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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推出的法官问责《条例》很好,关键在于各级法院落实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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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我国法律界和关心法治进程的人民群众中引发了不小的讨论。《条例》从追责原则、范围、规则到程序,都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种敢于“刀刃向内”、用最严格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的态度,值得我们肯定。

但是,咱们老百姓,尤其是那些亲身经历过不公判决、正在为案件奔走的当事人,终归是要看结果的。再好的“经”,“念歪”了也是白搭。《条例》能不能从“纸面上的法规”变成“落在地上的法规”,能不能真正成为高悬于各级法院审判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关键还得看落实的如何。



首先,内部监督机制是否能够“真刀真枪”地追责?!

《条例》明确了追责的领导主体是各级法院党组,由督察部门牵头。这就形成了一个以法院内部监督为主导的闭环体系。于是问题就来了——自己人查自己人,就必然会碰到一些“人情关”和“利益关”,特别是一些法院领导插手的“人情案件”和“利益案件”,法院的督察部门敢于出手查处纠错吗?

案件的当事人最怕的是什么?怕的是法院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怕的是追责板子高高举起却轻轻落下。一个案件,从一审到二审,甚至再审,如果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证据认定错误甚至枉法裁判,法院在改判纠错的同时,敢不敢同步启动追责程序?督察部门在接到当事人实名举报,线索具体且指向明确时,敢不敢顶住压力一查到底?

别小看这一个“敢”字。我见过和写过太多“错案追究”流于形式的案例了。案件改判纠错了,对当事人来说是迟来的正义;但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往往一句“认识不到位”“能力有欠缺”就轻轻带过,换个岗位“涛声依旧”。这种处理方式,消解的是司法的公信力,透支的是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仰。



现在,《条例》说得明明白白,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终身追责。所以,各级法院的监督机构能不能借这个东风,公开处理一批典型的错案,动真格地处理一批枉法裁判的法官,让人民群众看到“害群之马”被清除出队伍的真情实况?没有这样的典型案例作为注脚,宣传的调门再高,也难逃“雨过地皮湿”的质疑。

其次,案件评查能不能跳出“内部循环”的窠臼?

《条例》强调“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并区分了违反审判职责与一般办案瑕疵。这番设计的初衷的确很好,既要对错案追责,又要防止“追责”扩大化,免得伤害法官依法办案的积极性。可是,谁来界定“主观故意”“重大过失”以及“一般瑕疵”呢?从过往的经验来分析,很大程度上还是由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或临时组成的评查小组来认定。

这种“自己人评查自己人”的机制,先天就存在着互相信任、互相体谅、互相包庇的基因。有没有可能,将一些存在重大争议、当事人反响强烈的需要改判纠错的案件,引入外部人士,比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官、律师乃至部分理性当事人代表,参与听证或评查过程?至少要让评查的标准、过程和结论,最大程度地向社会公开。如果案件的评查始终在一个“黑箱”里内部操作,那不被追责的所谓“瑕疵”在案件当事人眼中,就可能永远是偏袒和包庇的代名词。



三,如何让当事人相信“内部问责”比“上访”更管用?

老百姓为什么有时候“信访不信法”?根本原因就在于在诉讼程序内,当他认为遭遇不公时,缺乏有效、快捷的救济、监督和回应机制。《条例》规定了线索受理和调查程序,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举报能不能顺畅地进入这个程序?会不会被轻易地以“属于对裁判结果不服,请走再审程序”为由挡在门外?

要把当事人从“信访大军”队伍里拉回到法院门前,就得让他们相信,法院内部的“问责”渠道比“上访”更管用。这就需要畅通的反馈通道、规范的受理告知、透明的调查进展和严肃的处理结果回复。当一位当事人发现法官有明显的偏向性言论、违规会见、故意遗漏关键证据等行为时,他投诉后如果能够迅速感知到“有人在管这件事”,并且最终等来一个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他还用风餐露宿地去信访部门排队“上访”吗?

必须要说,《条例》是部好法规,构建了全面的制度框架,传递了从严治理法院、法官的强烈信号,但好的制度需要钢铁般的执行。我们期待最高法和各级法院内部的监督机构,能借《条例》出台的东风,拿出“敢”的勇气和“实”的作为,果断纠正一批错案,严肃处理一批典型的枉法裁判者,用铁案和铁腕来回应公众的期盼。否则,宣传的再起劲,调门起得再高,只要老百姓在具体案件中感受不到那份“刀刃向内”的勇气和决心,看不到“伸手必被捉”的实例,那份积攒的失望就会轻而易举地将精心构筑的公平大坝冲垮。一言以蔽之,把追责板子打得再快一些、更响一些,才是对《条例》最好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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