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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天津独流镇被称为中国北方著名的醋乡,这里的调料销往全国各地。然而在2017年,独流镇被媒体报道调料造假猖獗,央视做了专题报道。在央视报道后不久,天津市委李鸿忠书记作出批示:“对调料造假窝点铁腕出手打击”。在此背景下,一场打击假调料的战役打响,在众多涉及假调料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我接受委托为其中一位村干部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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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起诉书指控,自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马某、韩某在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某某村一平方内合作经营一制作假冒家乐牌鸡汁等调料的窝点,并雇佣被告人陈某、韩某某、白某某、芦某某、李某某负责熬制、灌装、粘签、装箱等生产工作。2017年1月16日晚,被告人马某为防止公安机关查获其制假证据,纠集被告人韩某某、陈某、孙某、王某、徐某转移制假成品从独流镇至静海镇,被告人韩某某、孙某、王某、徐某明知是假调料而帮助转移,转移途中被民警查获,当场扣押转移车辆内假鸡汁200箱。事后,被告人韩某某与马某联系,帮助隐匿、转移制假账本及工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及我的当事人韩某同为老板,是主犯,对二人建议量刑12年-14年。
二、争议焦点
1、韩某是否参与犯罪;
2、本案数额认定是否客观;
2、即便韩某参与犯罪是否应认定为主犯。
三、辩护观点摘录
1、起诉书指控韩某参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2、起诉书有关数额指控事实不清。
3、起诉书指控韩某系老板、主犯没有事实依据,韩某即便参与犯罪也并非老板应属从犯。
四、法院判决
现有证据确不能证实韩某和马某之间存在合作经营关系,但根据上述证据可确认韩某明知马某制假而为其提供设备和技术支持,并帮助联系购买制假包装等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韩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
五、本案成功之处
1、力辩无罪,最终由指控为老板变为提供帮助者;
2、量刑建议12-14年,终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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