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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动火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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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件事实

2025年7月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茶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实施车间装修和改造过程中,员工吴某正在进行金属管道切割和焊接作业,而该公司未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要求,作业期间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02

专家评析

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是生产必需的工艺环节,动火作业属于高风险危险作业。动火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管理的,无法实时监督操作规程落实、及时排查隐患并开展应急处置,易引发火灾等事故,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安排专人对动火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编辑:陈依菲

责任编辑: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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