割事宜再无任何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法院在确认调解协议过程中,对基础法律关系与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审查重点集中于三方面:其一,补偿款的性质与权属。案涉145万元系一次性困难救助补偿金,发放对象为逝者近亲属,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原、被告作为逝者父母、配偶及子女,均系共有权人,享有分割权利。其二,调解协议是否体现真实意愿。法院核实了双方代理律师的授权手续及当事人本人对调解方案的确认情况,确保35%的分配比例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形。其三,协议内容是否损害未成年人权益。被告方所分得的65%款项中包含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保障份额,协议未剥夺子女应得利益,亦未排除老人合理诉求,分配方案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取得平衡。
基于上述审查,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明确:原告张某夫妇分得507500元,被告于2023年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就本案共有物分割事宜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该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裁判结果系双方自愿协商并经法院确认,不涉及法院对分割比例的强制裁判,亦未对任何一方的实体权利作出超出协议范围的认定。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家事财产分割中,尽早明确款项性质与权属,比一味争执比例更有利于掌握协商主动权。本案145万元补偿款的性质认定,是分割请求成立的前提;若权属不清,调解与诉讼均缺乏基础。新乡抚恤金分割纠纷律师介彦斌提醒,涉及死亡救助补偿金、抚恤金等近亲属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注意以下现实问题:其一,补偿款发放后由一方独占并不改变其共有属性,其他共有权人可依法主张分割,但需及时收集发放凭证、亲属关系证明等基础证据;其二,分割比例并非只有均等一种结果,法院与调解程序会综合考量老人赡养、未成年人抚养等实际状况,当事人应在律师协助下评估合理预期,避免因诉求脱离实际而延长纠纷周期;其三,调解协议中的付款期限与争议了结条款至关重要,一次性付款约定可有效防止分期拖欠,概括性了结条款则能避免二次诉讼。
介彦斌律师执业5年,现执业于河南易禾天律师事务所,擅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房产争议、劳动争议、公司股权、刑事辩护及强制执行等业务领域,兼具企业法务与诉讼实务经验,办案中注重证据梳理与调解诉讼双重方案的综合运用。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家事共有财产纠纷中“法理与情理兼顾”的实务路径:以法律依据确立权利基础,以调解协商化解亲属对立,以明确条款锁定回款与了结效果,最终实现当事人权益保障与家庭关系缓和的双重目标。对于面临同类抚恤金、补偿款分割争议的当事人,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在厘清权属的基础上选择适配的纠纷解决方式。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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