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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心监理原创整理
大家好,我是筑心监理
很多人对实名制监理责任,存在两种认知:
有人认为,实名制完全是总包的事,监理不用管;也有人觉得,只要现场工人考勤出问题,监理就要背锅。
建市〔2019〕18号第九条写得很明确: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全部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江西、北京、新疆等地细则也明确:
监理单位,应当对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理日志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所以这是法规白纸黑字写明的监理监督义务,并非不属于监理法定职责。
结合住建部文件、多地地方细则、处罚案例,咱们看看监理的权责边界、费用来源、上报后的责任边界,讲讲监理在实名制管理中的定位:
一、实务结论
1. 监理职责是监督核查,不是系统操作主体
实名制平台信息录入、人脸打卡、人员新增与清退工作,主要由施工总包单位负责;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对自有招用人员承担直接实名制责任。监理没有系统操作权限,不能直接录入或删除工人信息,只能现场巡视、核查考勤记录、软硬件运行情况,发现问题下发整改通知,逾期不改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上报。
2. 费用路径,住建部层面已有原则规定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建市〔2019〕18号第十三条)。
重点注意:文件用词为“可列入”,不是“应当/必须列入”。陕西等地已将实名制相关费用纳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计取。也就是说,法规层面预留了费用计取路径,但是否列入、如何计取,最终取决于合同约定与地方计价规则,前提是合同计价里要把该项费用考虑进去。
3. 上报后的免责,仅限于行政层面该项责任,且有地方文件明确依据
三亚市住建局文件明确:监理单位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逾期未改正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已报告的免除监理单位该项监理责任;未报告的依法依规追究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水平的通知》)。新疆细则仅要求监理督促整改、逾期上报,但没有设置免责条款。
重点提醒:三亚这份文件所免除的,仅针对该项实名制违规对应的行政追责,不等于民事赔偿、刑事责任一并全部免除。不能简单理解为“一旦上报,所有责任彻底清零”。
4. 实名制相关处罚,大多针对监理自身履职瑕疵
检索公开处罚案例可以看到:河南安建监理总监因监理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录入实名制平台、未考勤被记不良分值;乌海总监长期不到岗、未完成实名认证人脸考勤被扣信用分;舟山监理公司因监理人员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记入不良信息。
这些处罚事由,不是替施工方的漏洞兜底,而是监理自身人员未实名、总监脱岗、考勤造假等监理自身履职问题。
5. 监理实名制风险的三个控制点
合同是否约定实名制监理工作内容、对应的费用是否计取、履职痕迹(监理日志、整改单、上报函件)是否完整留存。
二、法规依据
1.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第十三条: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第七条: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招用工人负直接责任。
2. 新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监理单位对实名制实施情况监督,监理日志记录,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逾期未整改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
3.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水平的通知》:
监理单位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已报告的免除监理单位该项监理责任。
三、监理和总包的权责边界(分清谁是主体,谁是监督)
总包(负总责),专业/劳务分包(直接责任)
负责工人信息采集、平台录入、人脸考勤设备部署、人员进退场登记、考勤数据维护。总承包对项目实名制整体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招用工人承担直接实名制责任。
监理(监督责任)
1. 现场核查工人实名登记、考勤记录真实性;
2. 检查实名制软硬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3. 监理日志记录实名制核查情况;
4. 发现未落实实名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
5. 逾期拒不整改,书面上报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完整留存送达凭证。
客观限制:监理无权操作系统后台,不能直接新增、删除工人实名信息,没有强制清退现场工人的权力。
四、监理操作要点(规避实名制追责)
1. 合同谈判阶段:明确实名制监督属于监理工作范围,确认实名制相关费用是否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计取;如果合同未约定该项工作,可协商补充工作范围与费用。
2. 过程履职留痕:监理日志定期记录实名制检查情况;发现考勤缺失、人员未录入,第一时间下发书面整改单,不要只口头提醒。
3. 逾期不改必须书面上报:总包拒不落实整改,发函同步抄送建设单位、住建主管部门,EMS、项目监管平台多渠道送达,保存快递底单、回执。三亚地区满足条件可免除该项行政责任;新疆等地仅有上报义务,无对应免责条款。
4. 监理自身人员先合规:监理总监、专监、监理员自己必须完成平台实名、人脸打卡,很多处罚案例都是监理人员自身未实名导致。
五、误区纠正
误区一:实名制是总包的事,监理完全不用管。
纠正:法规明确监理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监理负有现场监督核查并记录上报的义务,放任不管会被追责。
误区二:只要监理上报了施工单位实名制问题,就完全无责。
纠正:仅三亚地方文件规定,及时上报可免除该项对应的行政处罚;新疆等地仅要求上报,并不当然免责。即便在三亚,民事、刑事层面责任不能当然免除,仍要看监理整体履职情况。
误区三:实名制管理费用没有计价依据。
纠正:住建部文件明确实名制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陕西等省份出台配套计价规则,将其计入不可竞争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但“可列入”不等于自动计取,最终看合同约定。
误区四:工人考勤造假,一律由监理背锅。
纠正:如果监理已经履行核查、下发整改、逾期上报的完整流程,履职痕迹齐全,一般不会为总包单方造假承担行政处罚;但如果监理未核查、未记录、未上报,就会被认定履职不到位。
六、总结
建筑工人实名制,总包负总责,分包对自有工人承担直接责任,监理承担监督核查义务。
监理没有实名制平台操作权限,仅能巡查、记录、发整改通知;逾期拒不整改,三亚地区及时书面上报主管部门可免除该项行政追责,新疆等地仅要求上报,不当然免责;无论何地,民事、刑事责任不能当然全部免除。
住建部规定,实名制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部分省份配套计价标准,但属于“可列入”而非强制计入,需要合同约定。
监理防控风险关键:
合同明确工作范围、落实费用、全程留存完整履职书面痕迹。很多实名制处罚案例,追责事由都是监理自身人员未实名、总监脱岗等自身履职问题,并非单纯替施工方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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