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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非法违法行为 6起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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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1月6日电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为防范化解烟花爆竹安全风险,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强化协同联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当前已进入烟花爆竹产销旺季,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近日公布6起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案例1

  2026年5月,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派出所接镇政府“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移交线索,在澄潭江镇张某辉家中查获烟雾药418.4公斤、烟花半成品626箱,小烟花成品47箱,在其家附近废弃房屋中查获各类半成品144箱。随后,浏阳市政府统一指挥调度,危爆大队牵头澄潭江派出所、北区森林所、中和所成立专案组,会同江西永新公安,查处王某隐匿于永新县象形乡的非法生产窝点,查获“笛音内筒”206箱及高氯酸钾等原材料。目前该案已刑事拘留3人,行政拘留6人,处罚化工原材料企业1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3家。

  据调查,2025年10月份以来,张某辉从浏阳市某化工原材料企业购入大量化工原材料,伙同王某非法生产销售“烟雾内筒”“笛音内筒”等烟花半成品。2026年1月,浏阳市某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李某以14740元从张某辉处购买“笛音内筒”10件;2月,浏阳市某花炮厂潘某以50000元购买“烟雾内筒”149件;3月份以来,株洲市某出口花炮厂邱某多次购买“烟雾内筒”共80000余元;4月,浏阳市某出口烟花有限公司张某盛以6440元购买“烟雾内筒”16件。其间,张某辉聘请曾某协助其搬运货物并为买方提供运输服务。5月,曾某、陶某、陈某等人协助张某辉转移相关烟花半成品时,被澄潭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

  张某辉、王某、曾某被依法刑事拘留;陶某、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浏阳市公安局依法分别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浏阳市某化工原材料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浏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浏阳市某花炮厂、某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某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浏阳市应急局依法分别对其作出1.75万元、1.25万元、1.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企业涉案人员潘某、李某、张某盛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浏阳市公安局依法分别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株洲市某出口花炮厂涉案人员邱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浏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该企业违法线索已移交当地有关部门,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2

  2026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线索对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以外储存、经营烟花爆竹5030件;二是拒不执行来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下达的2项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三是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实际库存数据与系统数据不符,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来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作出“警告、8.8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5030件烟花爆竹货品”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拒不执行来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下达的2项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来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陈某某作出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陈某某在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5030件,该储存场所不具备烟花爆竹储存的安全条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大,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来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当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调查。

案例3

  2026年3月,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线索对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于2025年12月、2026年1月分两次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过期的杜某百货商行销售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387.5元;该企业于2026年1月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美某百货商行、富某百货商行销售烟花爆竹,均已退回,无违法所得,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杜某百货商行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过期未重新申领,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获利2000元,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5.68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鉴于美某百货商行、富某百货商行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执法人员发现前主动退回涉案烟花爆竹,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教育引导。

案例4

  2026年6月,重庆市垫江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四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二是未执行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制度;三是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物资及装备;四是在许可证载明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该企业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垫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合计1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陆某某作出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

  2026年2月28日起,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全覆盖安全专项核查工作,核查发现辖区98家烟花爆竹零售店普遍存在经营场地选址不合规、店内建筑结构不达标等问题,不再具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凉州区应急管理局先后发布2026年第1号至第28号公告,依法对98家现经营状况不符合法定条件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予以撤销、注销,并同步完成公告,终止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资质。

案例6

  2026年7月,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公安局在某运输车卸货时发现烟花爆竹。经查,2026年7月7日,玛沁县某某印务店负责人许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西宁市某某烟花爆竹店,购买了用于开业所用的烟花爆竹,后委托该烟花爆竹店将烟花爆竹送到了位于西宁市火车站南辅路西院停车场内玛沁某某货运店装卸点,该货运店实际负责人陈某某疏于管理,未按照寄递业行业管理规定对烟花爆竹开箱验收、登记后运输,在到达玛沁县卸货时被公安部门查获并当场扣押。该货运店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玛沁县公安局依法对该货运点作出“2万元罚款、没收扣押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对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1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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