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公司最常见的拒绝理由之一是商业秘密。
这个理由有法律依据。法律允许公司在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拒绝提供,商业秘密是其中的典型情形。
但有依据不等于可以随口使用。公司拒绝之后,股东起诉到法院,双方的争议会集中到一个点上:什么样的证明才算有合理根据。
本文结合一起案件,说明商业秘密抗辩的审查标准、公司的举证要求,以及保密措施与查阅权的平衡方式。
案件背景
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并说明了查阅目的。
公司以会计账簿涉及商业秘密、股东查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拒绝提供,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了股东。
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避免股东恶意干扰经营活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应当受到适当限制;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拒绝。但审查标准为可能性之审查,而非现实性之审查。公司未能就具体损害可能性举证的,不能仅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判决支持股东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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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抗辩的规范依据
知情权不是不受限制的权利。
账簿查阅的规范结构是一个双向安排: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商业秘密属于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典型情形,账簿中记载的客户信息、交易价格、成本结构等内容,一旦为竞争对手取得,可能造成实质损害。
司法解释进一步列举了构成不正当目的的具体情形,包括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股东为向他人通报信息而查阅账簿等。这些规定的共同指向,是防止股东将查阅获取的信息用于损害公司。
需要明确的是,限制的对象是查阅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不是股东身份本身。公司不能因为股东从事同业经营就一律拒绝,仍须就具体情形举证。
律师提示: 公司主张商业秘密抗辩的,应当在书面答复中写明涉及秘密的具体材料与损害的具体表现。答复内容过于笼统的,在诉讼中难以获得支持。
可能性之审查的含义
可能性之审查与现实性之审查的区分,是此类案件的裁判核心。
现实性之审查要求损害已经实际发生。若按此标准,公司只能在信息已经泄露之后才能拒绝,此时拒绝已无意义。这一标准既不符合条文的措辞,也缺乏实际意义。
可能性之审查不要求损害已经发生,但要求损害具有现实化的具体可能。公司应当证明查阅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可识别的因果链条,而非抽象的担忧。
两者的差别在个案中体现得很清楚。公司主张股东经营同类业务,并提交了对方的经营范围、客户重叠情况与近期投标记录的,属于可能性之审查所要求的证明。公司仅陈述账簿涉及商业秘密、存在泄露风险,未提供任何指向性材料的,属于抽象担忧,不能构成拒绝的正当理由。
律师提示: 股东收到拒绝答复后,应先判断公司提交的是具体线索还是抽象担忧。后者可直接主张不构成合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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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举证的具体指向
公司的举证可以拆为三项。
特定材料涉及商业秘密。 公司应当指明账簿中哪些科目、哪些记载构成商业秘密,并说明其在秘密性、价值性与保密性三个方面的理由。笼统主张全部账簿均为秘密的,通常不能成立。
股东存在获取并使用的可能。 公司应当证明股东本人或者其关联方经营同类业务,或者股东与竞争对手之间存在特定关系。
损害的具体形态。 公司应当说明查阅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定价策略外泄、商业谈判失利等具体后果,而非泛泛陈述竞争风险。
三项举证均指向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因此不能要求公司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也不接受无证据的推测。
律师提示: 股东在请求中主动说明查阅范围与保密安排,可以削弱公司关于损害可能性的主张。
会计凭证纳入查阅范围后的变化
现行规则将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并列,这一变化对商业秘密抗辩有直接影响。
账簿是依照会计规则整理后形成的结果,凭证是形成该结果的原始记录。凭证中通常包含交易相对方的名称、结算方式、单价与数量等细节,信息密度高于账簿。对股东而言,凭证是验证账簿记载是否真实的必要材料;对公司而言,凭证的外泄风险也相应更高。
由此产生两个推论。
其一,股东的查阅需求有了更明确的规范依据。此前凭证是否属于查阅范围存在分歧,争议往往在这一层面即告终结;现行规则下,公司须在目的正当性层面提出抗辩。
其二,公司的保密需求获得更充分的支撑。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要求限制复制范围、要求查阅人签署保密承诺,在凭证类材料上更容易被认定为合理。
对双方而言,可操作的落点是同一处:就查阅方式作出具体安排,而不是在能否查阅上作全有或全无的争论。
律师提示: 请求中应将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分别列明。仅主张查阅账簿的,执行时公司提供账簿即可,凭证部分需要另行主张。
保密措施与查阅权的平衡
知情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并不必然对立,两者可以通过查阅方式的安排实现平衡。
公司可以要求查阅人在查阅前签署保密承诺,明确保密范围与违反后果;可以要求查阅限于摘录而非复制,或者在查阅现场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可以要求查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一并承担保密义务。
股东一方可以采取配合姿态:主动限定查阅范围,主动提出保密方案,主动委托会计师或者律师协助查阅。这些做法既降低了公司的顾虑,也减少了诉讼中就此产生的争议。
需要说明的是,保密措施指向的是查阅方式,不能成为拒绝查阅的理由本身。公司不能以无法保证信息完全不外泄为由一律拒绝,否则账簿查阅制度将被架空。
律师提示: 请求书中一并写明拟采取的保密方案。该部分内容虽非法定要件,但在诉讼中对裁判判断具有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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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商业秘密可以构成拒绝查阅的正当理由,但审查标准是可能性之审查,不是现实性之审查。公司须就具体材料的秘密性与损害的具体形态举证,抽象的泄露担忧不足以支持拒绝。
对股东而言,主动提出保密安排是降低成本的做法;对公司而言,把拒绝理由写得具体,是抗辩能否成立的关键。
公司要挡住股东,得证明可能,而不是说一句也许。
免责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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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裁判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与证据,同类案件可能有不同处理。本文仅为法律知识的一般性介绍,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替代针对个案的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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