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31日清晨,玉林市容县某大道一处人行横道前,一名七旬行人被撞倒,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车辆驾驶人系未成年人,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六名家属索赔44.6万余元,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韦高峰律师(执业16年)代理六原告,围绕交强险先行赔付、监护人替代责任及赔偿标准据实核定展开主张,法院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1374.81元,未成年人监护人赔偿189390.25元,驳回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诉请。韦高峰律师长期在玉林执业,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及行政诉讼等业务,现为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1年11月起从事法律工作,注重以证据梳理与责任分层为当事人争取可执行利益。本案中,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韦高峰通过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责任切割、监护人赔偿主体的锁定,为家属争取到两笔可落地的赔偿款项,以下结合判决书内容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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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事故发生于2026年5月31日5时30分许,梁某某1驾驶某号小型轿车沿容县城区某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某路口时,碰撞到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6,张某某6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7时47分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6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张某某6出生于1952年,事故发生时年逾七旬。其妻杨某某1与六名子女张某某1至张某某5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374.81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8万元,并请求梁某某1及其父母梁某某2、王某某共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264675元,合计索赔446049.81元。肇事车辆车主为王某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责任限额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险条款明确约定驾驶人无驾驶证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韦高峰在接受委托后,围绕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亲属关系证明及保险单等证据组织诉讼材料。
二、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中,各方争议集中于四个层面。其一,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人无证驾驶为由,同时免除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答辩称梁某某1无证驾驶,交强险与商业险均不承担赔偿,若法院判令交强险赔付则保留追偿权。其二,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告方提出受害人户籍为农村居民、职业登记为粮农,原告未举证证明其生前在城镇连续居住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按农村标准重新核定。其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成立。被告方主张杨某某1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且其有五名成年子女负有赡养义务,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其四,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是否过高,以及未成年人侵权时监护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三、裁判认定与责任分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6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医疗费1374.81元有票据佐证,丧葬费49434元按法定标准计算,均予支持。死亡赔偿金方面,法院确认张某某6死亡时为73岁9个月,按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793元/年计算6年3个月,核定279956.25元,对原告按7年计算的主张未予采纳。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某6生前有生活来源、有能力扶养他人,且庭审中陈述其靠子女抚养,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法院结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人经济承受能力及过错程度,酌情支持40000元。以上损失合计370756.06元。
责任主体认定上,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确定的赔偿顺序,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81374.81元;超出交强险部分189390.25元,因梁某某1系无证驾驶,属商业三者险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梁某某1系未成年人,其父母梁某某2、王某某作为法定监护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应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赔偿费用可先从梁某某1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韦高峰在本案中把握交强险法定赔付与商业险合同免责的区分,为原告明确了保险赔付与监护人赔偿并行的求偿路径,避免了因商业险拒赔导致赔偿落空的风险。
四、代理思路与实务价值
从判决书呈现的诉讼过程看,韦高峰律师代理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覆盖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并在庭审中围绕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保险合同的赔付顺序及监护人责任展开主张。法院对医疗费、丧葬费全额支持,对死亡赔偿金按实际年龄核减计算年限,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从5万元酌减至4万元,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未予支持,整体裁判结果与代理主张部分契合。
本案的实务参考价值在于三点。第一,交强险的赔付具有法定性,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主张交强险免责不能成立,但赔付后依法享有追偿权,受害人一方不应因驾驶人违法而丧失交强险保障。第二,商业三者险中“驾驶人无驾驶证”属常见免责条款,投保人及受害人应关注保险合同约定,在侵权人无证驾驶情形下,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需直接向侵权人及其监护人主张。第三,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监护人依法律规定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这一规则为受害人提供了明确的执行方向。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韦高峰在代理中结合上述规则,将保险公司与监护人列为共同求偿对象,使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具有可执行性。
五、法律常识问答
问一: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交强险是否赔偿?
答:交强险具有法定强制性,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人身伤亡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因此受害人仍可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赔付,保险公司不能以无证驾驶为由拒绝交强险赔偿。
问二:商业三者险约定无证驾驶免责,是否有效?
答:商业三者险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有效。本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九条约定驾驶人无驾驶证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法院据此认定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侵权人及其监护人承担。
问三:死亡赔偿金按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计算?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本案法院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793元/年计算,同时根据受害人死亡时的实际年龄确定计算年限,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七十三岁九个月的按六年三个月核定。
问四: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主张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需举证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本案杨某某1有五名成年子女负有赡养义务,原告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及无生活来源的证据,法院未予支持。
问五:未成年人侵权,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梁某某1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先从梁某某1财产中支付。
六、结语
交通事故赔偿中,交强险的法定赔付不因驾驶人无证而免除,但商业险的合同免责需要提前看清;未成年人驾车致害,监护人须依法承担替代赔偿责任。韦高峰律师系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16年,长期在玉林地区办理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及行政诉讼等案件,注重从证据固定、责任分层与执行可行性三个维度为当事人设计诉讼方案。作为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韦高峰在本案中通过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责任切割、监护人赔偿主体的锁定,帮助六名家属获得判决支持的两笔赔偿款,体现了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赔付与侵权赔偿并行主张的实务价值。遇到类似事故,家属应及时保全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并在起诉时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与侵权人及其监护人一并列为被告,避免遗漏赔偿主体。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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