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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碗42元的牛肉丸,一场乌龙式的“逃单”误判,把一个普通顾客推上了被网暴的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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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碗42元的牛肉丸,一场乌龙式的“逃单”误判,把一个普通顾客推上了被网暴的风口浪尖。
事情本身并不复杂。桂林的李女士在牛肉丸店消费42元,微信余额不足,取消后改支付宝付了款。店家只听到微信“取消付款”的提示音,没核对支付宝记录,就把监控视频发到朋友圈和微信群,脸上清清楚楚写了——“这个姑娘逃单”。
群里炸了锅。难听的话铺天盖地。李女士的生活被电话骚扰和辱骂搅得一地鸡毛。
事后店家道歉、退款。但伤害已经造成。李女士报警,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这件事真正值得追问的,不是那42块钱付没付,而是商家这一套“曝光”操作,在法律上到底算什么呢?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今天咱们来聊一聊这个事。
很多人觉得,商家抓逃单天经地义,发个监控怎么了?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法律不这么看。
发现顾客可能逃单,商家正确的做法是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商家自己当“法官”、当“警察”,把监控视频公开传播,本质上是一种“私力救济”的滥用。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33条进一步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公开、窥视他人的肖像。店家在微信群里发监控视频,群里有几十号人甚至更多人,这已经构成了“公开传播”。中国政法大学朱巍副教授说得直白,三人以上就是公开传播环境,不论消费者是否逃单,店家将监控片段发在微信群内的行为都不妥。更别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了,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有人觉得,我就转发了一个视频、留了一句评论,能有什么问题?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95条补充了,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那些在群里对李女士进行辱骂、骚扰的围观者,民事上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也不是不可能。
商家事后说“这是乌龙”。但法律上的侵权责任,不看你主观是不是故意的,而是看你的行为有没有过错、有没有造成损害。店家没有核对支付宝记录,仅凭一个“取消付款”的提示音就认定顾客逃单,这本身就是重大过失。在未尽到基本核实义务的情况下公开传播他人肖像和“逃单”信息,过错非常明显。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女士完全可以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件事给所有人上了一课。遇到纠纷,报警是正道。自己动手“曝光”,看似解气,实则可能从受害者变成加害者。那42块钱的牛肉丸,最终可能要付出的代价,远不止42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屏幕后面的每一次转发、每一句评论,都可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
维权有边界,法律不认“我以为”。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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