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纪委监委通报,一个退休女干部落马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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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通报中,说这位干部的这次被查,是“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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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这个说法我们并不陌生。
因为在反腐倡廉进程中,我们看到有不少违纪违法官员都选择了这样的形式。
典型的案例,比如:
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铁、
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等。
艾文礼和王铁的主动投案很有积极意义,因为安徽凤阳县政协原副主席史成龙正是在看到这两人主动投案的新闻后,内心受到震动,也选择主动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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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秦光荣的主动投案,更有启发意义,正如中纪委国家监委在通报中说“省委原书记主动投案,选择了唯一正确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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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中纪委国家监委这句话,并不单单指秦光荣,而是适合任何一个违纪违法的官员。
就是任何一个违纪违法官员,只要选择主动投案,就是选择了唯一正确的出路。
那么,一个官员,在已经知道自己违纪违法的情况下,选择主动投案会有什么好处,或者积极意义呢?
如果用一句话总结,主动投案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获得纪检执法层面从宽处理的机会。
如果细分下来,则有三方面好处:
1、在党纪层面,主动投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较轻的还有机会免予党纪处分,改用诫勉、组织处理等方式,降低处分后果。
2、在政纪层面,主动投案同样可以从轻、减轻处分,减少政务处分带来后续影响。
3、在刑事层面,就是涉嫌职务犯罪方面,监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移送检察院、法院时作为重要量刑参考。
上述好处,针对的是投案官员客观的处罚。
在主观上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一个主动投案的官员,在心理层面,可以结束长期思想包袱,避免持续追查带来更大压力,比如很多外逃人员选择回国主动投案,就是这个考虑——早投案,早解脱;早交代,早轻松。
一个官员主动投案,对于纪检执法机关也是有好处的,至少在一定程度节约办案资源,体现宽严相济政策导向。
这里必须要说明的是,主动投案不等于自首,投案之后如果隐瞒、翻供,也是很难拿到从宽待遇的。
就是说,主动投案,是“可以”从宽,但又不是一定从宽。比如有些严重案件,即使主动投案,也不一定减轻处罚,这个要办案机关综合全案来进行判断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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